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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不懂的一款,求解
1、民事訴訟法中關于保全的規定,需要明確區分訴前保全和訴訟中保全的不同要求。 在訴前保全情形下,申請人通常需要提供相應的擔保,以防止因保全措施不當給他人造成損失。 而在訴訟中保全,根據具體情況,法院可能會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但這并非絕對必要。
2、準確說訴前保全是要擔保的,訴訟中保全是可以不用擔保的。舉個例子給你吧.甲公司欠乙公司50萬的貨款,乙準備起訴甲。
3、《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如果你不符合起訴條件,自然就不讓你起訴。
4、標的是多少不清楚,如果是100萬,高出10萬不屬于價格過分高于實際價值,屬于合理范圍。如果超出30%,才屬于不合理。給1萬元回報屬于回扣款或折扣款。如果王上交公司,是沒有任何問題的,屬于折扣;如果占為己有,屬于回扣,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 *** 罪或 *** 罪(根據主體身份確定是前者或后者)。
民事訴訟中財產保全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1、民事訴訟活動中關于財產保全民事訴訟保全意見的相關規定是民事訴訟保全意見,如果因為對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因素民事訴訟保全意見,可能會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民事訴訟保全意見,或者會造成法院判決書難以執行的,當事人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即便沒有主動申請財產保全,法院認為有必要的,也可以裁定采取相應的保全措施。
2、《民事訴訟法》中的第99條規定的關于訴訟中的財產保全。在符合相關規定的前提下,當事人是可以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的,如果有必要的話即使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法院也可以裁定財產保全的措施。
3、民事訴訟法中關于財產保全的規定是財產保全的范圍必須要是和本案有關的財務,而且不能超過訴訟標的額,申請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必須是遇到了一些比較緊急的情況,而且人民法院在收到財產保全申請以后的48個小時之內,應該作出裁定。
4、財產保全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財產保全有兩種類型:一種是訴訟前的財產保全民事訴訟保全意見;另一種是訴訟中的財產保全。訴訟前的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起訴前,根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對當事人的財產或爭議標的物采取強制保護措施的訴訟保障活動。
5、訴訟財產保全,是指在民事訴訟中為將來的判決能得以實現,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決定,對當事人爭議的有關財物采取臨時性強制措施的制度。訴訟財產保全,可以采取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6、《民訴法》規定,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措施。
關于訴前財產保全的法律意見
1、第一百零四條財產糾紛案件民事訴訟保全意見,被申請人提供擔保民事訴訟保全意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2、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3、訴前財產保全的范圍是:訴訟請求的財產范圍,以及與本訴訟案件有關的財物等,對于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處理,其目的在于保護財產不受損失,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4、訴前財產保全,如果在保全后的30天之內沒有起訴,法院會主動解除保全。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
民訴法訴訟保全條款
1、法律主觀:民訴法中訴訟保全的條款為:案件的利害關系人在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緊急親款下民事訴訟保全意見,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
2、法律分析: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保全意見,在采取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時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民事訴訟保全意見,提供擔保的數額應相當于請求保全的數額。
3、民事訴訟訴前財產保全法條規定是利害關系人由于情況比較緊急民事訴訟保全意見,如果不立即申請這樣的一種財產保全的話,很有可能使自己的財產利益受到損害,所以是可以在向*提起訴訟活動之前就進行一種財產保全的申請的。
4、《民訴法》規定,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民事訴訟保全意見他損害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措施。
5、《民事訴訟法》第94條第1款規定:“財產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所謂限于請求的范圍,是指被保全的財物的價額,應在利害關系人的權利請求或者訴訟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的財產范圍之內,不應超過權利請求或訴訟請求的標的物的價額,二者在數額上應大致相等。
6、訴前財產保全,一概由申請人提出申請,并且提供擔保。人民法院對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必須在接受申請后的48小時內作出裁定,并立即開始執行。財產保全裁定一旦作出立即生效,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人民法院不停止財產保全裁定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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