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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回避對象和回避情形
1、民事訴訟規(guī)定的回避情形包括什么我國民事訴訟中,回避的適用情形主要有:審判人員或其他人員是本案當事人或當事人的近親屬,所以,與本案訴訟代理人有近親屬關系的,也應當回避;審判人員或其他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
2、法律主觀:《民事訴訟法》第45條規(guī)定,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3、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審判人員回避的法定情形有以下幾種:審判人員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審判人員與本案存在利害關系。審判人員與本案的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存在一定的關系,而這對案件的公正審理有影響。
4、法律分析:當案件中的當事人與整個法院存在利害關系時,法院應整體回避,不得參與案件審理。
5、《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整體回避。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回避是什么意思
回避指司法人員由于對本案有利害關系或其他關系而不參加該案的偵察、審判等活動。
回避制度在法律中是如何定義的回避的主體《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回避適用于: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判人員在訴訟活動中執(zhí)行回避制度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包括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人民陪審員,書記員,和執(zhí)行員。
法律分析: 申請回避,是指應當回避的人員具有法定的回避情形卻沒有自行回避時,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他們回避。
自行回避是指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等在遇到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guī)定的特定情形時,主動選擇不參與案件審理或任務執(zhí)行。而申請回避則是由當事人提出,當當事人認為這些人員存在民事訴訟法第40條所列情形時,可申請其回避。
《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是本案當事人或其近親屬;- 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理。審判人員接受請客送禮或違反規(guī)定會見的,當事人有權要求回避。上述規(guī)定同樣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在民事訴訟中必須回避的情況是什么?
1、審判人員或其他人員是本案當事人或當事人的近親屬,所以,與本案訴訟代理人有近親屬關系的,也應當回避;審判人員或其他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
2、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擔任過本案的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的;與本案的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關系的;與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
3、審判人員或其他人員是本案當事人或當事人的近親屬,所以,與本案訴訟代理人有近親屬關系的,也應當回避。審判人員或其他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
4、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審判人員回避的法定情形有以下幾種:審判人員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審判人員與本案存在利害關系。審判人員與本案的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存在一定的關系,而這對案件的公正審理有影響。
民事法官回避新規(guī)定
民事法官回避新規(guī)定主要體現(xiàn)在情形、程序等方面,具體如下:回避情形細化:親屬關系:若法官是本案當事人,或與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存在近親屬關系(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應當回避。利害關系:案件結果可能影響法官自身利益時,法官需回避。
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45條規(guī)定,審判人員在以下情形之一時,必須回避,當事人有權以口頭或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 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在民事案件中,若法官屬于當事人或與當事人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nèi)旁系血親和姻親關系,應當回避。 如果法官本人或其近親屬與案件存在利害關系,也應當回避。 法官若曾經(jīng)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勘驗人、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也需回避。
在民事案件立案后,若當事人請求法官回避,法院將根據(jù)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批準回避申請。如果回避申請被批準,新任法官接管案件后,將重新安排開庭時間。 回避申請的批準與的開庭時間延期,是獨立的兩回事。延期開庭僅適用于開庭審理階段,且在前述階段已進行的訴訟行為對延期后的審理依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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