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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如何規定羈押的執行期限
1、法律分析:羈押的執行期限是:一般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特殊羈押期限: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刑事訴訟158條規定,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因為特殊原因刑事訴訟158條規定,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推延期審理。
2、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
3、羈押的期限是多久羈押的期限視以下情況決定:(1)強制措施期限,最長羈押期限37天;(2)偵查羈押期限,最長羈押期7個月;(3)審查起訴期限,最長羈押期限6個半月;(4)審判期限,最長羈押期限一審13個月,二審4個月共17個月。
延長羈押期限
1、法律分析:延長羈押期限是指在一定期限內對被拘留或逮捕的人犯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狀態。 對被告人在偵查中的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案件,可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3、法律分析: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推延期審理。
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5、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是刑訴法第156條。偵查羈押期限的延長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規定。偵查機關在特殊情況下,必須依法提出申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羈押期限的延長最多不得超過兩個月。在操作中,延長羈押期限應當是在確有必要的情況下,且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條件。
罪犯在看守所羈押37天了還沒處理的是什么規定
1、看守所關押37天了還沒放人,可能是案情復雜,偵查羈押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或有其他法定原因的可以延長期限。《刑事訴訟法》第156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2、綜上所述,刑事訴訟法對羈押期限設有明確的規則和例外情況。在確保案件辦理公正、合法的前提下,允許一定期限內的延期,以充分保障偵查工作的順利進行。如果罪犯在看守所羈押37天還未處理,應依據上述法律規定,評估案情的復雜性、重大性及可能需要的額外時間,確保法律程序的準確執行。
3、看守所37天必須有結果嗎進看守所37天出不來不一定會被判刑;也存在查到后面發現證據不足的情況,時間到了就得放人,不起訴的情況。如果是行政拘留,最長拘留15天;如果是刑事拘留,拘留期最長37天,之后一般會有一個結果。
4、天是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刑事拘留的期限,在這時間內公安機關需要查清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并提請檢察院批準逮捕,檢察院接收后對案件予以審查并作出決定,檢察院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由看守所繼續羈押,直到法院審理判決后,再投送監獄執行刑期;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交由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或者立即釋放。
打仗判刑多長時間
打架致人輕傷刑事訴訟158條規定,打人者涉嫌故意傷害罪,應當按照規定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賠償治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
有下列情形之一刑事訴訟158條規定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一)結伙毆打、傷害刑事訴訟158條規定他人的刑事訴訟158條規定;(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結案沒有固定的時間,有的幾天,有的拖上幾個月,具體看承辦人的安排,這與刑事案件是有區別的。打仗拘留一般是刑事拘留還是行政拘留需要根據具體的情節。如果打架斗毆的情節輕微,沒有嚴重后果,則使用《治安處罰法》予以治安處罰,是行政拘留。
是單挑還是群架,單挑的話 沒有傷害一般沒有事,構成輕傷可以判刑刑事訴訟158條規定了。
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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