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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伯伯是一個行動不太方便的人,因以小事,他人跑到他家里,要打他并說...
1、例如,狗要咬人,如果是野狗,可直接打死,不損害任何人的財產利益,如果是別人養的,打死就是緊急避險,即為了較大利益,犧牲較小利益也不承擔責任.都不是正當防衛 (二)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不法侵害行為正在進行。即已經開始,尚未結束。如果不符合這個時間條件的防衛,稱為防衛不適時。
2、我聽爸爸說農民伯伯是很辛苦的,整天天不亮就拿一個饅頭、一把鋤頭去田里翻地了。
3、捉到一只狐貍,狐貍對老虎說:‘你不敢吃我,上天派我做群獸的領袖,如果你吃掉我,就違背了上天的命令。你如果不相信我的話,我在前面走,你跟在我的后面,看看群獸見了我,有哪一個敢不逃跑的呢?’老虎信以為真,于是就和狐貍同行,群獸見了老虎,都紛紛逃跑,老虎不明白群獸是害怕自己才逃跑的,卻以為是害怕狐貍。
4、話說嚴監生臨死之時,伸著兩個指頭,總不肯斷氣,幾個侄兒和些家人,都來訌亂著問;有說為兩個人的,有說為兩件事的,有說為兩處田地的,紛紛不一,卻只管搖頭不是。趙氏分開眾人,走上前道:“老爺!只有我能知道你的心事。你是為那盞燈里點的是兩莖燈草,不放心,恐費了油;我如今挑掉一莖就是了。
刑事訴訟中的假想防衛指的是什么
假想防衛是防衛過當的其中一種表現形式,其行為是超過了正當防衛的限度,是指行為人由于主觀認識上的錯誤,誤認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實施防衛行為結果造成損害的行為。條件:不法侵害行為的實際不存在。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防衛意圖。行為人的“防衛”行為給無辜者造成了損害,這是假想防衛成立的結果條件。
假想防衛不是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行為的防衛,對于假想防衛一般是當事人主觀上認為可以存在不法侵害的情況,一般是由于當事人的錯誤判斷導致的,是屬于過失造成錯誤防衛的情況,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對方打你了,你才能還手,對方要砍你了,你才能用力打他,你被打傷了,對方也傷了,你就不用負責了。如果你只是受傷,也對方被你打死,那么你就要進去了。只要你沒有死,對方也不能死,不然就是你的責任了。你要盡量的控制住他,盡量的不要傷害到他,因為法律是用來保護罪犯的。
老師打學生,學生還手,算正當防衛嗎?
具體分析如下:老師打學生的行為若屬于非暴力性毆打刑事訴訟假想防衛是什么,學生還手不屬于正常防衛刑事訴訟假想防衛是什么,可能構成過錯行為;老師打學生若屬于暴力毆打學生,學生需要還手才能制止老師的毆打的,學生的還手行為構成正當防衛,不需要承擔相關責任。
法律分析:老師打學生,學生可以還手來制止對身體造成的傷害,這屬于正當防衛,但是需要符合以下條件:有不法侵害發生;必須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正當防衛不能超越一定限度;正當防衛必須基于保護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者本人。
法律分析:老師打學生可不可以還手要視情況而定,如果學生確實因老師的毆打行為受到了嚴重侵害,那么還手屬于正當防衛。
老師打學生,學生還手可以屬于正當防衛,但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相應條件。正當防衛的概念 正當防衛是指在面對不法侵害時為了保護自身及他人合法權益而采取的防衛行為。在我國刑法中規定,符合法律規定的正當防衛行為不構成犯罪。
在特定情況下,如果老師的暴力行為對學生構成了直接的身體傷害風險,學生為了保護自己的生命安全,可能需要采取包括反擊在內的自我保護措施。這種行為在法律上可能被視為正當防衛。 即便是在正當防衛的情境中,學生的反擊也應當是適度的,不能超過必要限度。
教師被學生打的事件也是是有發生,教師也有的在逼不得已的情況下進行還手了,但是最后都是教師被處理了。第教師還手,能不能算正當防衛。這其實就涉及到一個法律問題了,如果學生只是一拳一腳的打老師,老師立即還手,這應該算是打架斗毆事件,如果學生還是未成年的話,老師很可能會受到相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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