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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該《規則》分通則、管轄、回避、辯護與代理、證據、強制措施、案件受理、初查和立案、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出席法庭、特別程序、刑事訴訟法律監督、案件管理、刑事司法協助等17章708條,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分析:人民檢察院的刑事訴訟規則是:罪刑法定原則、人人平等原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應嚴格依照法定程序辦案,正確履行職權,實現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的統一。檢察院是全世界各國普遍設立的國家機關,人民檢察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法律監督機關。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如下:罪刑法定原則、人人平等原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應嚴格依照法定程序辦案,正確履行職權,實現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的統一。檢察院是全世界各國普遍設立的國家機關,人民檢察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法律監督機關。
修訂后的規則圍繞檢察機關的職權,對檢察機關參與刑事訴訟的具體程序進行了全面規范。
第一章 通則第一條 為保證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嚴格執法,正確履行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有關法律,結合人民檢察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如下:罪刑法定原則;人人平等原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應嚴格依照法定程序辦案,正確履行職權,實現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的統一。檢察院是全世界各國普遍設立的國家機關,人民檢察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法律監督機關。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162條2項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辯護人的范圍律師;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根據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刑事訴訟法》第162條第2項規定:“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據此,A不當選。
法律主觀:刑事訴訟法第162條規定: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根據法律規定和實踐中的做法,偵查終結的條件是:犯罪事實已經查清。犯罪事實已經查清,這是偵查終結的首要條件。
刑事案件證據采信規則
刑事案件證據采信規則具體如下:意見證據規則。在閱卷時發現證人證言是揣測性的、評論性的,該證據不能做定案根據;證據能力規則。
法律分析:刑事證據的采信標準,可以細分為三方面標準:真實性標準、充分性標準及證明標準。真實性標準是指:只有經審查屬實的證據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刑事證據的采信規則如下:品格證據規則;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內心確信規則;證明力優先原則;等等。【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
法律分析:證據能力規則,主要是證人在作證的時候,他的年齡、認知水平、記憶能力和表達能力,還有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狀態是否影響作證。意見證據規則就是說證人證言的內容應當是其親身感知的表述,不應是揣測性的、推斷性的、評論性的、推斷性的證言。
意見證據規則:在審查證據時,若發現證人證言包含推測性或評論性內容,此類證據不足以作為案件判決的依據。 證據能力規則:評估證人作證時的年齡、認知能力、記憶和表達能力,以及生理和精神狀態。若證人處于極度醉酒、麻醉或精神藥物影響下,無法正確表達,其證言不可作為證據。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第五十三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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