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組織考試作弊罪立案標準的知識,其中也會對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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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作弊構成犯罪受到什么處罰
一、組織考試作弊罪的處罰怎樣判刑
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款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本款所規定的行為是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考生作弊,罪名應當確定為組織考試作弊罪。
二、組織考試作弊嚴重情節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在高考、研究生考試以及司法考試等4大類“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中組織考試作弊的;
(二)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
(三)考試工作人員組織考試作弊的;
(四)組織考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作弊的;
(五)多次組織考試作弊的;
(六)組織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八)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
(九)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在我國相關的國家進行的考試是為了考驗個人能力,組織考試作弊的相關當事人,被我國相關的管理部門進行處罰。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對這類人進行相關的規定處以3年以上的判罰,維護我國的法律公平和考試紀律。
組織作弊罪怎樣認定
組織考試作弊罪的構成要件:1、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年滿16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能成為本罪的主體;2、犯罪的主觀方面為故意;3、侵犯的客體為國家對考試組織的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參與考試的權利;4、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行為。
一、組織考試作弊情節嚴重:
1、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中組織考試作弊的;
2、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
3、考試工作人員組織考試作弊的;
4、組織考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作弊的;
5、多次組織考試作弊的等。
二、認定為考試作弊:
l、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2、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3、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4、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6、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8、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9、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條 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組織作弊罪怎樣認定情節嚴重
根據《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1、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中組織考試作弊的;
2、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
3、考試工作人員組織考試作弊的;
需要注意的是,“考試工作人員”的范圍可以理解為參與考試管理和服務工作的人員,包括命(審)題(卷)、監考、主考、巡考、考試系統操作、評卷等人員。《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理解與適用》
(4)組織考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作弊的;
(5)多次組織考試作弊的;
(6)組織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7)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8)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
(9)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盜竊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前條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一)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二)一年內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三)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四)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五)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六)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七)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八)因盜竊造成嚴重后果的。
組織考試作弊有罪嗎?
沒事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代替考試罪】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
第八條? 單位實施組織考試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等行為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定罪量刑標準,追究組織者、策劃者、實施者的刑事責任。
[img]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中,組織作弊的
一、在國家考試中作弊會怎樣
1、在國家考試中作弊的應當終止參加的科目考試,并且其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2、考試作弊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
3、考試作弊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法律依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第十條 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當次考試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一)組織團伙作弊的;
(二)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四)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有前款嚴重作弊行為的,也可以給予延遲畢業時間1至3年的處理,延遲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二、考試作弊罪是如何做處罰規定
1、【組織考試作弊罪】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3、【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4、【代替考試罪】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5、“替考”行為破壞了考試的公平競技規則,嚴重影響考試的公平性,與考試的宗旨和功能相違背,嚴重違反了國家相關考試管理制度。考試作弊也屬于一種社會不正之風,嚴重破壞了社會公平誠信的基本原則,使國家教育考試制度形同虛設,屬于一種嚴重的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必須堅決杜絕和予以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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