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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止審理
1、自訴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應當裁定中止審理。起訴后被告人逃脫,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在審理期間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情形的。
2、刑事案件中止審理一個月恢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時間、地點。
3、法院中止審理是什么意思中止審理是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決之前,出現了某些使審判在一定期限內無法繼續進行的情況時,決定暫時停止案件審理,待有關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復審判的活動。
4、終止審理與中止審理不同。二者的.主要區別是刑事訴訟中止的定義:(1)原因不同。終止審理緣于審理中出現不應當或者不需要繼續進行的情形,而中止審理則是因為出現了使得案件無法繼續審理的不可抗拒的情況刑事訴訟中止的定義;(2)法律后果不伺。終止審理后,訴訟即告終結,不再恢復,而中止審理只是暫停訴訟活動,一旦中止原因消失,即應恢復審理。
5、刑事訴訟中止審理不代表法院會撤案,刑事案件中止審理的情形包括:(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脫逃的;(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后,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刑事案件中止審理是什么
法律分析:中止審理是指刑事案件審判過程中由于發生某種法定的情形,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待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后再恢復審判的制度。
中止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決之前,出現了某些使審判在一定期限內無法繼續進行的情況時,決定暫時停止案件審理,待有關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復審判的活動。【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八條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
法律分析:案件中止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決之前,出現了某些使審判在一定期限內無法繼續進行的情況時,決定暫時停止案件審理,待有關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復審判的活動。
中止審理是指在審判過程中,出現了某些使審判活動在一定期限內無法繼續進行的情況時,審判人員決定暫時停止審判活動,待有關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復審判。
中止審理,簡單來說,是指在法院已經開始審理一個案件但尚未作出判決時,因出現某些導致審判暫時無法進行的情況,法院會暫停案件的處理,待相關問題解決后再繼續進行。這種情況是依據《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來決定的。
刑事訴訟法學名詞解釋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是指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調整刑事訴訟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調整的對象是公、檢、法機關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揭露、證實、懲罰犯罪的活動。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是指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調整刑事訴訟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刑事訴訟法,是國家規定的關于辦理刑事案件程序的法律。訴訟,就是俗稱的打官司。我國的刑事訴訟法,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揭露犯罪事實,查獲并懲罰犯罪分子的活動。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刑事訴訟法,是國家規定的關于辦理刑事案件程序的法律。
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解決被追訴者刑事責任問題的活動。且在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
刑事訴訟法是指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調整刑事訴訟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調整的對象是公、檢、法機關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揭露、證實、懲罰犯罪的活動。
刑事訴訟中止與終止的區別有哪些?
1、條件不同。刑事訴訟終止適用于出現了不必要或不應當繼續進行訴訟的各種法定情形;刑事訴訟中止適用于出現了致使訴訟無法繼續進行下去的特殊情況或客觀障礙。(2)結果不同。
2、法律主觀:法律上“中止”與“終止”的區別: 兩者法律效力不同:中止只是暫時終結了本次程序,并不是對案件的終結,相反,終止后,當事人申請執行權利的消滅。 結果不同:中止可以再次申請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期限的限制。終止是停止執行程序,以后不再恢復。
3、中止與終止有三個區別:法律效力不同。中止只是暫時終結了本次程序,并不是對案件的終結。終止后,當事人申請執行權利的消滅;結果不同。中止可以再次申請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期限的限制。終止是停止執行程序,以后不再恢復;產生條件不同。
4、【法律分析】:發生的事由不同。前者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后者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發生的時間不同。前者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后者在整個訴訟時效過程中.法律效果不同。
5、法律分析:1,原因不同。終止審理緣于審理中出現不應當或者不需要繼續進行的情形,而中止審理則是因為出現了使得案件無法繼續審理的不可抗拒的情況;2,法律后果不伺。終止審理后,訴訟即告終結,不再恢復,而中止審理只是暫停訴訟活動,一旦中止原因消失,即應恢復審理。
刑事訴訟中止審理的情形?
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 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 (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脫逃的; (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刑事訴訟法中止審理的條件是:在審判過程中,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被告人脫逃;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
法律分析: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中止審理:自訴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應當裁定中止審理。起訴后被告人逃脫,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自訴人、被告人得了精神方面的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的。向法院提起訴訟之后,被告人逃脫了,導致案件在較長的一段時間內不能繼續審理下去的。在對自訴案件進行審理的過程中,被告一方失蹤的。因為其他一些不可抗拒的原因,導致案件不能繼續審理下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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