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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分析我國刑事偵查實踐中羈押為原則,非羈押為例外現象的制度原因和破...
1、法律分析:(一)最大限度地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二)確保刑事訴訟活動正常進行; (三)積極適用與嚴格審查相結合; (四)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適用非羈押訴訟的對象應當是罪行較輕,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均含緩刑)、管制、單處附加刑或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人民 檢察院審查起訴 。
3、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也體現了相應性原則,既要考慮羈押的適當性,又要考慮其適度性。 (三)無罪推定原則 無罪推定原則已然成為法治國家的共識。羈押只是保障刑事訴訟順利進行的措施,審前羈押應是一種例外適用,而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以非羈押 訴訟 為主。
4、二)偵羈分離制度方面的區別。 羈押作為偵查程序中最為嚴厲的強制措施,會導致被羈押人的人身自由受到較長時間的限制和剝奪,因此各國都對它進行了嚴格的司法控制。在英美法系國家,逮捕只是保證嫌疑人到場的手段, 因此只能帶來較短時間的羈押,而正式的審前羈押則由法官在控辯雙方同時參與下加以確定。
羈押期間是否可認取保候審
羈押期間能取保候審,只要符合法定條件即可。
在法律領域,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可能申請取保候審呢?答案是肯定的。當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羈押措施后,如果此人符合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便可提出申請。
在羈押期間,符合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違反規定,辦案機關可以決定解除取保候審,重新采取羈押措施。此外,隨著案件的調查進展,辦案機關也可以根據案情需要,對取保候審措施進行變更或撤銷。綜上所述:刑事拘留期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滿足一定條件的前提下,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羈押后,只要滿足取保候審條件,即可隨時申請,無時間限制。取保候審具體條件如下:(一) 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如采取取保候審不會帶來社會危險性。(二) 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采取取保候審仍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三) 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情況。
刑事羈押的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刑事羈押期限的規定刑事訴訟規則羈押為原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在刑事案件中,羈押期限有嚴格規定。刑事拘留的期限不得超過37天。傳喚和拘傳的時間限制在12小時內,對于案情特別重大、復雜,確需采取拘留或逮捕措施的,傳喚和拘傳的時間可以延長至24小時。對于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偵查羈押期限則不能超過2個月。
一般羈押期限規定為兩個月,且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被捕前已被拘留,則拘留時間不計入偵查羈押期限內。偵查機關應在此期限內完成案件偵查。特殊羈押期限下,偵查期限可以延長,但需符合特定條件并經過批準。
一般羈押期限:《刑事訴訟法》第156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特殊羈押期限:《刑事訴訟法》第156條到第158條對特殊羈押期限做出刑事訴訟規則羈押為原則了規定。如: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
刑事案件的羈押期限規定,是法律對刑事拘留、傳喚、拘傳、逮捕和偵查羈押時間的明確限制。刑事拘留是司法機關為防止嫌疑人逃跑或毀滅證據而采取的臨時措施,其最長時限為3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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