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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刑事案案外人提交案件事實有何時間限制
- 2、有無法律規定:案外人有妨礙民事執行的行為并致使生效法律文書無法執行的...
- 3、追加案外人為被執行人的情形有哪些
- 4、刑事案件涉案財物處置中的案外人救濟途徑
刑事案案外人提交案件事實有何時間限制
但在作證的時間上并沒有強制性規定。從案件偵查規律上看,應當在偵查階段提供,且越早越好,這樣可以使偵查工作少走彎路,使無罪的人避受刑事追訴,也能使有罪的人難逃法網,不僅維護了社會公平正義,也可以節約國家的司法資源。
案外人提出訴訟財產保全異議的時間是沒有規定的,但是應當盡早提出,且要在訴訟過程結束之前提出。【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凍結被告人的財產。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或者人民檢察院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有申訴期,申訴期為兩年的時間,當事人或其近親屬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向法院、檢察院申訴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但是在申訴期間不會停止執行判決或者是裁定,并且這個申訴期是有時間限制的。 根據規定刑事案件有申訴期嗎 有。
有無法律規定:案外人有妨礙民事執行的行為并致使生效法律文書無法執行的...
沒有這種規定,如果案外人妨礙執行,如果構成妨礙公務罪可以追究刑事責任,法院還可以妨礙執行對其進行司法拘留,沒有可以追究為被執行人的規定。
案外人不能拒絕法院執行,這是法律賦予法院的強制執行權。案外人無權干涉或拒絕執行工作,但如果認為執行有誤,可以通過提出執行異議的方式尋求解決。
《民訴法》中妨礙執行行為的規定是:沒有正當理由拒不到庭;違反法庭紀律、擾亂法官判決;妨礙法院調查事件的證據、阻礙法院的正常訴訟程序等行為,這些行為都是會影響案件判決結果的行為。 妨害執行行為《民訴法》的規定是什么 (一)、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遵守國家法律是每一個公民的義務,任何人都應當配合人民法院的工作,案外人無權拒絕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但認為人民法院執行有誤的,可以提出執行異議。
追加案外人為被執行人的情形有哪些
1、追加獨資企業的業主為被執行人; 無法人資格的私營獨資企業,無能力履行法定義務時,可以追加獨資企業的投資者為被執行人。《執行規定》第76條明確規定:“被執行人無法人資格的私營獨資企業,無能力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行該獨資企業業主的其他財產”。
2、追加被執行人的債務人為被執行人。被執行人的債權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異議,卻擅自向被執行人償付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案外人為被執行人,令其在所負的債務范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清償債務。追加妨害執行人為被執行人。
3、首先,追加被執行人的配偶為被執行人。若裁判文書所確定的債務屬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則可以追加被執行人的配偶為案件的被執行人。這要求正確界定夫妻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確保夫妻共有財產用于償還共同債務。
4、案外人可能被追加為被執行人。 妨害執行人:妨礙執行行為導致無法執行的,案外人可能因妨礙民事訴訟而被追加。 掛靠企業:個體企業掛靠到國有企業或集體企業,掛靠企業可能需要履行給付義務。以上各種情況下的追加執行都需要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并確保公正公平地處理各方權益。
刑事案件涉案財物處置中的案外人救濟途徑
/刑事涉案財物處置中的案外人救濟途徑 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和執行階段,案外人可通過申訴、控告等方式行使救濟權利。在偵查階段,案外人針對不當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可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訴或控告。在審查起訴階段,案外人針對不當行為可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訴或控告。
關于案外人對涉案財物是否屬于贓物提出異議的救濟程序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規定,一方面,案外人的申訴可以通過裁定補正的,執行法院應將異議材料移送刑事審判部門處理。另一方面,案外人的申訴無法通過裁定補正的,應當告知異議人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處理。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涉案財物,是指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物及其孳息以及從其他辦案機關接收的財物及其孳息,包括犯罪嫌疑人的違法所得及其孳息、供犯罪所用的財物、非法持有的違禁品以及其他與案件有關的財物及其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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