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釣魚執法與量刑,以及釣魚執法犯罪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錄一覽:
- 1、法律問題 釣魚執法
- 2、釣魚執法是否構成犯罪
- 3、法律規定 *** 案子釣魚執法
- 4、什么是釣魚執法!
- 5、釣魚執法是什么意思啊
- 6、根據我國法律,執法人員不允許有任何形式的釣魚執法,釣魚執法所收集的證據無效。是這樣嗎?
法律問題 釣魚執法
你好
這個不屬于釣魚執法,釣魚執行法是他人本沒有違法的主觀意思,卻為個人利益,誘導他人違法,然后再抓現形予以處罰!
以上信息中,行為人本就有犯罪意圖,執法人員沒有誘導,只是放縱犯罪結果發生,此種情況,行為人同樣構成犯罪的既遂,但最后量刑時會從寬處罰;這種情形一般發生在 *** 犯罪中,執法人員為抓捕所有犯罪人員,摧毀 *** 犯罪集團,明知道某天某人在哪里進行 *** 交易,但為了“抓大魚”,故意讓其交易,放縱 *** 交易結果發生,然后進一步跟進,最后摧毀整個犯罪團伙!!
釣魚執法是否構成犯罪
在執法經濟的利益誘惑之下(比如查處 *** 按數額獎勵、查處黑車和賣淫嫖娼、 *** 等按罰款提成等等),我們的“釣魚執法”大有在行政執法和刑事偵查領域泛濫成災之勢。眼前發生的問題,不算最嚴重的。僅就查處黑車而言,2008年3月上海奉賢區一位“黑車”司機被所謂“女協查員”帶入“執法伏擊區”之后,當著執法人員的面在車內用刀捅死“女協查員”(2008年3月9日《東方早報》)。以前上海還發生過黑車司機為泄憤綁架所謂“倒鉤”的事件。
早些年,媒體還披露過在甘肅省,在短短一年時間里,三個不同公安機關的部分干警與同一個毒販合作,分別制造了三起“ *** 案”,導致兩人一審被判死刑、一人一審被判死緩的、令人即使在大白天也毛骨悚然的極端惡性案件。
2012年8月,西安警察被曝聯手性工作者“釣魚抓嫖”西安張先生向媒體爆料,稱自己被警察“釣魚抓嫖”,交了3000塊罰金沒有任何處罰證明。記者按照曝料線索,在發廊外暗訪多日發現:警察抓捕并無固定時間,不屬于定時巡查;抓人時總有一輛無牌面包車出現帶走嫖客和小姐;小姐20分鐘內返回 *** 店繼續營業;嫖客被罰。?[1]?
事件最新進展: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胡家廟派出所“設伏抓嫖釣魚執法”的相關案件有了最新進展,原胡家廟派出所所長、教導員等6人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出庭受審。昨天的庭審從上午11點開始直到下午5點多,庭審仍在繼續當中。共有6名被告坐在被告席上。分別是胡家廟派出所原所長李某、胡家廟派出所原教導員劉某,2名涉案的正式民警和2名參與此案的社會閑散人員。據悉檢察機關是以涉嫌貪污罪和濫用職權罪對胡家廟派出所原所長李某、胡家廟派出所原教導員劉某提起公訴的,對其他4名涉案人員均以濫用職權罪提起公訴。據了解,從2009年開始,胡家廟派出所原所長李某、胡家廟派出所原教導員劉某就商議對民警所罰款項提成獎勵。民警白某、劉某等多次在轄區內抓嫖,對當事人罰款后獲得提成。?[2]?
個別執法部門和執法人員懷著極其骯臟的利益目的,用盡手段引誘守法公民“違法”,并把所設之套作為守法公民違法犯罪的證據,不僅破壞了法律的嚴肅與公正,破壞了社會對法治的信仰,而且嚴重敗壞社會風氣,撕裂了社會成員間基本的和諧與互信,使社會公德每況愈下,人們的善良、同情、友愛之心被迫穿上了重重自我保護的盔甲,使那些社會上的弱者再也得不到人們的同情和幫助。同時,還有可能隨時隨地陷公民于危險和不安、甚至生命安全都得不到保障的境地!
在執法經濟的利益驅動下,“釣魚執法”呈不斷向社會擴充“執法力量”之勢,提
[img]法律規定 *** 案子釣魚執法
這是可以輕判甚至無罪的
2000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 *** 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認為對具有特情引誘情況的被告人,應當從輕處罰,無論 *** 犯罪數量多大,都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可見,最高人民法院對犯意引誘的特殊性進行了充分考慮,提出了慎重量刑的意見,應當說,這是在目前司法現狀下采取的一種折中的方法。從刑事政策的角度考慮,“誘惑偵查”本來是國家為了有效抗制一些具有隱蔽性、嚴密組織性、嚴重社會危害性等犯罪的一種不得已的“兩害相權取其輕”的選擇。“犯意誘發型”誘惑偵查帶來的危害超過了打擊犯罪保衛社會的利益,從程序上看它是非正義的,所以應當從法律評價上對其加以否定和譴責,而對被引誘的行為人從寬處理,特殊情況下可按無罪論處。
什么是釣魚執法!
執法釣魚,英美叫執法圈套(entrapment),這是英美法系的專門概念,它和正當防衛等一樣,都是當事人無罪免責的理由。從法理上分析,當事人原本沒有違法意圖,在執法人員的引誘之下,才從事了違法活動,國家當然不應該懲罰這種行為。
世界各國執法機關也都使用類似手段,比如警察扮演癮君子向毒販購買 *** 。但它也備受爭議——“誘惑取證”的目的是取得那些有違法意圖、違法行為者的違法證據,而不是引誘、教唆那些沒有違法意圖的人去違法;否則就違背了執法的正義初衷,淪為“執法釣魚”、“放倒鉤”,或者叫執法圈套。
實踐中,被我們稱為釣魚式執法的行為有三種方式:
第一種方式我們可以稱作“顯露式”。就是當事人本身有違法或犯罪的企圖,且已經實施,但是尚未顯露出來。執法部門意識到之后采取主動出擊的方式讓其違法犯罪的行為顯露出來。例如:某犯罪分子手中有一批武器彈藥急于出手,警方得知后以買方的形式與其聯系,在偽裝交易的過程中將其抓獲。。類似于刑法上的特勤“特勤引誘”理論(在我們國家,“特勤引誘”僅僅在 *** 犯罪案件中才被允許適用。對這種方法偵破的案件,法院一般會給被告人定罪,但量刑時會慎重,通常情況下不適用死刑。)
第二種方式我們可以稱作“勾引式”。就是當事人本身沒有任何的違法或犯罪意圖,而執法部門在為實現某種利益或者完成任務理念的驅使下,準備違法工具,制造違法條件,采取行動勾引當事人產生違法、犯罪意圖,在當事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時予以抓捕,以此實現自己的目的。(例如:警察不知有人在倒賣文物,便故意放風說要以高價購買文物,有人因此購買國家違禁的文物后賣給警察,被警察當場抓獲。)
第三種方式我們可稱作“陷害式”。即執法部門在為實現某種利益或者完成任務的理念驅使下,制造類似于違法的條件,在當事人實際上無違法行為或犯罪意圖時采取所謂執法行動。由于執法部門策劃已久,其取證迅速、方式無明顯破綻,使當事人陷入所謂的違法中而無力辯駁,由此故意栽贓陷害當事人。(例如:上海的張先生一案)。
對于“顯露式”的“釣魚式執法”,盡管存在爭議,但在許多國家還是允許使用的。畢竟在此之前當事人已經具有犯罪的意圖,實施了部分違法犯罪行為,這種方式的“釣魚式執法”有助于及時發現違法犯罪活動,予以懲治,防止違法犯罪結果的發生或者擴大化。但對于“勾引式”和“陷害式”兩種“釣魚式執法”是絕對不能適用的,其表現出來的是誘騙他人犯罪和故意的栽贓陷害,不符合法治的目的,應當堅決禁止。
釣魚執法是什么意思啊
釣魚執法意思是:當事人原本沒有違法意圖,在執法人員的引誘之下,才從事了違法活動。
也就是說執法人員扮演或者充當不法人員,引誘你犯罪,然后在對你進行執法。比如警察扮演癮君子向毒販購買 *** 。還有你駕車欲與朋友聚會,中途搭載了兩名男子,行駛途中乘客突然表示他們是運管執法人員,將車輛扣押,隨后對你進行罰款。
擴展資料
這種行為如果運用不當將致人犯罪,誘發嚴重社會問題。釣魚執法是政德摧毀道德的必然表現。行政執法要符合國務院2004年頒布的依法行政原則,合法、合理、程序適當、誠實守信、權責統一,不能采取預謀設圈套方式執法。
盡管執法者找出了諸多的理由以示執法的正當性,但卻掩蓋不了實質上和程序上的違法性,以及背后的利益驅動。行政執法中的“釣魚”行為,不但會讓公眾在守法與違法的困惑之中,模糊守法與違法之間的界限,更是對社會道德釜底抽薪般的打擊。
參考資料:釣魚執法_百度百科 ?
根據我國法律,執法人員不允許有任何形式的釣魚執法,釣魚執法所收集的證據無效。是這樣嗎?
釣魚執法是不允許的,本身就是違法行為,其性質相當于“教唆犯”。
教唆犯,是指以勸說、利誘、授意、慫恿、收買、威脅等方法,將自己的犯罪意圖灌輸給本來沒有犯罪意圖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圖實施犯罪,教唆人,即構成教唆犯。教唆罪的特征是教唆人并不親自實施犯罪,而是教唆其他人去實施自己的犯罪意圖。教唆犯和被教唆犯罪的人形成共犯關系,因此,教唆犯所教唆的對象應當是具有民事行為和民事責任能力的人,教唆不滿十四周歲或者有精神病的人,不構成共犯關系,只對教唆人單獨定罪量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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