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 1、延長傳喚至24小時批準有哪些規定?
- 2、刑事訴訟法134條內容
- 3、刑訴法133條和134條分別是指什么條款
- 4、刑事訴訟法解釋134條是如何規定的
- 5、刑訴法134條的問題是什么
- 6、刑事訴訟法134條第二款的規定
延長傳喚至24小時批準有哪些規定?
1、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九十五條 傳喚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傳喚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問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答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3、通常情況下,傳喚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然而,在特殊情況下,如案件情況復雜、需要進一步調查核實等,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可以審批延長傳喚時間至24小時。這一規定旨在平衡偵查需要與犯罪嫌疑人權益保護之間的關系。
4、法律分析: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5、法律分析:傳喚或者詢問不得超過24小時,拘留不得超過37天。根據民法和刑法的相關規定,公安機關對懷疑對象有違法犯罪嫌疑的,將其傳喚到公安機關進行調查,即詢問或滯留盤問,這種情況時,時間最長不可超過24小時。
刑事訴訟法134條內容
1、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解釋134:刑訴法第134條新修改的內容是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刑事訴訟法解釋134,對公安機關的勘驗、檢查刑事訴訟法解釋134,認為需要復驗、復查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復驗、復查,并且可以派檢察人員參加。
2、刑訴法134條的問題是: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對公安機關的勘驗、檢查,認為需要復驗、復查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復驗、復查,并且可以派檢察人員參加。
3、《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無罪、不負刑事責任或者免除刑事處罰,被告人在押的,應當在宣判后立即釋放。
刑訴法133條和134條分別是指什么條款
1、刑訴法134條的問題是: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對公安機關的勘驗、檢查,認為需要復驗、復查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復驗、復查,并且可以派檢察人員參加。
2、《刑訴法解釋》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無罪、不負刑事責任或者免除刑事處罰,被告人在押的,應當在宣判后立即釋放。
3、第一百三十四條【重大責任事故罪】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5、《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若因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導致重大傷亡事故或其他嚴重后果,將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情節特別惡劣,將被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6、第一百三十四條本條內容 第一百三十四條本條 【重大責任事故罪】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由于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訴訟法解釋134條是如何規定的
《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無罪、不負刑事責任或者免除刑事處罰,被告人在押的,應當在宣判后立即釋放。
刑訴法134條的問題是: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對公安機關的勘驗、檢查,認為需要復驗、復查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復驗、復查,并且可以派檢察人員參加。
修正后的刑事訴訟法第134條沒有第二款。修正后的第一百三十四條 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
法律主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 規定,辯護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作偽證以及進行其他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
《刑事訴訟法》第134條規定,搜查是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搜查的地點范圍是一切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而《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檢查的范圍是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尸體等。據此,檢查也可以針對活人身體進行,A選項錯誤。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訴法134條的問題是什么
1、刑訴法134條的問題是: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對公安機關的勘驗、檢查,認為需要復驗、復查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復驗、復查,并且可以派檢察人員參加。
2、法律主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 規定,辯護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作偽證以及進行其他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
3、三)案件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審結的。(三)辨認活動沒有個別進行的;(四)辨認對象沒有混雜在具有類似特征的其他對象中,或者供辨認的對象數量不符合規定的;(五)辨認中給辨認人明顯暗示或者明顯有指認嫌疑的;(六)違反有關規定、不能確定辨認筆錄真實性的其他情形。
刑事訴訟法134條第二款的規定
修正后刑事訴訟法解釋134的刑事訴訟法第134條沒有第二款。修正后的第一百三十四條 為刑事訴訟法解釋134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刑事訴訟法解釋134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
第一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包括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附錄二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
《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無罪、不負刑事責任或者免除刑事處罰,被告人在押的,應當在宣判后立即釋放。
法律分析:刑訴法第134條新修改的內容是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對公安機關的勘驗、檢查,認為需要復驗、復查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復驗、復查,并且可以派檢察人員參加。
《刑事訴訟法》第134條規定,搜查是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搜查的地點范圍是一切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而《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檢查的范圍是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尸體等。據此,檢查也可以針對活人身體進行,A選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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