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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的獨立價值
刑事訴訟法作為刑事實體法的程序法,它能夠獨立保障刑事實體法的實施。它作為程序法本身就具有獨立的價值,體現的是一種程序正義。它回答或者解決了如何發現犯罪,揭露犯罪,懲罰犯罪!它更加的保護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權利和人權問題。
刑事訴訟法的價值主要體現在公正、秩序、效益等諸項內容,具體可分為刑事訴訟價值兩個方面:一是指刑事訴訟法的工具性價值,二是指刑事訴訟法自身價值。
刑事訴訟法的自身的獨立價值,是說,它區別于其他的法律也不依附于其他法律的范疇。
論述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
1、刑事訴訟基本原則是指由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屬于刑事訴訟法論刑事訴訟制度的實施的基本法律規范],貫穿于刑事訴訟全過程或主要訴訟階段,體現刑事訴訟活動基本規律,公/檢/法和訴訟參與人進行訴訟活動都必須遵守的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基本原則。
2、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基本原則包括兩大類:一類是刑事訴訟和其他性質的訴訟必須共同遵守的原則,如: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論刑事訴訟制度的實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則;各民族公民有權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原則;審判公開原則;保障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原則;等等,我們稱之為一般原則。
3、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主要包括: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由專門機關依法行使。嚴格遵守法律程序。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依靠群眾。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對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4、《刑事訴訟法》特有的基本原則是公、檢、法三機關責任分工、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原則;刑事案件審理實行專門機構和群眾相結合的原則;刑事被告人有權得到辯護的原則;保障刑事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的原則;刑事審判實行陪審團制度。 (一)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由專門機關依法行使。
5、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是什么論刑事訴訟制度的實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原則 不同于西方國家的司法獨立 法院、檢察院作為整體的獨立,而不是法官、檢察官 個人獨立;我國的獨立只獨立于行政,不獨立于立法;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 實行法律監督。
刑事訴訟制度有哪些
刑事訴訟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內容:公訴制度。公訴制度是一種重要的刑事訴訟制度,其由檢察機關代表國家和公共利益提起對犯罪行為的司法追訴。這種制度的存在和實施保證了所有社會成員免受犯罪行為侵害,并通過專門的訴訟程序實現刑罰目的。辯護制度。
法律主觀:刑事訴訟代理制度的含義是什么 刑事訴訟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 公訴 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附帶 民事訴訟 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參加訴訟,進行活動,由被代理人承擔代理行為法律后果的一項法律制度。
我國的刑事訴訟制度是怎樣的 兩審終審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條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第二百五十六條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
糾問式訴訟以控訴式和審問式訴訟為特點,其主要特性在于:審判官同時承擔偵查、控訴與審判的職能,無論是否有人提出控告,都主動追究犯罪。此階段,司法機關負責秘密進行調查事實,被害人的角色局限于告發人,而被告人被視為訴訟客體,無訴訟權利,僅接受審問與追訴。
我國刑事訴訟實行以公訴為主、自訴為輔的犯罪追訴機制,即大多數刑事案件都應當由檢察院來提起公訴,只有少數的法律特別規定的情形下才能由自訴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所以,A項表述正確。(2)我國雖然采取公訴為主、自訴為輔的犯罪追訴機制,但是公訴機關也不可主動干預自訴。
什么是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
法律分析: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主要有以下特點:貫徹以審判為中心理念,落實庭前會議制度,推進庭審實質化改革,貫徹證據裁判規則,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疑罪從無。
“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內涵非常豐富,涵蓋了刑事訴訟的所有階段,涉及到司法體制、訴訟程序的改革和完善,和司法公正的實現密切相關,而且涉及到十九大報告中專門提出的“人權法治化保障”,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刑事庭審實質化是“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其內核是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在審判階段通過庭審方式解決。在一些地方的司法實踐中,逮捕“綁架”審判,審理方式以審查案卷筆錄為主,庭前會議實體化,以及法庭審理僅以定罪為中心,均在一定程度上虛置刑事審判程序,使其流于形式。
法律分析:結合我國目前的現實情況,從貫徹落實的角度,可以將“以審判為中心”的基本內容概括為“一個精髓”和“兩大支柱”?!耙粋€精髓”就是庭審的實質化;“兩大支柱”就是證據裁判原則、直接言詞原則。司法實踐中只要將上述精髓和支柱落到實處,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目標實現就指日可待了。
“以審判為中心”并沒有改變憲法和訴訟法確定的職權配置格局,沒有否定檢察機關在審判階段行使訴訟監督權的權力基礎,不僅沒有否定,《決定》中還明確提出“完善檢察機關行使監督權的法律制度,加強對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法律監督”。
如何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
1、《意見》還指出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是堅持嚴格司法的必然要求。所謂嚴格司法就是要嚴格貫徹、落實憲法和法律的規定。1996年刑事訴訟法正式確立了“疑罪從無”原則,現行刑訴法第一百九十五條對疑罪從無原則再次作出了確認。
2、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就是要通過強化法庭審判環節,充分保障辯護權利和質證權利,加強控辯雙方對抗,從而樹立審判在整個刑事訴訟程序中的核心地位。
3、法律分析論刑事訴訟制度的實施: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全面貫徹證據裁判規則,充分發揮審前主導和過濾作用,健全聽取辯護律師意見機制,防止案件“帶病”起訴,確保偵查、起訴的案件事實證據經得起法律和歷史的檢驗。深化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試點,探索檢察環節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4、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是要通過強化法庭審判環節,充分保障辯護權利和質證權利,加強控辯雙方對抗,從而樹立審判在整個刑事訴訟程序中的核心地位。核心價值表現在論刑事訴訟制度的實施:是有利于貫徹刑事訴訟原則。是有利于統一司法審判標準。是有利于強化政法機關整體工作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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