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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區分不服裁定和不服判決
1、結合有關規定來看刑事訴訟對裁決的處理,刑事案件中刑事訴訟對裁決的處理,不服判決和不服裁定的區別是判決是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作出案件結論和決定,而裁定主要是解決程序問題如人民法院作出駁回自訴,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等裁定,是適用裁定解決程序問題。
2、不服判決和不服裁定的區別刑事訴訟對裁決的處理:上訴期限不同,不服判決的上訴期限是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不服裁定的上訴期限是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刑事訴訟對裁決的處理;作出決定的內容不同,判決決定的是實體問題,裁定決定的一般是程序問題。
3、定義不同、適用的事項不同。定義不同:不服判決,是指當事人對法院的判決不滿意,認為判決結果有誤,而不服裁定,是指當事人對法院的裁定不滿意,認為裁定結果有誤。適用的事項不同:不服裁定解決的是當事人雙方爭執的權利義務問題,而不服判決解決的是訴訟過程中的程序性問題。
不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決怎么辦
不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決的,可以上訴。上訴期是十日,從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算。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不服 一審 中附帶民事 訴訟 部分的判決的,可以自收到 判決書 第二日起十日以內提出上訴。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 代理 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 辯護人 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法律分析:對最終刑事判決不服可以提出申訴。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決的執行。可以是對第一審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進行申訴,也可以對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進行申訴。
法院已經判決的案子公安局能管嗎
1、不能。按照“一事不再理”原則,已經法院有效判決認定的事實,不應當作為其他司法機關再次處理的事由。《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
2、不能。按照“一事不再理”原則,已經法院有效判決認定的事實,不應當作為其他司法機關再次處理的事由。《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公安立案之后的程序:偵查偵查機關立案以后,開始進行偵查。
3、放心!我國憲法規定,只有法院才享有審判權。我國刑事訴訟法12條規定,未經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而且法院既然已經生效判決你無罪,就有了既判力,其他機關是沒話說的。公安局這樣做估計是想敲詐勒索你,你可以到檢察院檢舉控告他們。
4、法律分析:法院只是就雙方的民事責任進行了處理,但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對方應負的刑事責任。如果對方的行為確實構成犯罪的,自己仍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以追究其刑事責任。
5、可以,既然涉及詐騙行為,肯定是要負刑事責任的,建議收集盡量多的犯罪證據報警立案偵查。民事判決后發現刑事詐騙能立案。既然涉及詐騙行為,肯定是要負刑事責任的。所以一般情況下的民事判決之后,發現存在刑事詐騙情節的,一般都會另行立案以處理刑事案件的程序來進行處理。
刑事案件二審維持的,為什么用裁定書,而不用判決書?
首先在判決、裁決、決定的使用上刑事訴訟對裁決的處理,判決解決的是案件的實體問題;裁定是解決訴訟中的程序事項及部分實體問題,予以維持的都是程序性問題,所以用裁定;而改變一審判決就涉及實體問題了,要用判決。法律的明確規定。
維持原判,則應當是以判決書的形式出具,而不是裁定書。
首先刑事訴訟對裁決的處理你需要明確,這個案子是刑事的還是民事的。對于刑事案件,二審的文書都是裁定書。對于民事案件,如果是對程序性的問題進行了處理,用的是裁定。如果是對實體問題進行處理,用的是判決。
二者內容不同。刑事裁定書是就案件程序和部分實體問題所作的書面結論,刑事判決書是就案件實體問題做出的書面結論;(2)使用方法不同。刑事裁定書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和結案時都可以使用,一個刑事案件可以有一個以上生效的刑事裁定。
二者的主要差異在于內容、使用方式與上訴期限。刑事裁定書關注程序與部分實體問題的解決,而刑事判決書則專注于案件實體問題的結論。在使用上,裁定書在審理及結案階段均適用,一個案件可能有多項裁定生效。相反,判決書僅在案件結束時使用,且一個案件只能有一個生效的判決。
法律分析:都有可能。判決書是指法院依據判決制作的文書而裁定書是指審判機關為處理訴訟程序問題或部分實體問題而依法制作的訴訟文書。判決書與裁定書主要有以下四個不同:兩者適用對象不同。可以有法律效力文書的數量不同。其書寫要求不同。兩者上訴與抗訴期限不同。
對刑事案件判決不服怎么辦
對刑事案件判決不服處理如下:可以上訴,對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不服的可以申請再審。
若發現判決存在明顯錯誤或不合理之處,被害人可向原審法院提出抗訴請求。這一過程通常需律師協助,確保抗訴理由充分,證據確鑿,以增加抗訴成功的可能性。在抗訴過程中,被害人應保持冷靜,理性分析問題,避免情緒化反應影響法律程序。在自訴案件中,被害人擁有直接上訴權。
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對判決不服可以自收到判決書后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如果刑事判決還沒生效,可以向檢察機關申請,請求檢察機關抗訴;如果檢查機關決定抗訴,就必然會引起案件的二審。從而有可能在二審中改變判決結果。
法律分析:對最終刑事判決不服可以提出申訴。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應當接受申訴人提出的申訴,并按訴訟程序進行審查處理。對審查處理的結果,應用書面形式通知申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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