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法院會把原告的證據給被告嗎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會把原告的證據給被告。在庭審開始之前,人民法院可以組織雙方在交換證據,這時被告可以看到原告所提交的證據。在庭審中,法院也會要求原告提交證據的原件,讓對方即被告方對該證據質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 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由當事人互相質證。
法院不會把原告的證據給被告。證據是要相互質證的,但是不會給對方。開庭審理時,在質證階段,法院會把原告的證據拿給被告進行查看,辨認證據的真實有效性。根據相關法律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由當事人互相質證。
法院會把原告的證據給被告。證據應該是客觀存在的,偽造或毀滅證據都是觸犯法律的行為,應受到法律的追究。證據是要相互質證的,但是不會給對方。開庭審理時,在質證階段,法院會把原告的證據拿給被告進行查看,辨認證據的真實有效性。
法院會把原告的證據給被告。在庭審之前,人民法院可以組織雙方在交換證據,這時被告可以看到原告所提交的證據。在庭審中,法院也會要求原告提交證據的原件,讓對方對該證據質證。在民事訴訟中,雙方提交的證據材料都是按對方當事人人數加一的份數提交復印件的。
法律分析:理論上是會給,但在司法實踐中,被告收到法院傳票、舉證通知書、應訴通知書后也可主動到法院查看!法院會給被告的,所以你要提交復印件,自己保留原件。這個也合法,到時開庭要質證的,對自己沒有影響。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 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由當事人互相質證。
法院會把原告的證據給被告,即在開庭質證階段,人民法院會要求原被告雙方相互交換證據,在法庭的主持下,由雙方當事人以及第三人相互之間對其列舉的證據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以及證明能力的有無和大小給予相應說明和質辯,之后再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順序。
打官司證據原件能交給律師嗎
1、打官司原件是否給律師,需看自己的意愿,一般律師是不會要求原件的,只收取復印件,律師保管原件增加了律師的保管責任,增加了執業風險。但是在交給法院的需要的就是原件了。
2、發生訴訟,發票原件作為證據,原件可以交給律師也可以不交(律師存檔和遞交訴狀時,復印件即可),但是交給法院肯定是原件。證據原件最好自己保管,到開庭時直接交給法官,防止丟失。 委托時應帶所有與案件有關的材料原件給律師看,律師會復印,原件一般是放在當事人處保存,但開庭時要用原件的。
3、這種情況可以交。交給律師原件不會造成另外的法律問題,律師會幫助當事人保管證據的原件,但律師不會主動像當事人索要證件原件,這會增加律師身上的保管責任。
4、法律主觀:是否把 證據 原件提交給 律師 ,由當事人與律師協商決定。但是,雙方互相傳真并直接就其所載內容進行修改或確認的傳真件可視為原件,但僅以傳輸文本、圖像為目的的傳真件在性質上類似于復印件,屬于效力待定的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5、打官司原件是否給律師,需看自己的意愿,一般律師是不會要求原件的,只收取復印件,律師保管原件增加了律師的保管責任,增加了執業風險。但是在交給法院的需要的就是原件了。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 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
6、打官司時是否將證據原件交給律師,主要取決于雙方的約定和具體情況。以下是相關介紹:一般情況下,當事人不需要向律師提交證據原件,因為原件的保管責任和風險較大,律師一般要求當事人提供復印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當事人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原件或原物。
法官開庭收走證據原件合法嗎
1、【法律分析】符合法律規定,證據原件開庭是要交法院讓被告質證得,然后留法院附卷歸檔。庭審時,雙方都要出示證據原件,以便由對方對證據的真實性進行質證,法官要核對證據原件。該程序結束后,一般會將原件交還給當事人,少數證據原件法官保留,如結婚證。
2、法律分析:應當承擔法律責任。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受撤職處分的,同時降低工資和等級。法院開庭時,要核對證據原件,但核對完畢后,就應當交還給當事人,不應該收原件。如果法官真的會毀滅原件,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3、書面證據原件必須交給法官,保存在卷宗中。這是法院作出判決的依據。除了少數還可以繼續使用的證據,如身份證、戶口本等以外,所有證據的原件,當事人都不能收回。《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 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節錄本。
4、當事人在簽收判決書后,可以向主審法官要求取走證據原件,在復印件上注明:與原件一致,原件已取走,簽名、日期,按指印。
5、法律分析:法院將被告的證據弄沒了,是嚴重的瀆職行為,當事人可以依法向其上級法院紀檢部門投訴,要求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如果因此而當事人造成了嚴重的損失,其行為涉嫌犯罪,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檢察院報案,要求追究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對于造成的損失,應由人民法院給予賠償。
暫無相關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