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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延長羈押的情形有哪些
延長羈押期的情況有: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延長羈押期的情況有: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
延長羈押期限為7天的條件有:案發復雜并且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不宜交付審判的案件、交通不便的地區案件、重大犯罪集團案件、取證困難的案件等,對于上述情況的案件是可以延長羈押期限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的規定,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7條的規定,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推延期審理。
如果是涉及到一些比較情況復雜的案件或者是已經到期還不能夠終結的案件那么可以由公安機關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批準延長一個月,如果是有特殊的原因,在很長的時間內,都不能夠將復雜的案件進行交付和最終審理,那么還要再申請批準延期。
刑事訴訟的延期審理情形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延期審理的情形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由于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被告人、辯護人向法庭出示公訴人不掌握的與定罪量刑有關的證據,需要調查核實的;公訴人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證明,需要調查核實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刑事訴訟中延期審理的情形有?律師解(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三)由于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律師補充: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
刑事訴訟法延期審理的情形有哪些
1、刑事訴訟法延期審理的情形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由于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3、被告人最后陳述審判長在宣布辯論終結后,被告人有最后陳述的權利。法庭審理后,人民法院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作出判決。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三)由于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5、刑事訴訟法第165條規定的內容是法院可以延期審理的情形,主要就是在法院審理的過程當中檢察院提出了需要補充偵查,需要調查新的物證,當事人提出了重新鑒定的,或者某些人員在需要回避的情況下導致審判工作必須要延期的,如果不不延期,正常是2個月。
6、刑事訴訟延期審理情形包括以下幾種:首先,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進行重新鑒定或勘驗的。其次,如果檢察人員在審查提起公訴的案件時發現需要補充偵查的必要,有權提出建議。再者,當出現申請回避情況,影響審判進行,也可導致延期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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