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不同身份共同犯罪怎么定罪,以及不同身份的我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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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體身份不同如何認定共同瀆職犯罪
對這個問題有不同的見解:肯定說認為,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雖無某種特殊身份,但均可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構成職務犯罪共同實行犯。
法律分析:有特殊身份的人與不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共同實施非身份犯的,雙方構成所實施犯罪的共同犯罪。
法律分析:無身份者是不能認定瀆職罪的,瀆職罪的犯罪主體限定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犯罪(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除外),在有身份者與無身份者共同犯罪場合,無身份者不能成立共同實行犯。
共同犯罪從犯是怎么認定的?
1、認定從犯,要從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活動中所處的地位、實際參加的程度、具體罪行的大小、對危害結果所起的作用等方面,去具體分析判斷,看其在共同犯罪中是否起次要的作用或者輔助作用。
2、法律主觀: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 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 共同過失犯罪 ,不以共同犯罪論處。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3、法律分析:共同犯罪從犯的認定標準如下:在共同犯罪中被動接受任務、服從指揮者指揮。首次參加共同犯罪或者參加次數少于其他犯罪分子的,以及僅參加了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通常為從犯。
4、在事前共謀的共同犯罪中,提出犯意者通常為主犯,隨聲附和、表示贊同者通常為從犯。
5、共同犯罪中從犯的認定是在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從犯包括兩種情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6、從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從犯包括以下兩種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如何確定共同犯罪的性質
共同犯罪的認定必須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主觀上必須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在客觀上必須有共同的犯罪行為;共同犯罪行為侵犯的是同一客體。
夫妻間若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則構成共同犯罪;如果沒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則不構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兩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的成立應以符合同一犯罪構成為前提。
在我國刑法中,必要共同犯罪有兩種形式;一是聚合性共同犯罪,如刑法第290條規定的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等。二是集團性共同犯罪,如刑法第294條規定的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
對共同犯罪人進行正確的分類,是確定共同犯罪人刑事責任的前提,因為我國刑法貫徹罪責自負原則,而不承認團體責任。
第三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分別利用各自的職務便利,共同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質定罪。
有特殊身份的人與不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共同實施犯罪,如果利用了有特殊身份的人的職務便利等條件的,應以特殊身份者所犯罪的性質確定共同犯罪的性質。
共犯怎么定罪
依此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共同犯罪有以下幾個法律特征:犯罪主體必須是在二人以上,無論是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或者兩個以上的單位,或者一方是自然人,另一方是單位,均可以構成共同犯罪。
團伙作案構成犯罪的,屬于共同犯罪,所有團伙人員均應承擔刑事責任。
共犯的認定標準如下:必須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例如甲13周歲,乙20周歲,共同實施搶劫行為,中國傳統刑法理論認為不構成共同犯罪,只乙單獨構成搶劫罪。
在事前共謀的共同犯罪中,策劃、指揮犯罪活動者通常為主犯,被動接受任務、服從指揮者通常為從犯。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實務中確定教唆犯的刑事責任應當注意: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
司法考試刑法考點試題:共同犯罪的特殊問題
1、司法考試刑法考點試題:共同犯罪的特殊問題 共犯與身份 【知識要點】 (一)無身份者與有身份者的共同犯罪問題不具有構成身份的人與具有構成身份的人共同實施真正身份犯時,構成共同犯罪。
2、(1)同一犯罪構成內的認識錯誤:不管正犯是對象錯誤還是打擊錯誤,只要發生危害結果,正犯定故意犯罪既遂,共犯也定故意犯罪既遂。
3、(1)直接行為者具有特殊身份+犯罪故意,引起者僅成立教唆犯。(2)直接行為者具有特殊身份+但沒有故意,具有身份的引起者成立間接正犯。(3)直接行為者具有特殊身份+但沒有故意,沒有身份的引起者僅成立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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