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泰安市遺屬困難補助發放標準的知識,其中也會對泰安市遺屬困難補助發放標準文件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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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退休人員遺屬補助?
1、離退休老干部去世后,遺孀及子女應得到一次性撫恤金,遺孀如果沒有其他收入來源的,還可以按月得到撫恤金。
2、一次性撫恤金的標準根據是否是病故而不同: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非病故,即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3、遺孀的月撫金標準,由各地制定,沒有全國統一的標準,但一般為死者生前基本工資或者基本離退休費的40%。
一、離休干部遺屬補助條件
確定企業離(退)休人員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必須實事求是,根據遺屬家庭的實際收入,生活困難程度,本著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的原則,給予定期補助。
二、離休干部遺屬補助對象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對象,主要是依靠死者生前直接供養的,沒有經濟來源的下列親屬:
1.父、夫年滿60周歲,或未滿60周歲經勞動能力鑒定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2.母、妻年滿50周歲,或未滿50周歲經勞動能力鑒定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年未滿16周歲的,或雖年滿16周歲尚在普通中學、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習的,或經勞動能力鑒定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弟、妹)年未滿16周歲的,或雖年滿16周歲尚在普通中學、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習的,或經勞動能力鑒定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離休干部遺屬補助標準
1.調整喪葬費標準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后喪葬費標準調整為:廳級及以上干部(含經批準享受廳級待遇的離退休干部)為4000元,其他人員為3500元。喪葬費包干使用,節約部分歸親屬所有,超支部分親屬自理。喪葬費發放條件、開支項目、支付渠道仍按原有關規定執行。
2.調整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調整為: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230元,非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280元。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條件、經費開支渠道仍按原規定執行。調整標準后,非農業人口遺屬原享受的物價性補貼不再執行。
三、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規定
1.核定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要以離(退)休人員死亡時是否符合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為準。凡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其遺屬不符合生活困難補助條件,后來符合補助條件的,一般不再重新核定生活困難補助。
2.離(退)休人員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組建家庭,其隨帶子女如果已享受困難補助的可以繼續享受。
3.死者有兄、弟、姐、妹兩人以上的(不含屬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對象的弟、妹),其父、母享受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按規定標準的50%發給,不足部分由其兄、弟、姐、妹共同負擔。
4.發放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了解遺屬經濟變化情況,根據情況停止或發放其生活困難補助。
5.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要嚴格審批手續。需要申報的材料和審批程序繼續按現行規定執行。
6.企業離(退)休人員屬于1945年9月2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死亡后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金由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以及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仍按原渠道支付。
7.本次調整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原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從2007年1月1日起按本規定調整并補發差額部分。
泰安市岱岳區遺屬補助還有嗎
沒有了。補助,漢語詞語,拼音bǔ zhù,意思是指補貼及幫助; *** 或集體專向的,使得某方獲益的某種行為。補助的種類繁多,常見有各類網購補助。
山東省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遺屬補助的規定
根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問題的規定》補助對象第一條父親到了年齡是可以享受補助的。
以下是山東省關于遺屬補助的規定: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問題的規定
魯人社發[2012]23號
一、補助對象
工作人員因公犧牲或者參加工作滿5年病故以后,從去世的下月起,對依靠死者生前供養、生活確有困難的下列親屬,由死者原工作單位定期發給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一)父(包括自幼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夫年滿60周歲,或者不滿60周歲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無固定收入者。
(二)母(包括自幼扶養死者長大的扶養人)、妻年滿50周歲,或者不滿50周歲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無固定收入者。
(三)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不滿16周歲或年滿16周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者。
(四)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弟妹)不滿16周歲或年滿16周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者。
(五)遺屬系普通高校、中專、技校學生,(不包括碩士、博士研究生)可列入定期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范圍。
二、補助標準
(一)符合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遺屬,不分農村居民、城鎮居民,每人每月補助標準均按戶籍所在地 *** 公布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執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隨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的調整相應進行調整。
(二)符合下列條件的遺屬,適當提高補助標準:
1、死者系因公犧牲并被授予烈士稱號的,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在(一)款規定數額基礎上提高50%。
2、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死者的遺屬,其生活困難補助標準在(一)款規定數額基礎上提高30%。
3、因公死亡人員的遺屬以及孤獨單身的遺屬,其生活困難補助標準在(一)款規定數額基礎上提高20%。
4、兼有1、2、3項幾種情況的,只能按其中一項提高補助標準,不能累加。
(三)遺屬按規定享受的補助費總額,不受死者生前原工資總額或離退休費總額的限制。
(四)死者生前父母分別由死者及其兄、弟、姐、妹共同供養者,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由死者原所在單位按規定補助標準的50%發給,不足部分由死者兄、弟、姐、妹共同分攤負擔。本通知下發前已核定供養關系的,不再改變。
三、其他有關問題
(一)工作人員死亡后,對隨住城市的家屬,農村有家本人又自愿要求回去居住的,其回家的車船費、旅館費、伙食補助費,按現行的差旅費規定執行,行李托運費據實報銷。安家有困難的,可酌情發給300-500元的安家補助費。
(二)已參加社會保險的退休人員死亡后,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按社會保險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過去已核定實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現仍符合補助條件的,可按本通知規定重新核定補助費。重新核定的補助費低于原核定的補助費的,可繼續按原核定的補助費發給。
(四)核定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應以工作人員死亡當時是否符合補助條件為準。工作人員死亡時遺屬不符合生活困難補助條件、后來符合補助條件且生活確有困難的,可視情況予以臨時補助。
(五)工作人員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組建家庭的,配偶本人原享受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應予取消,其他符合補助條件的遺屬可繼續享受補助。
(六)工作人員因違法等原因造成死亡的,其遺屬不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七)死者遺屬中,因觸犯刑律被判刑或管制的,服刑期間停止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八)死者父母中一方有固定收入(如退休費、個體經營收入)的,另一方不列入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范圍。
(九)參加工作未滿5年的工作人員病故后,其供養親屬不享受定期遺屬生活困難補助。但對符合第一條規定條件的遺屬,可視人數的多少,在不超過死者生前3-5個月的基本工資內,酌情發給一次性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
(十)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死亡后,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也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十一)工作人員死亡后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由死者原工作單位研究確定,并填寫《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登記表》,市地級以上報主管部門、縣級以下報縣(市、區)人事局備案。
(十二)發給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單位,應定期(一般為1年)采取走訪、函調等方式了解受補助遺屬的變化情況,對失去補助條件的,要及時取消其生活困難補助費。
(十三)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過去有關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方面的規定同時廢止。
擴展資料:
遺屬補助的條件范圍:
1、職工或離退休人員死亡后,其生前直系親屬無生活來源,系依靠死者供養,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列為供養直系親屬:
(1)祖父、父、夫年滿60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祖母、母、妻年滿55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祖父、祖母作為供養對象,還必須是目前無子女或子女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而又沒有收入來源者。
(3)子女(包括養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孫子女、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弟妹)年未滿16歲或雖滿16歲仍在上中學或職業中學的;孫子女、弟妹作為供養對象,還必須是目前無父母或父母均喪失勞動能力而又沒有收人來源者。
2、職工及離退休人員自幼依靠他人撫養長大,現撫養人符合第一條(1)、(2)款條件的,可視為供養直系親屬。
3、職工及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其遺屬當時符合供養條件的,可列為供養直系親屬,凡職工及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其遺屬當時不符合供養條件,以后才符合供養條件的,不再列為供養直系親屬范圍享受定期生活困難補助。遺腹于可列為供養直系親屬范圍,不受本條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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