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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方案》(以下簡稱《試點方案》)和《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正式啟動為期2年的試點工作。
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主要內容包括五個方面:一是優化司法確認程序。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 第十六條 基層人民法院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由法官一人獨任審理。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事實不易查明,但法律適用明確的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適用普通程序獨任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第十六條 基層人民法院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由法官一人獨任審理。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事實不易查明,但法律適用明確的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適用普通程序獨任審理。
可以。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了為期二年的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制定了《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其中第十二條規定,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簡單案件,需要公告送達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普通程序獨任審理的規定
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事實不易查明民事訴訟程序分流改革,但法律適用明確的案件民事訴訟程序分流改革,可以由法官一人適用普通程序獨任審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民事訴訟程序分流改革,適用本章規定。
法律分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時,如果按照法律規定適用普通程序的,由審判員、人民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審理案件,如果按照法律規定適用簡易程序的,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普通程序不能一人審理。普通程序不可以獨任審理。因為獨任審判不適用于普通程序。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合議制。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單的民事案件、輕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
1、法律分析:試點有北京、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山東、河南、湖北、廣東、四川、貴州、云南、寧夏、陜西省。
2、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主要內容包括五個方面:一是優化司法確認程序。
3、最高人民法院印發《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方案》(以下簡稱《試點方案》)和《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正式啟動為期2年的試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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