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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中的拘傳和民事訴訟法中的拘傳的區別
總的來說,二者有以下三點不同: 法律性質不同傳喚是一種偵查手段,等同于通知,不具備強制性,不得使用戒具。拘傳則具有一定的強制性,可以使用戒具。 實施機關不同傳喚由偵查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實施。拘傳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院都可以實施。
而對拘傳來講,公安機關、人民檢察、人民法院都有權決定并執行;是刑事拘留和拘傳的時間不同。一次拘傳的時間不得超過12個小時。而刑事拘留的期限為10日,特殊情況可延長至14日,對于多次作案、流竄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還可延長至37日。
拘傳和拘留的區別在于適用條件不同,程序不同,方式不同,次數不同,法律性質也完全不一樣。在民事訴訟活動中,司法拘留的時間是1~15天,而拘傳不會限制當事人的人身自由,只是把當事人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接受訊問。 拘傳和拘留的區別有哪些?文書不同。拘留需作出拘留決定書,拘傳需發拘傳票。
行政傳喚和刑事傳喚的區別
行政傳喚和刑事傳喚的區別如下刑事訴訟與傳喚的區別:性質不同。治安傳喚是一種行政措施刑事訴訟與傳喚的區別,刑事傳喚是一種偵查行為刑事訴訟與傳喚的區別;適用程序不同。治安傳喚不需要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刑事傳喚要求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口頭傳喚是辦案人員對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口頭責令其到公安機關接受詢問查證的行為。
傳喚 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于未被 羈押 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方法。 傳喚、拘傳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刑事訴訟法 》第80條規定,兩次拘傳間隔一般不得少于12小時。
行政傳喚也稱為治安傳喚,是指公安機關在辦理行政案件過程中通知違法嫌疑人在指定時間到指定地點接受調查的一種辦案措施。刑事傳喚是在刑事司法中對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依法采用的使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偵查行為。此部分對民事傳喚、行政傳喚和刑事傳喚的發展進行了逐一梳理。
【法律分析】:有兩種傳喚。刑事傳喚一般不能超過12個小時,但要是情況復雜,則不能超過24小時。行政傳喚一般是不能超過8小時,情況復雜的不超過24小時。刑事傳喚不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效力,不具有強制力。但行政傳喚中,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傳喚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傳喚。
刑訴法傳喚與傳訊的區別
法律分析:傳訊是傳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與案件有關的人在指定的時間和場所接受訊問,與傳喚的意思一致,但與詢問的意思不一致,詢問可針對證人等其他訴訟參與人。
法律分析:兩者區別如下:傳喚主要用于刑事傳喚和治安傳喚;傳訊不僅應用于刑事治安方面,還可用于普通傳達訊息方面。傳訊是指司法機關傳喚案件當事人于指定時間到指定場所接受訊問;傳喚是指司法機關命令訴訟當事人或其他特定人于指定時間到案所采取的措施。
傳喚與傳訊的差異僅在于表述方式,實質功能并無不同。傳喚意味著正式要求某人到指定地點參與法律程序,而傳訊則強調該過程是為詢問事實真相。兩者均要求受通知者按時到場,如無合理理由未到,可能面臨司法機關采取的強制措施。對于需采取更嚴格措施的嫌疑人,傳喚后可依情況變更為羈押。
法律分析:傳訊是指司法機關傳喚案件當事人于指定時間到指定場所接受訊問喚是指司法機關命令訴訟當事人或其他特定人于指定時間到案所采取的措施。傳喚的目的是使訴訟程序按計劃進行,弄清案情,使案件得以正確及時地處理。
性質不同。傳喚指的是公安司法機關使用傳票通知刑事訴訟當事人在指定的時間到指定的地點接受問話的訴訟活動,而傳訊是命令與案件有關的人到案受訊問;目的不同。傳喚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活動有計劃進行,及時處理案件,傳喚必須使用法定的訴訟文書傳票。
傳訊與傳喚在法律語境下雖有相似之處,實則存在本質差異。傳訊主要指司法機關在特定情況下,要求案件當事人到指定地點接受訊問的行為。而傳喚則更側重于通知訴訟當事人到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對此有明確規定。
傳喚與傳訊的區別
1、法律分析:兩者區別如下:傳喚主要用于刑事傳喚和治安傳喚;傳訊不僅應用于刑事治安方面,還可用于普通傳達訊息方面。傳訊是指司法機關傳喚案件當事人于指定時間到指定場所接受訊問;傳喚是指司法機關命令訴訟當事人或其他特定人于指定時間到案所采取的措施。
2、法律分析:二者意思不同。傳訊命令與案件有關的人到案受訊問,傳達訊息、信息。傳喚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于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所采取的一種措施。二者用處不同。傳喚主要用于刑事傳喚和治安傳喚;傳訊不僅應用于刑事治安方面,還可用于普通傳達訊息方面。
3、傳喚與傳訊的區別包括:性質不同。傳喚指的是公安司法機關使用傳票通知刑事訴訟當事人在指定的時間到指定的地點接受問話的訴訟活動,而傳訊是命令與案件有關的人到案受訊問;目的不同。傳喚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活動有計劃進行,及時處理案件,傳喚必須使用法定的訴訟文書傳票。
如何區分刑事拘傳與傳喚
1、法律分析:(1)強制力不同。傳喚是自動到案,拘傳則是強制到案。(2)適用的對象不同。傳喚適用于所有當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訴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拘傳則僅適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3)適用時是否一定需要法律文書不同。
2、其區別在于以下幾點:首先,適用對象有所差異。
3、法律分析:適用案件不用,傳喚適用于刑事案件,也可以適用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拘傳只適用于刑事案件。適用對象不同,傳喚適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證人等,而拘傳只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適用。傳喚只是通知證人,被告人等,沒有強制力,而拘傳具有強制力,是強制措施。
4、【法律分析】拘傳與傳喚區別有:拘傳不同于傳喚,傳喚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使用傳票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訊問;而拘傳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強制其到指定地點接受訊問的強制措施。
5、二者在法律性質方面迥然有別,傳喚無強制特征,無需動用戒具,但拘傳必須借助戒具實施。【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6、《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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