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則新聞引起了廣泛關注,一個團體活動中,多人因共同傷害致人輕傷,但只有加害人被追究了責任。這是否合法?下面請法律專家為我們解讀。
1. 加害人的責任
根據我國《刑法》百二十三條規定,共同犯罪中,凡與其他人共同實施的犯罪行為,應當追究每個人的責任。但是,該條款還規定了“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追究次要參與者的刑事責任”。因此,對于輕傷事故中的其他參與者,可以根據情節輕微的原則不追究刑事責任。
2. 共同傷害的認定
共同傷害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人共同實施的,導致他人身體受到輕傷或嚴重傷害的行為。共同傷害的認定需要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一是必須有兩個或兩個以上人實施犯罪行為;二是必須有人身傷害;三是必須有共同故意或過失。
3. 加害人的刑事責任
對于加害人,如果其行為構成了輕傷罪,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如果其行為構成了重傷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共同傷害致人輕傷只追究加害人的責任是合法的。但是,對于其他參與者,如果情節輕微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我們應當加強法律宣傳,提高公民法律意識,避免類似事件的發生。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