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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司考高分交流,一:1關于刑訴不計入期間的情形和2計入辦案期間的情形以及...
- 2、刑事訴訟法再審審限為多久
- 3、刑事案件重新計算審限的情形
- 4、如何理解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重新計算審理期
- 5、刑事訴訟一審發回重審的審限
司考高分交流,一:1關于刑訴不計入期間的情形和2計入辦案期間的情形以及...
1、和同學關系先處理好,不能太孤僻,沉浸在自己的世界里,或者是和男/女朋友,或者是有點傲氣的自己努力學習都不可以,要和同學,不僅僅是本班,還有同學院的其他人等等,大學有好多東西是同學選的,人緣不好的話,你再優秀都可能會什么也得不到。
2、不立案或不予受理 對于公訴案件,如果在刑事訴訟開始前,就已經發現具有上述六種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應當決定不立案;如果法院對于檢察院已經提起公訴的案件,在庭前審查階段發現具有上述五種情形之一的,法院應當決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7條)。
3、2009年國家司法考試的報名分為網上報名和現場確認兩個階段。 2009年國家司法考試統一實行網上報名。網上報名時間為6月1日至25日。報名人員應當在上述期間內登錄司法部網站(網址:http://)進行網上報名。 2009年國家司法考試現場確認時間為7月1日至20日。
4、第二,“二考制”還能緩解目前司法考試制度運作不成熟的問題。設立司法考試制度的意義和影響無疑是深遠的、巨大的,但由于來得急,在各方認識不到位、理解不全面和準備不充分情況下就必須實施,因此顯得倉促應戰。從極其簡陋的《辦法》即可看出這一點。
刑事訴訟法再審審限為多久
1、刑事訴訟法再審期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2、刑事訴訟法再審審限通常為三個月,若需延長,則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再審程序旨在糾正已生效判決或裁定中的錯誤,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進行重新審理。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的案件應在決定提審或再審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若需延長,則時限最多可達六個月。
3、【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刑事案件重新計算審限的情形
1、法律分析:一種是公訴機關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的,一種是發還重審的,重新計算審理期限。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2、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能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補充偵查完畢后移送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或者審理期限。
3、刑事案件發回重審期限三個月。案件當事人就其刑事案件提出申訴的,該案件被發回重審后的審理期限一般為三個月。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
4、法律分析:重新計算期限的情形重新辦理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手續的,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期限重新計算。 偵查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偵查羈押期限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調查,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
如何理解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重新計算審理期
1、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三款規定: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我們對重新計算審理期限的理解有不同意見。
2、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67條、第168條3款的規定,由檢察人員認為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而延期審理的,檢察機關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 查完畢。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這就是說,由檢察人員提出延期審理的案件,在延期審理前人民法院對該案的審理歸于消滅。
3、第一百六十八條 【審理期限】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4、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期限重新計算。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刑事訴訟一審發回重審的審限
1、法律主觀:發回重審的刑事案件,必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審理期限 為三個月。 《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二條人民法院審理 公訴 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二百二十八條原審人民法院對于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依照第 一審 程序進行審判。
2、發回重審的刑事案件,必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審理期限是三個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3、審限參照第一審審限。同時,原審人民法院從收到發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原審人民法院對于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
4、刑事案件發回重審期限三個月。案件當事人就其刑事案件提出申訴的,該案件被發回重審后的審理期限一般為三個月。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
5、發回重審的案件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根據案件性質的不通,一審的審限也有所區別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刑事訴訟應當在案件受理后二個月內宣判。經過批準,審限均可延長。《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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