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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規定一審普通程序是不是必須兩名以上公訴人出庭
1、刑事訴訟法中并沒有特別規定,出庭的公訴人必須是兩人,因為一般為兩人,一個是公訴人,一個是記錄人,但沒有專門的要求。
2、刑事訴訟一審流程: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后,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檢察院和相關人員;人民法院在開庭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訴訟當事人和訴訟參與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
3、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4、對于適用普通程序的公訴案件,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支持公訴。
刑事案件一審合議庭組成人員
1、法律分析: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至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合議庭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審判長。院長或者庭長參加審判案件的時候,自己擔任審判長。合議庭的成員人數應當是單數。
2、法律主觀:根據規定刑事案件庭審程序標準如下: (1)開庭 開庭是法庭審理的開始,其任務是為完成實體審理做好程序上的準備。 (2)法庭調查 法庭調查是法庭審判的核心階段。
3、法律分析:法院開庭審理時,法庭上有下列人員:負責案件審理和裁判的合議庭組成人員:審判長、審判員或者人民陪審員。獨任審判的,只有一名審判員。法庭開庭過程的文字記錄人員:書記員。案件的當事人:原、被告(人)、第三人。及刑事案件中的公訴人。
4、法律主觀:刑事案件法院開庭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庭審準備階段 查明當事人身份。
5、高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或者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人民法院審判上訴和抗訴案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五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合議庭的成員人數應當是單數。
刑訴申請再審的一審程序能否有人民陪審員參加?
1、法律分析:依據刑事訴訟一審人員我國相關法律刑事訴訟一審人員的規定刑事訴訟一審人員,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再審的刑事訴訟一審人員,依照一審或者二審的程序組成合議庭審理,所以人民陪審員是可以參加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刑事訴訟一審人員?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2、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規定,如再審,要有審判人員另組成合議庭,同時人數必須是單數,由此再審不可能有陪審員參加。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第二條 人民陪審員依法參加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權利。
3、刑事訴訟法規定,如再審,要有審判人員另組成合議庭,同時人數必須是單數,由此再審不可能由陪審員參加。刑事訴訟的再審程序的流程如下:第一,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必須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4、人民陪審員一般情況下是不能參加再審案件,根據《人民陪審員法》第二條:對于人民陪審員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之外的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和被告、行政案件原告,在收到通知五日內有權申請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案件。
5、可以有陪審員 因為原審是二審的 則不可以有陪審員。如果原審是一審 則可以有陪審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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