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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房屋拆遷補償標準(山西臨時征地補償標準)

adminllh法律知識2025年04月03日 09:51:05460

山西房屋拆遷補償標準(山西臨時征地補償標準)

大家好,今天小編來為大家解答以下的問題,關于山西房屋拆遷補償標準,山西臨時征地補償標準這個很多人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本文目錄

  1. 2021年山西自然災害房屋補償標準
  2. 山西危房補貼標準
  3. 山西省2019年工傷賠償標準
  4. 山西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2020
  5. 山西臨時征地補償標準

2021年山西自然災害房屋補償標準

1、房屋補償標準

樓房每平方米補償3300元。

搗制磚砼結構房屋每平方米補償2800元。

磚瓦房每平方米補償2400元。

平房每平方米補償1900元。

2、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

倉房每平方米補償9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補償165元。

沼氣池每個補償4600元。

廁所每平方米補償190-300元。

豬雞舍每平方米補償150-26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補償165-280元。

菜窖每平方米補償180-330元。

磚石墻每延長米補償190元。

格柵每延長米補償450元。

大門樓每個補償2400元。

飲用水井每眼補償1000元。

農家排灌水井每眼補償15000元。

排灌大井每眼補償3萬元。

排水管每延長米補償80-150元。

電話移機補助費每戶200元。

有線電視遷移補助費每戶300元。

墳每座補償5000元。

山西危房補貼標準

山西省公布農村危房改造補助標準,六類農村低收入群體戶均補助14000元。農村易返貧致貧戶、農村低保戶、農村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因病因災因意外事故等剛性支出較大或收入大幅縮減,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家庭、農村低保邊緣家庭,以及未享受過農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無法解決住房安全問題的其他脫貧戶等六類農村低收入群體。

山西省2019年工傷賠償標準

2019年山西省工傷賠償標準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山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試行辦法》

一、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標準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一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7個月

2、二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5個月

3、三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3個月

4、四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1個月

(二)按月享受傷殘津貼(按月支付)

1、一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90%

2、二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5%

3、三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0%

4、四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5%

(注: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二、五級、六級傷殘待遇標準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五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8個月

2、六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6個月

(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山西標準)

1、五級傷殘就業補助金=本人工資×24個月

2、六級傷殘就業補助金=本人工資×21個月

(三)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山西標準)

1、五級工傷醫療補助金=本人工資×36個月

2、六級工傷醫療補助金=本人工資×33個月

(四)傷殘津貼

1、五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0%

2、六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60%

注:難以安排工作的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按照月發給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規定。

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以5年為基數每少1年遞減10%。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或者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三、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標準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3個月

2、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1個月

3、九級傷殘=本人工資×9個月

4、十級傷殘=本人工資×7個月

(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山西標準)

1、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5個月

2、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2個月

3、九級傷殘=本人工資×9個月

4、十級傷殘=本人工資×6個月

(三)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山西標準)

1、七級傷殘=本人工資×24個月

2、八級傷殘=本人工資×21個月

3、九級傷殘=本人工資×18個月

4、十級傷殘=本人工資×15個月

注: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規定。

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以5年為基數每少1年遞減10%。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或者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四)工亡待遇標準

1、喪葬補助金=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2、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

2月29日,國家統計局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公布度全國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966元,按常住地分,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422元。

依據國家統計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故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31195元×20=623900元。

因《工傷保險條例》在全國統一執行,故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全國統一標準為623900元。

3、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

配偶=工傷職工生前本人工資×40%,其他親屬=工傷職工生前本人工資×30%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因工外出時發生事故或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標準

1、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

2、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

3、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

4、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山西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2020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二十三號)

《山西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于2015年9月2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15年9月24日

山西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2015年9月24日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進行補償,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補償公平、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 *** 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設區的市與市轄區人民 *** 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職責分工,由設區的市人民 *** 確定。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 *** 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設區的市人民 ***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加強對縣(市、區)人民 *** 房屋征收部門征收方案的擬定、補償標準的制定與執行、征收程序的履行、補償資金的監管、征收補償信息公開等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監督指導。

房屋征收部門依法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房屋征收實施單位開展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所需經費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 *** 予以保障。

第七條省人民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指導全省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

第二章征收

第八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 *** 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組織有關部門編制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計劃,并報上一級人民 *** 備案。

房屋征收年度計劃應當包括征收目的、征收范圍、征收項目、補償方式、補償資金籌措等內容。

第九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 *** 對符合公共利益、確需征收房屋的,應當根據規劃用地范圍和房屋實際狀況確定房屋征收范圍,并予以公布。

第十條房屋征收范圍公布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改建、擴建房屋和改變房屋、土地用途以及房屋轉讓、出租、抵押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對違反規定實施的部分,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規定的事項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并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原因和期限,暫停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一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 ***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家庭成員狀況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對未經產權登記或者權屬不明確的房屋,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 *** 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調查認定。

調查結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七日。對調查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公布期限內向房屋征收部門提出書面核實申請,房屋征收部門在受理申請后十五日內予以核實并告知申請人。

被征收人應當配合入戶調查登記工作。對拒絕配合的,已在不動產登記簿上登記的房屋,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內容為準;未在不動產登記簿上登記的房屋,以外圍測量為準。被征收人家庭成員狀況,以公安機關登記的信息為準。

第十二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 ***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就房屋征收可能出現的風險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根據評估結論制定相應的風險防范、處置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十三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 ***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時,用于征收補償的資金應當在本級 *** 預算中安排,足額到位,專款專用。

采用房屋產權調換方式補償被征收人的,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應當計入征收補償費用總額。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

第十四條房屋征收部門負責擬定征收補償方案。

征收補償方案包括:房屋征收范圍、實施時間、補償方式、補償標準、補助和獎勵、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戶型和面積、選購辦法、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 *** 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并及時公布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意見修改后的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第十五條因舊城區改造征收房屋,過半數的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國家和本條例征收補償規定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 *** 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采納合理意見和建議,修改和完善征收補償方案。

第十六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 *** 應當根據征收補償方案、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論和征收補償費用到位情況等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并在五日內進行公告。

被征收人對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級人民 ***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章補償

第十七條設區的市、縣(區)人民 *** 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對被征收人給予以下補償: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臨時安置的補償;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與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權屬性質、規模、建筑結構等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第十八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或者房屋產權調換。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與被征收人訂立補償協議。

實行貨幣補償的,應當明確房屋價值補償金額、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搬遷補助費、支付期限、搬遷期限、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辦法等。

實行產權調換的,應當明確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戶型、面積、選房順序,被征收房屋與產權調換房屋的差價結算方式,臨時安置補助費、搬遷補助費、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停產停業損失補償、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辦法等。

第十九條因舊城區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在與被征收人簽訂的補償協議中明確附生效條件的條款。

簽訂附生效條件補償協議的簽約戶數達到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比例的,補償協議生效;未達到簽約戶數比例的,補償協議不生效,房屋征收決定終止。房屋征收決定終止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 *** 應當予以公告,并書面告知被征收入。

第二十條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產權調換房屋,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產權清晰;

(二)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房屋質量安全標準;

(三)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房屋建筑設計技術規范和標準。

第二十一條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期房安置的,低層和多層房屋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四個月,中高層和高層房屋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三十六個月。過渡期限應當自被征收入訂立補償協議并交房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被征收人在等待期房安置過渡期間,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支付其自搬遷之月起至用于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后六個月內的臨時安置補助費。非因被征收入原因延長過渡期限的,還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按照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 *** 公布標準的臨時安置補助費,并逐年按照一定比例遞增,但是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延長過渡期限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 *** 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對被征收人提供保障性住房,按照實際搬遷的先后順序確定。

第二十四條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且僅有一處住宅的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小于四十五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為其提供建筑面積不小于四十五平方米的成套住宅作為產權調換房屋,在四十五平方米以內的部分不結算差價,超過四十五平方米的部分,采取階梯式價格或者按照房地產市場價格結算。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 *** 規定。

第二十五條用于社會公益事業的房屋及其附屬建筑物、構筑物被征收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 *** 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城鄉規劃的要求征求有關方面意見,并重新規劃建設。

第二十六條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現房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門支付一次搬遷補助費;選擇產權調換期房安置的,支付兩次搬遷補助費。

征收經營性、生產型非住宅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門一次性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搬遷補助費。搬遷補助費包括機器設備的拆卸費、搬運費、安裝費、調試費等費用。

第二十七條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和搬遷補助費,以被征收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權屬檔案記載的建筑面積為依據計算;對未經產權登記的房屋,以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認定結果為依據計算。

臨時安置補助費、搬遷補助費的具體標準,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 *** 根據當地物價水平規定,每二年公布一次。

第二十八條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當事人可以協商選擇下列方式之一確定補償金額:

(一)按被征收房屋評估總價的一定比例計算;

(二)按被征收入上一年度納稅的稅后月平均凈利潤計算;

(三)按被征收房屋租金收益計算;

(四)按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 *** 制定的其他補償辦法計算。

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第二十九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 *** 根據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補償決定應當包含補償協議規定的內容,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級人民 ***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條被征收人搬遷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不動產登記機構提供房屋征收決定、補償協議或者補償決定以及被征收房屋清單;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依據房屋征收決定、補償協議或者補償決定辦理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原權屬證書作廢。

第三十一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 ***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三十二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房屋征收補償檔案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征收決定發布前的相關會議紀要;

(二)征收決定發布所依據的相關規劃或者計劃、立項資料;

(三)征收決定發布前的征求意見資料;

(四)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論;

(五)征收補償方案;

(六)征收決定及其公告;

(七)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的相關資料、委托合同和評估報告;

(八)通知有關部門停止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

(九)補償協議、補償決定和其他有關資料;

(十)其他與征收有關的檔案資料。

房屋征收補償工作結束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及時將房屋征收補償檔案移交有關檔案管理部門。

第三十三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 *** 可以根據當地實際規定對被征收人的獎勵辦法。

第四章評估

第三十四條被征收房屋的價值,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依法評估確定。

設區的市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資質及其信用情況。

第三十五條設區的市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成立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由房地產估價師以及價格、房產、土地、城鄉規劃、法律、財務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第三十六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房地產估價師、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鑒定工作,并分別對出具的評估結果、鑒定結論負責。

第三十七條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房屋征收部門向社會發布征收評估信息;

(二)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報名;

(三)房屋征收部門按照報名先后順序公布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單;

(四)被征收人在十日內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

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投票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方式確定。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由公證機構現場公證。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布由被征收入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

第三十八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確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門作為委托人,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出具房屋征收評估委托書,并簽訂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應當包括委托人名稱、受托人名稱、評估項目、評估目的、評估范圍、評估要求以及委托日期等內容。

第三十九條承擔房屋征收評估工作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與一方當事人串通,損害另一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不得采取虛假宣傳、惡意壓低收費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房屋征收評估業務;不得將受委托的評估業務轉讓、變相轉讓或者再委托。

第四十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安排房地產估價師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調查被征收房屋狀況,拍攝反映被征收房屋內外部狀況的影像資料,做好實地查勘記錄。被征收入應當配合做好查勘工作。

由于被征收人的原因不能現場核實被征收房屋內部狀況的,經房屋征收部門、房地產估價師和無利害關系的第三方見證或者公證機構公證,可以參照同類建筑中與被征收房屋位置相鄰、戶型結構相似、面積大小相近的房屋現場查勘情況,作為被征收房屋實物狀況的參照依據,并在評估報告中說明。

第四十一條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十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十日內,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鑒定申請之日起十日內出具書面鑒定意見。

第四十二條房屋征收評估費用由委托人承擔;復核評估費用由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鑒定費用由申請人承擔;但鑒定撤銷原評估結果的,鑒定費用由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被征收人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與一方當事人串通,損害另一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

(二)在評估機構確定過程中以不正當手段獲取評估業務的;

(三)將受委托的評估業務轉讓、變相轉讓或者再委托的。

第四十六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 *** 及其相關部門、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條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9月27日山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山西省城市房屋拆遷條例》同時廢止。

山西臨時征地補償標準

1、征收耕地補償標準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

2、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

4、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

5、征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

關于山西房屋拆遷補償標準到此分享完畢,希望能幫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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