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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盡量不要打官司
1、因為打官司成本很高,請個律師,最少幾千塊,還有有案件受理費、申請費等一系列費用。而且時間成本也很高,老百姓拖延不起。此外,受中國傳統觀念的影響,很多人不敢打官司,沒有利用法律保護自己的意識。
2、會牽扯精力,并且做其他事情會分心,還有時間成本高。打官司是要一個流程的,受理立案開庭判決上訴執行,所以盡量不要打官司。但事情也不能走極端,如果證據充分,在考慮到上述因素后,可以理性的決策是否有必要打官司,畢竟這也是一種有效的途徑。
3、盡量不要打官司,因為訴訟過程通常耗時、耗力且成本高昂,而且結果具有不確定性,可能給雙方帶來長期的心理和經濟壓力。打官司是一個復雜而漫長的過程,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從起訴到最終判決,可能需要經歷數個月甚至數年的時間。
4、原來,打官司不可怕,花錢還輸了官司才可怕!想打官司要慎重,選聘專業律師更要慎重! 為什么盡量不要打官司2 打一場官司可能要花的錢主要有: 訴訟費。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如何理解
1、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02條,對于已生效的離婚判決或調節書,當事人不得申請再審。該規定旨在保障離婚裁決及調解書的既判效力與穩定性,而其中涉及的財產分配等問題如有誤,仍可申請再審,唯獨解除婚姻關系部分除外。
2、另外,觀察179條再審事由,(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民事訴訟人情體現;(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等等。“感情斷裂”這一事實是如此抽象,沒有直接證據證明,法官需要結合各種間接證據才能進行判斷,如果死磕真實,允許再審,那么可能就出現一方當事人不斷申請再審的情形。
3、法律分析:對于第225條的解讀: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本條是關于對違法的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規定。民事訴訟法在執行程序中確立這一制度,并賦予民事訴訟人情體現了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申請復議的權利。
民事訴訟參加人的范圍包括哪些?
1、民事訴訟參加人,包括原被告雙方當事人、律師、法定代理人等訴訟代理人,以及證人、鑒定人員、翻譯人員等訴訟參與人。參加人針對的是除當事人以外、參與到民事訴訟中來并且在訴訟中享有并負擔一定訴訟權利及義務的人們。
2、法律主觀:我國民事訴訟中所包含的當事人的種類包括: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3、民事訴訟法中的參加人主要包括當事人、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等。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指的是原告和被告,如果他們選擇委托律師,律師則作為代理人參與訴訟。民事訴訟要求有明確的主體,這可以是個人或者單位。
4、民事訴訟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保護其權益,因而使訴訟成立的人,稱為原告。與原告相對的一方,被控侵犯原告權益,需要追究民事責任,并經法院通知其應訴的人,稱為被告。
5、民事訴訟參加人包括民事訴訟的當事人、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中涉及的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員等在民事訴訟過程中承擔一定的訴訟義務并享有一定的民事訴訟權利的人,與訴訟參加人不同的是,訴訟參加人的范圍大于民事訴訟的參加人,還包括行政訴訟等訴訟過程的參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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