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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中的復議有哪些條文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關于復議刑事訴訟復議的主體的條文如下:第三十一條規定刑事訴訟復議的主體,對駁回申請回避刑事訴訟復議的主體的決定刑事訴訟復議的主體,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第九十二條規定刑事訴訟復議的主體,公安對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復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法律分析:有,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檢察院復議在法律上的規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對審判、檢察、偵查人員的回避申請予以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司法機關對于控告人提供的材料不予立案,控告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刑訴法中可以決定可以復議法律條文如下 :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條 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 代理 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刑事案件復議
1、法律分析:可以申請復議,申請刑事復議、復核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的,應當在障礙消除后五個工作日以內提交相應證明材料。經刑事復議、復核機構認定的,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法定申請期限內。
2、刑事復議程序是: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然后一審法院將案卷材料移送至二審法院。二審法院決定是否進行受理。
3、法律主觀:刑事案件可以申請再審。 再審程序,是指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在具有法律規定的再審事由時,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對原審案件也稱“本案”再次進行審理并作出裁判的一種特別救濟程序。再審程序包含一整套啟動、審查再審事由、原審案件再次審理的法定程序。
4、刑事復議復核的程序如下:刑事案件中的相關人員對公安機關作出的駁回申請回避、沒收保證金、對保證人罰款、不予立案決定不服,向公安機關提出刑事復議、復核申請;公安機關受理刑事復議、復核申請,作出刑事復議、復核決定,應當遵循合法公正、有錯必糾的原則。
5、特別重大、復雜線索,經地市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六十日。 公安機關接受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在三日內開始進行審查,一般審查期限是十日,最長期限是三十日。
刑事訴訟法復議有哪些相關內容
1、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關于復議的條文如下:第三十一條規定,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第九十二條規定,公安對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
2、刑事訴訟法復議有以下相關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
3、《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對審判、檢察、偵查人員的回避申請予以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司法機關對于控告人提供的材料不予立案,控告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4、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檢察院復議在法律上的規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5、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被口頭或者書面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可以申請復議一次,但是任何申請都會經過審核,司法機關職員才會做出決定,所以對于那些再次提出復議申請的,必須要提供對自己有利的證據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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