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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人民法院可能做出的隊伍判決,刑事訴訟法為被告人提供了哪些救濟途徑...
1、第三十五條 【法律援助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2、刑事訴訟法為被告人提供了哪些救濟途徑 申訴。 申訴的范圍包括: (1)強制措施期限屆滿不釋放、解除或者變更; (2)應當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不退還; (3)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等 上訴權。被告人對法院一審判決結果不服的,可以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解釋》 第一百三十九條 被告人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繳、退賠的情況,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考慮。
4、依據最新的司法解釋,現在法院實行立案登記制,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當事人可以向受訴法院或者上級法院投訴。涉嫌 瀆職犯罪 的,可以去檢察院報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 對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一律接收訴狀,出具書面憑證并注明收到日期。
5、法律分析:被害人對刑事判決不服可以要求檢察院抗訴。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后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且答復請求人。
6、特殊案件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刑事訴訟法立案救濟有什么方法?
1、依據最新的司法解釋,現在法院實行立案登記制,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當事人可以向受訴法院或者上級法院投訴。涉嫌 瀆職犯罪 的,可以去檢察院報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 對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一律接收訴狀,出具書面憑證并注明收到日期。
2、救濟措施是:根據不同種類的犯罪,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復議。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第一百零七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3、當控告人認為公安機關不予立案做法不當時,存在三種救濟途徑。首先,控告人可以向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決定不立案時,應通知控告人不立案原因。控告人若不服,有權申請復議。
4、如果公安機關已經下達了不予立案通知書,當事人若認為案件應該立案,可以通過法定程序尋求救濟。首先,可申請上級公安機關復議,對復議結果不滿意,或者仍認為應立案的,可向檢察院提出要求,檢察院有權監督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刑事報案、控告相關規定及救濟途徑
1、首先,報案人或受害者有權對侵犯自己權益的行為進行控告,這源于《刑事訴訟法》的明確規定。控告可委托律師代理,口頭或書面形式提出。即使控告事實有誤,只要不是捏造或偽造,都不是誣告。報案人有權要求匿名保護。對于報案和控告,公安機關、檢察院和法院均有接收并處理的義務。
2、權利與時間框架立即響應:接到報警后,警方應于3日內提供受案登記表和回執,這是控告旅程的起點。立案審查周期:一般案件3-30天內,經濟犯罪可能延長審查時間,最長63天后,若未立案,控告人可視為已立案。權利救濟途徑法律監督申請:控告人有權向檢察院申請立案監督,務必在規定時間內提出。
3、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訴訟為被告人提供的救濟途徑包括上訴和申訴,被告人對一審判決結果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對生效判決、裁定不服的,可以向檢察院申訴。希望以上內容能對你有所幫助,如果你還有其他問題可以點擊下方按鈕咨詢,或者到咨詢專業律師。
4、先要明白救濟途徑是什么,是否有用,一定要去嘗試, 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七十六條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七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七日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控告人。
5、在處理報案、控告和舉報時,法律確保了公正性與效率。公安機關、法院及檢察院需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嚴格審查,以確保資源被有效分配至真正需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上。若發現指控不實或犯罪情節輕微,將采取不予立案的措施,并及時通知控告人。
6、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若公安局不立案,控告人有三種救濟途徑。首先,控告人可以向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當公安機關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會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七日內書面送達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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