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福建省林業造林補償標準體系,以及福建省造林技術規程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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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福建省廈門市生態公益林補償是多少?
補償政策如下。
公益林中省級以上公益林享受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標準如下:(1)國有公益林每年補償36元/畝;(2)村集體和個人所有的公益林每年補償60元/畝;(3)國有林場租用村集體林地的公益林每年補償24元/畝。
拓展資料:
生態公益林是指生態區位極為重要,或生態狀況極為脆弱,對國土生態安全、生物多樣性保護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森林生態和社會服務產品為主要經營目的的重點的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
包括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防風固沙林和護岸林等;自然保護區的森林和國防林等。生態公益林也是保護和改善人類生存環境、維持生態平衡、保存物種資源、科學實驗、森林旅游、國土保安等需要為主要經營目的的森林、林木、林地。在我國,生態公益林按事權等級劃分為國家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國家公益林:由地方人民 ***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劃定。并經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核查認定的公益林,包括森林、林木、林地。國家公益林按照保護等級劃分為特殊和重點二個等級。
占用林地補償標準是什么
當地 *** 進行城市規劃建設時可能會占用到林地,對于被占用的林地會給予一定的征收補償。那么占用林地補償標準是多少呢?接下來小編就簡單的給大家介紹一下。
1、 據齊家網專家介紹,目前我國對于征收占用林地沒有統一的標準,具體的征收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通常征收土地需省級以上人民 *** 批準同意,補償標準一般不得低于當地區片地價。在征地時, *** 會對征地范圍、補償標準等進行公告,大家可咨詢當地拆遷辦了解補償標準等相關信息。
2、 不同城市對于占用林地的補償標準規定都是不一樣的,比如說山西省 *** 會根據土地區域確定征地統一年產值和補償倍數,對于區域內不同土地類型會調整補償倍數,林地在 補償總倍數基礎上減2倍執行。人工成林林地補償費為平川地12元/平方、山坡地10元/平方;天然成林林地補償費為平川地10元/平方、山坡地8元/平方;經濟林林地補償費為20元/平方,山坡地為16元/平方。
3、 福建省規定土地使用耕地年產值最低標準為1300元/畝,征收地區綜合地價最低 標準為32500元/畝;各市、縣在最低標準基礎上,根據當地經濟水平等修訂耕地年產值標準;征收土地時按照耕地年產值計算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費,其中果園和其他經濟林為9.5-15倍,非經濟林為6倍。
4、 廣東省規定,林地補償費:照林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5-10倍進行補償;林木補償費:成熟林按林木實際價值進行補償、中齡林按照林木實際價值2-3倍補償、幼齡林按照造林投資3-4倍進行補償、未成林按照造林投資補償。安置補助費按照征地農業人口規定進行補償,不過林地補償費和安置費不能超過被征收林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30倍。
小編總結:關于占用林地補償標準是什么,小編就簡單的給大家介紹到這里了。希望通過閱讀本文之后,大家能夠對此有所了解。不同省市林地征收補償標準是不一樣,具體的補償標準大家可咨詢相關 *** 部門。
福建發布指引建立林業碳匯損失計量及賠償機制,有哪些值得關注的信息呢?
據媒體報道,福建省林業廳、福建省生態環境廳、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印發《福建省林業碳匯損失計量及賠償機制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引導林業大戶在林業碳匯補償、林業碳匯損失計量和賠償工作中加強工作規范的編制與應用。
《指引》提出:林業戶可以通過參與自然保護地建設、林下經濟生產管理等方式,獲得林業碳匯補償;在此基礎上開展林下經濟生產管理活動,實現林業碳匯價值最大化;參與林業碳匯損失保險或林業碳匯補償機制;林業大戶可以在本地區范圍內開展林業碳匯損失補償工作。
一、森林經營
按照標準方法對森林經營管理過程中的森林蓄積量進行核算。森林經營指標分為一般指標和項目指標。一般指標包括森林面積、立地條件、生態狀況等。項目指標包括林地、林木蓄積量和造林成本等。對各類林種所占比例應按林業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可以參考《福建省森林經營技術規程(試行)》《福建省森林撫育技術規程(試行)》等相關技術規程確定。
二、林下林下經濟生產管理
《指引》提出,林業戶可以通過經營林下經濟和林下種植、養殖(不含利用林間空間開展的生物碳匯)、科學經營等方式,獲得林業碳匯補償。林業戶在進行林下經濟和林下種植、養殖的同時,應當確保種植、飼養密度符合產業要求,禁止以影響和破壞生態環境的方式進行林下農業和生物碳匯生產。要積極采取措施,保護森林資源,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培育適合自身特點的優質產品。林業戶應當采取科學合理形式科學有序地發展林下種植、養殖,實現林業碳匯價值最大化。?
[img]福建最新征地補償標準的規定是什么?
一、福建最新征地補償標準的規定是什么? 第一條 為維護被 征地 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和長遠生計,規范 征地補償 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根據國家法律 法規 ,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被征地農民應當從征地時依法享有被征 土地承包 權或者具有所在地戶籍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中產生。具體產生辦法由市、縣人民 *** 制定。 第四條 征收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給予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補償,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按照即征即保、分類施保的原則,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鄉社會保障體系。 第五條 市、縣人民 *** 應當按照本辦法建立和實施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統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 省人民 *** 國土資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農業、林業、住房和城鄉建設、民政、財政、公安、審計、監察等部門負責對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監督、協調和指導。 市、縣人民 *** 有關部門、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第六條 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標準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 第二章 征地補償 第七條 征地補償費 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照所在區域的區片綜合地價計算。 第八條 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政收入、土地價值等情況,全省以縣級行政區為單位,劃分為若干地區類別。地區類別劃分及其區片綜合地價的最低標準,由省人民 *** 制定并公布。 第九條 市、縣人民 *** 應當在省人民 *** 規定的區片綜合地價最低標準的基礎上,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區片綜合地價,并通過 *** 門戶網站等向社會公布。 在市、縣人民 *** 制定公布本行政區域區片綜合地價前,按照耕地年產值倍數計發征地補償費用的,仍按照原計算辦法執行。 第十條 區片綜合地價包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包括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區片綜合地價中,需明確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所占比例的,按照土地補償費占40%、安置補助費占60%確定。 第十一條 征收 宅基地 涉及農民房屋的,應當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居住條件。能夠重新安排宅基地的,按照有關規定采取遷建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不能重新安排宅基地或者不符合宅基地取得條件的,主要采取貨幣或者實物方式給予補償。 征收建設用地涉及依法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能夠重新安排其他建設用地的,對其建筑物、構筑物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補償;不能重新安排其他建設用地的,對其建筑物、構筑物按照市場評估價格給予補償。 第十二條 征收耕地涉及青苗的,青苗補償費按照實際予以補償。 對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經濟林木等,支付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給予合理補償。 第十三條 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 集體土地 被征收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未調整數量和質量相當的土地給被征地農民承包或者被征土地屬于農民自留地的,應當將不少于70%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民。 第十四條 被征地農民的承包地被征收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未調整數量和質量相當的土地給被征地農民承包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民。本辦法施行后,通過動態調整和其他方式提高的安置補助費納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調整承包地的,安置補助費可以在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統一管理或者依法分配。 第十五條 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支付給附著物所有權人,青苗補償費支付給青苗實際投入人。 第十六條 應當支付給被征地農民的征地補償費用,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供補償費用分配方案和具體名單,市、縣人民 ***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征地實施單位通過記名銀行卡或者存折等方式直接發放給被征地農民。直接發放有困難的,可委托鄉(鎮)人民 ***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單位發放征地補償費用,并將征地補償費用撥付到受委托單位的資金專戶。 受委托的單位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公示征地補償費用使用、分配方案和發放名單,及時發放征地補償費用,并將征地補償費用發放登記表、收據等憑證報委托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市、縣人民 ***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征地實施單位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按照有關規定將征地補償費用足額支付。 被征地農民拒絕領取的,市、縣人民 ***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或者張貼公告告知領取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第十八條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被征地農民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第三章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 第十九條 依法征收農村集體耕地,被征地農戶人均剩余耕地面積低于所在縣(市、區)農業人口人均耕地面積的30%、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戶籍的被征地農民納入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范圍。 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適當擴大保障范圍,具體對象由市、縣人民 *** 確定。 第二十條 保障對象具體名單由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后,在村(社區)公示7個工作日,經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審查,報縣(市、區)人民 *** 農業、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后,提交縣(市、區)人民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由其所屬 社會保險 經辦機構為保障對象辦理登記手續,并提供相關憑證。 第二十一條 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為時點,將被征地農民劃分為下列三個年齡段: (一)未滿16周歲(未成年年齡段); (二)年滿16周歲未滿60周歲(勞動年齡段); (三)60周歲以上(養老年齡段)。 第二十二條 未成年年齡段被征地農民按照規定領取安置補助費,不作為被征地農民保障對象。 第二十三條 勞動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保障對象在企業等用人單位全日制就業的,按照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 養老保險 ;從事非全日制工作或者靈活就業且符合規定的,可按照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不屬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的,按照規定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第二十四條 養老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保障對象從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次月起,按照當地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按月領取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金。 養老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保障對象征地前已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疊加享受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金。已享受其他法定 退休 保障待遇的人員,不再享受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金。 第二十五條 市、縣人民 *** 應當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人均籌資標準應當不低于當地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金發放標準的139倍,具體標準由市、縣人民 *** 確定。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來源包括: (一)按照規定安排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 (二)省級補助資金; (三)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的資金; (四)按照規定用于社會保障資金的安置補助費。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不足的,由市、縣人民 *** 負責解決。 第二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為每個被征地農民保障對象建立個人賬戶,個人賬戶記賬標準為當地人民 *** 確定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人均籌資標準。 勞動年齡段被征地農民保障對象的個人賬戶資金用于對其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進行補貼,具體辦法由市、縣人民 *** 確定;養老年齡段被征地農民保障對象的個人賬戶資金用于為其逐月發放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金。 勞動年齡段被征地農民保障對象符合條件時,按照規定享受社會養老保險待遇,其個人賬戶資金本息尚有余額的,一次性退還本人;被征地農民保障對象死亡的,其個人賬戶資金本息余額可依法 繼承 。 第二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管理信息系統,為被征地農民保障對象查詢個人相關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八條 被征地農民按照基本醫療、 工傷 、生育、 失業保險 有關規定繳納保險費后,享受相應待遇。 被征地農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最低生活保障;被征地農民符合其他社會救助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和享受相關待遇。 第二十九條 市、縣人民 *** 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勞動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納入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加強就業培訓和指導,創造就業條件,促進被征地農民就業。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三十條 市、縣人民 *** 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 社保 基金專戶下設立分戶,單獨管理、核算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專款專用,按照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條 市、縣人民 *** 應當在征地報批前,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預存入市 、縣人民 *** 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分戶。 征地報批時,市、縣人民 *** 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出具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落實的相關憑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社會保障資金落實情況提出審核意見。報省人民 *** 批準征地的,由設區市人民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報國務院批準征地的,由省人民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核意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不落實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出具審核意見。 第三十二條 市、縣人民 *** 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3月底前從本市、縣上年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的資金轉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分戶,并應當根據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使用情況及保留余額的要求,逐年做好財政預算安排。 第三十三條 依法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征地補償費用,納入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用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生產和公益性事業,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在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中,有關人民 *** 、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人民 *** 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出具征地補償費用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落實虛假憑證的; (二)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落實情況提供虛假審核意見的; (三)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補償費用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 第三十五條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弄虛作假,冒領、截留、挪用征地補償費用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由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廈門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由廈門市人民 *** 自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參加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仍按照原政策執行,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銜接。 根據規定,只要是公民被國家依法征收的土地是公民合法享有并且使用的就會得到財產支出的補償,但是補償的額度是需要根據規定以及實際價值來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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