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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刑訴法鑒定規定是怎樣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第一百四十七條,鑒定人進行鑒定后,應當寫出鑒定意見,并且簽名。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具體的規定如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法律分析:刑訴法中14147條規定委托鑒定的條款。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 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 鑒定人進行鑒定后,應當寫出鑒定意見,并且簽名。
”“刑訴法”第158條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 證據 有疑問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人民法院調查核實證據,可以進行勘驗、檢查、扣押、鑒定和查詢、凍結。”這些都是對 刑事訴訟 中“鑒定”的具體規定。
刑訴法 鑒定時間的規定是什么? 刑訴法鑒定時間的規定需要結合具體的案情來分析,一般情況下,應當在案情的審理期間內進行各種 司法鑒定 。
刑事案件何時進入審查起訴階段
1、刑事案件在正式偵查結束之后才能進入到審查起訴階段,審查起訴的前提條件是公安機關已經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了。但程序法上沒有規定,進入審查起訴階段之后要由檢察院或公安機關主動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代理律師,所以代理律師要積極關注案件的進展。
2、大概要三個月,在刑事案件中,從公安機構刑事立案之日起,到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一般需要三個月左右的時間,如果情況特殊,經批準還可以會需要更長的時間。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安機構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3、起訴階段的期限是1個月。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人民檢察院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4、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和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對于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
5、法律分析:刑事案件分為三個階段: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偵查階段由偵查機關對涉嫌犯罪的案件進行偵查,并在偵查終結后制作《起訴意見書》以及案卷材料,并將全案證據材料移送到檢察院,進入審查起訴階段。
公安機關調取證據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1、公安機關調取證據,嚴格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為查明案情、搜集證據,公安機關有權依法實施各類偵查手段,其中包括調取證據。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第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
3、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十七條 公安機關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違法嫌疑人是否違法、違法情節輕重的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欺騙等非法方法收集證據。
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5、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二十八條公安機關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時,應當告知其必須如實提供證據,并告知其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提供虛假證詞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6、并及時通知涉案人員和有關單位。此外,《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也明確規定了公安機關在辦理行政案件時,有權進行現場勘查、檢查、鑒定、辨認等調查取證工作,并應當依法通知被詢問人、證人和被侵害人。公安機關調取證據通知書是具有法律依據的,是為了保障辦案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刑訴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包括哪些內容
1、法律分析: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是否屬于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有無附帶民事訴訟;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2、第一百七十一條【補充偵查】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3、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 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 法規 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
4、法律主觀:《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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