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仲裁員枉法裁決立案標準,以及仲裁員枉法裁決立案標準是多少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錄一覽:
- 1、仲裁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枉法裁決”如何理解?
- 2、勞動爭議仲裁中,仲裁員枉法裁決如何處理?
- 3、枉法仲裁罪情節嚴重的司法認定是怎樣的
- 4、枉法裁決的仲裁員應被判刑嗎?勞動者可到哪些部門投訴
- 5、仲裁員循私舞弊,枉法裁決,如何告?
仲裁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枉法裁決”如何理解?
仲裁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 *** *** ,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如何理解?1、有人說只有“枉法裁決”不夠,必須要是“ *** *** ,徇私舞弊”導致的“枉法裁決”才能撤銷。如果是這樣理解,“ *** *** ,徇私舞弊”根本無法發現,該條沒有任何作用。2、是否仲裁員只要有“ *** *** ,徇私舞弊,枉法裁決”三個行為之一的,就可以申請撤銷仲裁,而不必要三項齊備才能申請撤銷仲裁。
[img]勞動爭議仲裁中,仲裁員枉法裁決如何處理?
1、對仲裁員枉法裁判的行為,當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或者其所在單位投訴,要求予以追究;
2、對仲裁員枉法仲裁所作的裁決書不服,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訴。
枉法仲裁罪情節嚴重的司法認定是怎樣的
您好
1、枉法仲裁罪與非罪的界限。 對于枉法仲裁罪與非罪的界限,在司法實踐中應當重點把握對枉法仲裁情節是否嚴重的認定。 筆者認為,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沒有對此作出司法解釋以前,在司法實踐中可以參照目前司法解釋中對于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以及濫用職權罪情節嚴重的判斷標準予以掌握。一般來說,應當理解為包括枉法仲裁,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重大財產損失、枉法仲裁引起當事人及其家屬自殺、傷殘、精神失常、偽造有關材料、證據以及造成企業倒閉,群眾 *** 等影響社會穩定的嚴重后果等情形。同時,應當注意把握刑法的謙抑原則,對于情節并不嚴重的枉法仲裁行為,如枉法仲裁未造成當事人嚴重損失,行為人并沒有從枉法仲裁中牟取私利等情形,應當不作為犯罪處理,避免情節嚴重這一定罪情節的虛置。
2、如何認定枉法仲裁罪的“故意”。
枉法仲裁罪的構成,要求行為人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決,在查清行為人實施了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決的行為后,對該罪主觀故意的認定,將會成為司法實踐中認定該罪的關鍵。對犯罪故意的判斷,在理論上有主觀標準說和客觀標準說,主觀標準說主張應當根據行為人的認識和預見能力,基于案件的具體情況判斷行為人有無罪過,而客觀標準說則主張應當依據社會一般人的認識和預見能力來判斷罪過,不能因為行為人在特殊情形下沒有預見而免除其罪責。
在認定枉法仲裁罪的主觀故意時,應當采用主客觀相結合的判斷標準,并充分考慮到仲裁員專業水平和資格的特殊性進行綜合認定。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從行為人枉法仲裁的行為是否明顯違反仲裁員對法律和仲裁規則的注意義務,違反仲裁員職業所要求其具備的認知常識上進行判斷,對于行為人實施了違反了上述基本注意義務,進行枉法仲裁的,即使其否認存在主觀上的故意,也應當予以推定認定。同時,在司法實踐中,還應當把握仲裁活動的特殊性,對于沒有證據表明行為人實施了收 *** 賂、偽造、毀滅證據等明顯違背法律的行為,而是由于證據的采信以及對法律的理解上出現偏差而導致仲裁裁決出現錯誤的,應當不以枉法仲裁罪論處。
我國《刑法修正案(六)》枉法仲裁罪的確立,對于完善仲裁人員的法律責任追究機制,確保仲裁活動的公正性,保障仲裁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都將產生積極的意義。在司法實踐中,應當準確把握該罪的法定構成要件,本著刑法的謙抑原則,在認定本罪時予以從嚴掌握,以避免刑法對于仲裁活動的過度干預,確保我國仲裁工作和仲裁事業的良性發展。
枉法裁決的仲裁員應被判刑嗎?勞動者可到哪些部門投訴
勞動仲裁中枉法裁決的仲裁員,情節嚴重的情況確實會判處有期徒刑或拘役。勞動仲裁過程中,有此類行為的仲裁員,向仲裁委主管部門反映。
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 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員收 *** 賂,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之一 依法承擔仲裁職責的人員,在仲裁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仲裁員循私舞弊,枉法裁決,如何告?
對仲裁員有循私舞弊,枉法裁決的情況,可以向仲裁員上級主管部門投訴,情況屬實的該仲裁員會被解聘。
根據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三十三條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回避,當事人也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請: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
(四)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回避申請應當及時作出決定,并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
第三十四條 仲裁員有本法第三十三條 第四項規定情形,或者有 *** *** 、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將其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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