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信用卡惡意透支30萬量刑的知識,其中也會對惡意透支多少錢構成信用卡詐騙罪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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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銀行30萬要判多少年
欠銀行錢如果屬于惡意透支信用卡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的,判五年以下。 對于惡意透支信用卡五萬元以上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并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涉嫌 信用卡詐騙罪 ,可以 立案 調查并追究其刑事責任。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于刑事責任。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一百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 沒收財產 :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 身份證 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 《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有效催收后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對于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應當綜合持卡人信用記錄、還款能力和意愿、申領和透支信用卡的狀況、透支資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現、未按規定還款的原因等情節作出判斷。不得單純依據持卡人未按規定還款的事實認定非法占有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惡意透支,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img]信用卡透支30萬,沒錢還,坐牢出來后,還不起,還會再次坐牢嗎?
信用卡透支30萬,沒錢還,坐牢出來后,還不起,需要按照不同的處理方式來處理。
第一種:需要根據具體情節確定案件性質。如果在違法占有為目的,惡意透支信用卡的就構成犯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職責;
第二種:如果因客觀原由不得按期償還,即使另一方訴訟,也只是承受民事償還職責,不會坐牢的。
擴展資料:
根據《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行兩次催收后3超過個月仍未歸還的,認定為惡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1.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2.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3.透支后逃匿、改變聯系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4.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5.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6.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
惡意透支的數額,指本金,不包括復利、滯納金、手續費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數額較大: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
數額巨大 :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100萬元以上。
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在公安機關立案后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
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信用卡透支30萬判刑標準是什么
行為人的信用卡惡意透支金額達到三十萬,拒不歸還的,判刑標準的相關規定為: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 沒收財產 :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 身份證 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信用卡詐騙30萬能判緩刑嗎?
一、信用卡詐騙30萬能判 緩刑 嗎? 虛構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 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條限定的“情節嚴重”:虛構的信用卡內存款余額、透支額度單獨或者合計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2、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限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3、 信用卡詐騙罪 惡意透支30萬元,隸屬情節嚴重,應當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可能判緩刑。因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才能判緩刑的。 二、信用卡詐騙罪 根據刑法第196條規定,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 法規 ,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偽造的、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方法進行詐騙活動。信用卡詐騙罪是詐騙犯罪的一種,該罪和 詐騙罪 之間是特別法和一般法的關系,信用卡在該罪中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對象。行為人以信用卡作為犯罪工具進行詐騙活動的,按照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原則,以本罪定罪處罰。 因此,信用卡詐騙罪,簡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體現的信用所實施的詐騙犯罪活動。 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惡意透支實施詐騙的犯罪主體,是否僅限于合法持卡人? 有觀點認為,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主體既可以是持卡人,也可以是持卡人以外的人。但也有人認為只能由持卡人構成。對惡意透支行為主體的觀點頗多,歸納起來,不外乎肯定說和否定說兩種。對此,我們意見是這兩種行為主體只能是持卡人本人,持卡人以外的人除 共同犯罪 外均不能成為犯罪主體。 對作廢的信用卡,無論由于何種原因信用卡作廢,其他人(相對于持卡人)如果可以成為行為主體,在其確實不知是作廢的信用卡時定罪處罰,就可能違背了主客觀一致的刑法原則。行為人在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時,無論其是否明知該信用卡是否作廢,都需要冒用他人名義實施詐騙。因此,對其他人使用作廢的信用卡,可以“冒用他人的信用卡”的行為定罪處理。 惡意透支是相對于善意透支而言的。善意透支是信用卡得以存在和運作的制度基礎,惡意透支是基于非法占有為目的對透支權利的濫用,行為性質則完成了從私法上違約行為到公法上的犯罪行為的轉變,二者具有主體的同一性。其他人為了非法占有公私財物持信用卡消費或者提取現金,都談不上是透支行為,而是直接的詐騙活動。 惡意透支主體是否包括“騙領信用卡人”?有人認為,要對“騙領信用卡人”具體分析才能得出結論。假如把騙領信用卡可分為善意的騙領和惡意的騙領,二者的區別在于領取信用卡時是否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只是手續上的不完善進行騙領的,行為人在領取后,如果遵循信用卡管理辦法和章程的規定正當使用信用卡的,可以稱為“善意的騙領人”,如果為了實施詐騙活動而騙領的可稱為“惡意騙領人”。“惡意騙領人”以犯罪為目的當然談不上透支問題,故不能成為該罪的犯罪主體。“善意的騙領人”如果按照信用卡業務管理規定行事,則不具有刑法上的評價意義;其一旦實施了惡意透支,應推定主觀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這時,我們又如何界定其領取信用卡時有無犯罪意圖。因此,騙領人 從犯 罪主體角度分為善意還是惡意缺乏實際意義。正因如此,我們認為騙領人不能成為惡意透支的犯罪主體。 犯罪主觀要件 行為人在主觀方面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需要指出,刑法在修訂后,該罪的罪狀中沒有明確規定非法占有目的,而在其它類型的詐騙罪中卻規定了非法占有目的(如 集資詐騙罪 、 合同詐騙罪 ),這種立法處理一定程度上引起了分歧。有人認為應當嚴格按照罪刑法定的要求,刑法明文規定目的的,該目的為必備構成要件,否則,就不是必備要件。 我們認為,無論何種形式的詐騙罪,非法占有目的都是其必備要件。詐騙犯罪是一種貪財性犯罪,行為本身就暗含了非法占有目的,無論是否明文規定,都是題中應有之義。至于刑法上的規定,不應引起分歧,凡是明確規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都有對應的合法行為,如,集資詐騙罪對應合法的集資行為,合同詐騙罪對應正常的 合同糾紛 ,包括本罪中的惡意透支對應善意透支,刑法正是為了將犯罪行為與合法行為正確區分,立法技術上才作如此處理。 信用卡詐騙在社會上的造成的影響非常大,詐騙30萬的數額已經超出了普通數額,屬于高額詐騙,因此在法律上有明確的規定信用卡詐騙超過了30萬犯罪人是不可以判處緩刑的,這也表明了國家對 電信詐騙 這一行為的處罰力度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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