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非法持有鉛彈量刑標準,以及非法持有彈藥罪立案標準最新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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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的立案標準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是一種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具有巨大的社會危害性,關于處罰也是依據實際情況來處理的,根據犯罪的實際情況我國刑法做了相應的規定,維護社會穩定,但是對于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也要與其他罪名區分開來,依罪量刑。1、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1)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一支以上的;2)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3)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二十發以上、氣槍鉛彈一千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二百發以上的;4)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炸彈、地雷、手雷等具有殺傷性彈藥一枚以上的;5)非法持有、私藏的彈藥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 第四十四條 應由公安機關對個人或者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或其他責任人員處以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并沒收其槍支、彈藥,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但不構成犯罪。
非法制造儲存槍支彈藥罪如何判刑
非法制造儲存槍支彈藥罪的量刑標準,根據《刑法》第128條規定,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于“情節嚴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二款予以了明確,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一)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五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一百發以上,氣槍鉛彈五千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一千發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三枚以上的;(五)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并具有造成嚴重后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非法持有5.5氣部槍鉛彈該怎么懲罰?
非法持有、私藏氣槍鉛彈1000發以上1500發以下的,為管制刑;
1500發以上2000發以下的,為拘役刑;
2000發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
以上至5000發,每增加150發,刑期增加一個月;
5000發的,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150發,刑期增加一個月。
非法持有槍支罪立案標準是什么
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二十發以上、氣槍鉛彈一千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二百發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炸彈、地雷、手雷等具有殺傷性彈藥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彈藥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
“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備、配置槍支、彈藥條件的人員,擅自持有槍支、彈藥的行為;
“私藏”,是指依法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人員,在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條件消除后,私自藏匿所配備、配置的槍支、彈藥且拒不交出的行為。
非法持有子彈多少會判刑
私藏軍用子彈十發以上、氣槍鉛彈五百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一百發以上的會判刑。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 死刑 。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 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 罰金 ,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 治安管理處罰法 》 第三十二條規定: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 管制 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 警告 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規定,個人或者單位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軍用槍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軍用子彈十發以上、氣槍鉛彈五百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一百發以上的; (四)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手榴彈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爆炸裝置的; (六)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炸藥、發射藥、黑火藥一千克以上或者煙火藥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導火索、 *** 三十米以上的; (七)具有生產爆炸物品資格的單位不按照規定的品種制造,或者具有銷售、使用爆炸物品資格的單位超過限額買賣炸藥、發射藥、黑火藥十千克以上或者煙火藥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導火索、 *** 三百米以上的; (八)多次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彈藥、爆炸物的; (九)雖未達到上述最低數量標準,但具有造成嚴重后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介紹買賣槍支、彈藥、爆炸物的,以買賣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的共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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