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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 1、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應當承擔什么責任
- 2、怎樣認定故意破壞肇事現場
- 3、交通事故破壞現場如何認定
- 4、事故現場被破壞,怎樣認定交通事故責任
- 5、故意破壞現場,導致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應如何處理?
- 6、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應當承擔什么責任?
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應當承擔什么責任
1、如果是交通事故一方故意破壞現場的,破壞現場的當事人要承擔全部責任。
2、如果事故現場不是被當事人故意破壞的,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十一條 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處理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限時將案件移送其他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案件管轄權發生轉移的,處理時限從案件接收之日起計算。
[img]怎樣認定故意破壞肇事現場
對于故意破壞肇事現場的行為進行認定,可以通過以下標準進行:破壞現場的行為人是交通事故的當事人,且行為人破壞現場的行為是處于主觀故意。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
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交通事故破壞現場如何認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2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11條規定,當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后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當事人應當在提出請求后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交通事故證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接到當事人提供的交通事故證據材料之日起對交通事故進行調查。當事人未提供交通事故證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現場變動、證據滅失,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第13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
(一)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志、無保險標志的;
(二)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
(三)駕駛人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 *** 或者 *** 品的;
(四)發,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二款規定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
(五)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六)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第45條第1款第1項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第18條第1款第1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后,將事故認定書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證據,因現場變動、證據滅失,交通警察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
事故現場被破壞,怎樣認定交通事故責任
報警后,交通部門認定責任,不服可以申請復核。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四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具體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細則或者標準。
第二節 復核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故意破壞現場,導致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應如何處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2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11條規定,當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后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當事人應當在提出請求后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交通事故證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接到當事人提供的交通事故證據材料之日起對交通事故進行調查。當事人未提供交通事故證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現場變動、證據滅失,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第13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一)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志、無保險標志的;(二)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三)駕駛人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 *** 或者 *** 品的;(四)發,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二款規定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五)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六)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第45條第1款第1項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第18條第1款第1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后,將事故認定書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證據,因現場變動、證據滅失,交通警察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
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應當承擔什么責任?
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應當承擔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第九十二條 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參考資料來源:蘇州大學——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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