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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目的和動機對直接故意犯罪定罪量刑有什么意義?
犯罪的目的和動機對直接故意犯罪定罪量刑有什么意義?
犯罪目的和犯罪動機,對于直接故意犯罪的定罪量刑,具有重要的意義。一, 犯罪目的的意義犯罪目的突出影響直接故意犯罪的定罪問題。主要表現為兩種情況:(1)在法律標明犯罪目的的犯罪中,特定的犯罪目的是犯罪構成的必備要件。對法律標明犯罪目的的犯罪來說,特定的犯罪目的是這些犯罪構成主觀方面的必備要件。其作用或是作為區分罪與非罪的標準,或是作為區分此罪與彼罪的標準。(2)對法律未標明犯罪目的的直接故意犯罪來說,犯罪目的也是其犯罪直接故意中必然存在的一個重要內容,而且每種直接故意犯罪都有其特定的犯罪目的,因而在剖析具體犯罪構成的主觀要件時,明確其犯罪目的的內涵并予以確切查明,無疑對定罪具有重大作用。查清直接故意犯罪的犯罪目的,有助于正確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此外,由于定罪正確是量刑適當的前提,因而犯罪目的影響定罪,也可以說它對正確適用刑罰也具有一定的作用。二, 犯罪動機的意義犯罪動機對直接故意犯罪的定罪量刑也具有一定的影響。(1)犯罪動機側重影響量刑。犯罪動機是犯罪的重要情節之一,根據立法規定和司法經驗,量刑要考慮犯罪的各種情節,因此,犯罪動機對與量刑具有重要意義。在法律對犯罪的不同情節規定了不同刑罰的情況下,它作為犯罪的一個重要情節可能影響到不同量刑幅度的選擇,在直接故意犯罪的情況下,它作為犯罪的重要情節之一,可能影響到同一量刑幅度內輕重刑罰的選擇確定。(2)犯罪動機對直接故意犯罪的定罪也具有一定的意義。
直接故意犯罪和間接故意犯罪的區別
直接的故意是積極的追求犯罪結果;間接的犯罪則是消極的放任犯罪結果的發生。
直接故意犯罪與間接故意犯罪的區別
復雜的理論一搜就有,我就不重復了,
簡單的來說,直接故意就是追求危害結果的發生,間接故意就是我知道會發生,雖然不積極追求,但是卻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犯罪未完成形態是存在于某些直接故意犯罪中,還是存在于所有直接故意犯罪中?
犯罪未完成形態是存在于某些直接故意犯罪中。
犯罪的未完成形態:
犯罪的未完成形態,包括犯罪預備、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在直接故意中,存在認識程度上的差別,即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與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這種認識程度上的差異并不影響直接故意的成立。只要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是明知的,無論是明知其必然發生還是明知其可能發生,并對這種危害結果持希望其發生的心理態度,即可構成直接故意。
故意犯罪總的直接犯罪與間接犯罪的區別
從犯罪人主觀上進行區分.故意犯罪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直接故意在主觀狀態上是一種積極地追求,而間接故意是一種放任的心態;過失犯罪在主觀上是一種不想,不愿看到犯罪結果的發生,只是應當預見犯罪結果會發生由于過于自信的或者疏忽大意熱沒有預見。
什么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的種類?
《刑法》第14條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的“故意”,我國刑法理論一般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1)直接故意犯罪,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或者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情形。2)間接故意犯罪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情形。 犯罪故意必須滿足兩個條件:首先是認識因素,行為人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或者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其次是意志因素,希望或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在缺乏任何一個因素的情況下,不能認定為犯罪故意。 區別“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對判斷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大小、其危害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決定量刑,都具有重要意義。
犯罪故意跟故意犯罪的區別!
兩個不同的概念。
是否存在犯罪故意,一定程度上是定性蓄謀犯罪還是過失犯罪的必要條件。
而故意犯罪,直接表現為:明知行為的犯罪性質和后果,仍然發動該行為或協助該行為的發生。
試述犯罪結果對間接故意犯罪定罪的影響
間接故意是放任犯罪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也就是說,間接故意不存在既遂和未遂的情況。
特定危害結果的發生與否,對這兩種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為定罪的意義也不相同。對直接故意來說,其行為性質與結果性質是同一的,其結果也是特定的,危害結果發生與否不影響定罪,而只是在那些以結果為既遂要件的犯罪是區分既遂與未遂形態的標志。
對間接故意而言,特定的危害結果可能發生,也有可能不發生,結果發生與否都不違背其意志,都包含在其本意中,只有發生了特定危害結果才能認定構成特定的犯罪,即特定危害結果的發生與否,決定了間接故意犯罪的成立與否。
[img]定罪事實與量刑事實有什么不同
1.功能不同:定罪事實的主要功能是區別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重罪與輕罪的界限:量刑事實的功能則是在定罪的前提下,并在相應法定刑的范圍內或基礎上決定從寬從嚴處罰或免除處罰。
2.構成內容不同:定罪事實以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為基礎,是確定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事實情況;而量刑事實是從犯罪構成要件事實以外影響刑罰輕重及免除刑罰的各種情況為基礎,是確定行為人刑罰輕重的各種事實狀況。
3.存在的時間不同:定罪事實只能是與犯罪行為過程有關的犯罪事實,它存在的時間范圍是在犯罪的預備到犯罪結果發生這一階段:而量刑事實除了犯罪事實外,還包括罪前罪后的態度和表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一條 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第六十二條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量刑是什么意思
量刑,即刑罰裁量,是指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依法裁量決定刑罰的一種審判活動。量刑作為一種刑事司法活動,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決定是否對犯罪人判處刑罰。量刑的基礎是行為人的行為構成犯罪。
2、決定對犯罪人判處何種刑罰和多重的刑罰。
3、決定對犯罪人所判處的刑罰是否立即執行。
4、將數個宣告刑合并為執行刑。量刑與定罪是人民法院刑事審判活動中兩個緊密相聯的重要部分,定罪是量刑的必要前提,量刑是定罪的必然歸宿。沒有定罪,量刑無從談起;定罪不準,量刑必然不當。前者運用的是犯罪構成理論,后者適用的是量刑原則。準確定罪,適當量刑,是正確適用刑法的必然要求。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條 罪刑法定
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量刑是什么意思,量刑的原則具體有哪些
量刑,又稱刑罰裁量,是指根據刑法規定,在認定犯罪的基礎上,對犯罪人是否判處刑罰,判處何種刑罰以及判處多重刑罰的確定與裁量。
量刑原則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刑的范圍內,決定對犯罪分子是否適用刑罰或者處罰輕重的指導思想和準則。我國刑法對量刑原則作了專門規定,刑法第61條規定:“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根據這一規定,量刑原則可以概括為:以犯罪事實為根據,以刑事法律為準繩。這一量刑原則,是由相輔相成、不可分割的兩部分內容組成,包括了量刑的兩項基本準則,是我國“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這一法制原則在量刑上的具體化。
以犯罪事實為根據
犯罪事實是量刑的客觀根據,沒有犯罪事實就無法確定犯罪,量刑就失去了前提。犯罪事實有廣義與狹義之分,這里的犯罪事實是廣義的犯罪事實。廣義的犯罪事實是指客觀存在的與犯罪有關的各種事實情況的總和。它既包括犯罪構成的基本事實,也包括犯罪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因此,作為量刑根據的犯罪事實包括以下四項內容:
(一)犯罪的事實
這里的犯罪事實是指狹義的犯罪事實,即犯罪構成要件的各項基本事實情況。這里的基本事實,在一般情況下是通過罪體與罪責反映的犯罪情況。在以數額較大、情節嚴重或者其他表明行為侵害法益程度為要件的犯罪中,基本事實還包括罪量要素。罪量要素不僅對于定罪具有重要意義,而且它也是量刑的基礎。犯罪的事實是量刑的首要根據,也是正確認定犯罪性質、分析犯罪情節和衡量犯罪社會危害程度的前提。
(二)犯罪的性質
犯罪的性質是指犯罪行為的法律性質,即某一法益侵害行為經由法律規定并通過審判機關確認的犯罪屬性。任何犯罪在法律上都有其質的規定性,不同性質的犯罪,其法益侵害程度不同,處罰的輕重也有所區別。正確地認定犯罪性質,不僅是定罪的重要內容,也是正確量刑的前提;定性不準,量刑必然不當。因此,在量刑時應當在查清犯罪事實的基礎上,根據刑法分則的有關規定,正確地認定犯罪性質。
(三)犯罪情節
刑法上的犯罪情節有兩種:第一種是定罪情節,即影響犯罪性質的情節,它是情節犯構成犯罪的必備要素。第二是量刑情節,是指構成犯罪基本事實以外的其他影響和說明犯罪的法益侵害程度的各種事實情況,例如犯罪的動機、手段、環境和條件,以及犯罪人的一貫表現、犯罪后的態度、直接或間接的損害后果,等等。這些事實情況雖然不影響定罪,但它決定著量刑。這里的犯罪情節就是指量刑情節。犯罪情節不同,犯罪行為的法益侵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程度也有所不同,因而量刑時所處的刑罰也必然不同。刑法正是根據不同的犯罪情節,對同一犯罪規定了不同的量刑幅度。因此,量刑時在確定犯罪性質的基礎上,必須全面掌握犯罪情節,根據不同的情節,決定在哪個量刑幅度以內或者以下裁量應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
(四)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
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是指犯罪行為對社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損害結果的程度。對社會的危害性程度大小是區分罪與非罪,罪輕與罪重以及由此而決定的對犯罪分子是否適用刑罰以及如何適用刑罰的重要根據。危害程度,是由犯罪的一系列主觀因素和客觀因素綜合而成的,包括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以及犯罪人的主觀惡性程度等。因此,正確地判斷犯罪行為的法益侵害程度,必須將犯罪的各種因素全面綜合地加以考慮,防止片面地強調其中某一方面的因素。只有這樣,才能避免出現量刑上的畸輕畸重的現象。
上述作為量刑根據的四項內容,是一個有機的整體,都同時存在于每一個案件當中,它們既相互區別又相互聯系,綜合起來構成犯罪案件的整體,在量刑時應當客觀而全面地加以運用。刑法將這四項內容規定為量刑根據的構成要素,是對以及量刑活動經驗的科學總結。
必須以刑法為準繩
量刑必須以刑法為準繩,是指人民法院在認定犯罪事實的基礎上,必須按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對犯罪分子是否判刑以及判什么刑、判刑輕重作出裁斷。依法量刑,是法制原則的必然要求,也是罪刑法定這一基本的刑法原則在量刑中的體現。量刑以刑法為準繩,主要是遵守以下刑法有關規定:
(一)刑法總則中關于刑罰原則、制度、方法及其適用條件的一般規定。如,對預備犯、未遂犯、中止犯、未成年犯罪人,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從犯、教唆犯、脅從犯的處罰原則;有關自首、立功、累犯、緩刑、數罪并罰等制度;有關從重、從輕、減輕以及免除刑罰處罰的規定。
(二)刑法分則中有關各種具體犯罪的法定刑及其量刑幅度的具體規定。在量刑時不得超越法定的刑種和量刑幅度,而應當在法定刑范圍內裁量刑罰。
定罪和量刑 有什么區別?
所謂定罪就是對行為的定性,如行為人造成了被害人傷亡的結果,法官就要根據行為人的主客觀要件來判定究竟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還是別的罪.只有定罪準確,量刑才能有正確的可能,它是量刑的前提.
所謂量刑,是指在定罪的前提下,給予什么樣的刑罰,如究竟是一年還是十年有期徒刑還是別的刑種或是免刑等.它是刑事責任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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