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將詳細介紹撤銷行政處罰告知書的法律依據及行政訴訟程序。
1. 撤銷行政處罰告知書的法律依據
在我國行政法律體系中,撤銷行政處罰告知書的法律依據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認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此,當事人可以依據該法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行政處罰告知書。
此外,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于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復議申請。如果行政機關經復議后仍堅持原處罰決定,當事人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 行政訴訟程序
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申請撤銷行政處罰告知書,需遵循以下程序
(1)提起訴訟當事人可以在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并向法院提交撤銷行政處罰告知書的申請。
(2)開庭審理人民法院受理當事人的申請后,會安排開庭審理。法院會邀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行政機關及其代表出庭參加庭審。
(3)判決法院在審理后,會根據事實和法律規定做出判決。如果判決認為行政處罰告知書存在違法行為,法院會判決行政機關撤銷該告知書。
總之,當事人可以依據《行政訴訟法》和《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行政處罰告知書。在行政訴訟中,當事人應遵循相應的程序,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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