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九色国产|俺也去五月|亚洲欧美一区二区成人精品久久久|日本综合久久|在线中文字幕av电影|最新人妻中文字幕|国产精品久久ai换脸明星|国产三级视频|韩国电影向日葵|女人被狂躁到高潮喷水还能撑多久,玩弄我的三位美艳馊txt评价,少妇娇喘,亚洲欧美日韩一区二区在线观看,99自拍视频,拍摄AV现场失控高潮数次,亚洲中文字幕无码一区在线

目錄

山西工傷保險條例雙賠

adminllh民商法2025年04月09日 14:51:50650

山西工傷保險條例雙賠

今天給各位分享山西工傷保險條例雙賠的知識,其中也會對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本文目錄一覽:

山西省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

下面是山西省 工傷保險條例 實施細則的具體 賠償標準 一、1-10級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 十級傷殘 的,由 工傷保險 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如下: 一級 傷殘 :本人 工資 ×27; 二級傷殘:本人工資×25; 三級傷殘:本人工資×23; 四級傷殘:本人工資×21; 五級傷殘:本人工資×18; 六級傷殘 :本人工資×16; 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3; 八級傷殘 :本人工資×11; 九級傷殘:本人工資×9; 十級傷殘:本人工資×7。 二、1-6級 傷殘津貼 (按月享受)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六級傷殘的,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如下: 一級傷殘:本人工資×90%; 二級傷殘:本人工資×85%; 三級傷殘:本人工資×80%; 四級傷殘:本人工資×75%; 五級傷殘:本人工資×70%; 六級傷殘:本人工資×60%。 說明: 1)1-4級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實際金額低于當地 最低工資標準 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2)5-6級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在難以安排工作的情況下支付,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3)本人工資:是指 工傷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 職業病 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三、5-10級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1)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上述兩金標準,根據 傷殘等級 確定,工傷保險條例未規定統一標準,具體標準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規定。可以在各省的工傷保險條例或工傷保險辦法中查閱。 四、 停工留薪期 工資 在停工留薪期內,原 工資福利 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 勞動能力鑒定 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注:實踐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確定。 五、停工留薪期護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如果單位未安排護理,則由單位支付 護理費 。 六、評殘后的護理費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資×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資×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資×30%。 七、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食宿費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 *** 規定。 八、 醫療費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超出目錄及服務標準的醫藥費該工傷職工還是用人單位承擔,目前實踐中各地處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數地區的做法是用人單位不承擔。 九、工傷康復費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十、輔助器具費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十一、 工傷復發 待遇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工傷醫療費、輔助器具費,停工留薪期工資。 十二、因工死亡待遇標準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 供養親屬撫恤金 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當地社平工資×6;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 撫恤金 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工傷雙賠新規

1、造成一般傷害(未達到殘疾)的賠償

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

2、造成傷殘的賠償

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3、造成死亡的賠償

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傷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

4、職工下落不明的情況

職工外出或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賠償項目,要分不同情況而定。職工沒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獲得的賠償項目有: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生活有困難的);職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獲得的賠償項目有:喪葬費、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是指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者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的傷殘、死亡童工。

前款所列單位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

第三條 一次性賠償包括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在治療期間的費用和一次性賠償金。一次性賠償金數額應當在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經勞動能力鑒定后確定。

[img]

山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解讀

山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解讀

《山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業經2017年4月13日省人民 *** 第14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為了讓大家更好地了解詳細的情況,下面搜集了山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全文及其相關解讀,歡迎閱覽!

山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解讀:

1、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的單位明確詳細進行列舉:

原 《山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試行辦法》(簡稱舊辦法)規定的參加工傷

保險的單位為各類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山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簡稱新辦法)采用列舉法明確包括: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

2、用人單位增加公示參保情況的義務:

新辦法規定自參保繳費之日起30日內或者參保繳費情況發生變更之日起15日內,在單位公示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名單、參保時間、繳費情況等。

3、交通食宿費等列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范圍:

新辦法規定,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勞動能力鑒定費、工傷預防的培訓費列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辦法。另外對生活護理費等各項費用的支付條件進行表述上的修正,使內容更為科學嚴謹。

4、單位申請工傷認定的可延長期限進行壓縮:

舊辦法規定,用人單位因特殊原因不能申請工傷認定,經批準可以延長,但最長不超過150日。新辦法將該期限壓縮為90日。

5、工傷認定管轄發生變化:

中央駐晉和省直用人單位的工傷認定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管轄,其他用人單位的工傷認定由用人單位參保地管轄。

6、需要鑒定的事項有重大調整:

6.1將生活自理障礙程度列入鑒定范圍;

6.2除延長停工留薪期外,將停工留薪期也作為鑒定范圍;

6.3增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鑒定和確認事項,這樣對因《勞動合同法》四十條第一項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的問題進行鑒定具有了地方法律性依據,當然是否予以執行還要觀望。

7、對初次鑒定、復查鑒定、再次鑒定的鑒定費用承擔進一步進行了明確。 初次勞動能力鑒定和確認所需費用,用人單位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用人單位承擔。

申請再次鑒定或者復查鑒定的,鑒定結論與原鑒定結論一致的,鑒定費用由申請人承擔。鑒定結論與原鑒定結論不一致的,用人單位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鑒定費用由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鑒定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勞動能力鑒定和確認的收費標準,由省價格管理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和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

8、明確了停工留薪期護理用人單位的承擔方式:

新辦法的上位法《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停工留薪期的護理由用人單位承擔,但具體如何承擔沒有具體規定,新辦法規定,對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經收治的醫療機構出具證明,由用人單位派人陪護。經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同意,用人單位可以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一人的標準按月支付陪護費。

該規定似乎勞動者享有了更多的自 *** ,但是即使工傷職工不同意,用人單位拒絕派人護理,最后工傷職工也只能通過司法程序提出賠償,不要錢不可能強迫別人來陪護。不過總的來說明確了總比沒有明確好。

9.陪護費支付標準重大利好:

舊辦法規定的停工留下期護理費是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

支付,現在調整為了100%,如以上年度標準,每月凈增加1765元。

10.復查鑒定結論發生變化的處理有新規:

所謂復查,是指勞動能力鑒定作出一年后,當事人認為傷情發生變化而進行的鑒定。

工傷職工經復查鑒定,傷殘等級發生變化的,以復查鑒定結論為依據,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但不包括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經復查鑒定,符合領取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傷殘津貼以復查鑒定結論作出之日前12個月本人平均月繳費工資為基數核定,生活護理費以復查鑒定結論作出前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核定。

以上總結就是傷殘補助金以復查前的標準,傷殘津貼自復查結論之后適用新標準。

11、確定了五六級傷殘職工的社保費繳納和承擔責任: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和六級傷殘的,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12、繳費工資基數將成為爭議的焦點,直接影響到工傷賠償數額:

此前實際執行的工傷賠償的本人工資基數有社平工資、本人實際領取工資、

本人繳費工資等多個標準,新辦法在《工傷保險條例》明確的繳費工資為基數進一步明確,繳費工資的差額問題將會凸顯,因此產生的社保費損失賠償將進一步增加。

13、多次工傷的傷殘補助金明確從高原則:

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期間多次發生工傷的,按照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發生工傷的最高傷殘級別,計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14、破解繳費工資確定難:

職工在用人單位工作不滿1年發生工傷的,經辦機構應當以職工實際工作月數的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核定其工傷保險待遇。

對難以按照工資總額計算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建筑施工企業、小型服務企業、

小型礦山企業等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其職工發生工傷的,經辦機構在核定工傷保險待遇時,有本人工資的,以本人工資為基數;難以確定本人工資的,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

15、轉包單位將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個人的,要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由該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

16、廢除單份賠償的限額規定:

舊辦法規定因交通事故等發生工傷,采用工傷保險基金承擔補足差額的責

任,也就是最多獲得一份賠償,該規定與《社會保險法》相違背,導致執法部門適用法律不一的情形,新辦法出臺后,工傷職工不但能夠免除舉證麻煩,而且可以更多的取得賠償。

17、勞動關系確認期間構成工傷認定時效中止:

工傷認定的時間有30日和1年兩個標準,但工傷認定以勞動關系得以確認為前提,勞動關系發生爭議的時間有的長達幾年,該期間是否適用時效中止理論界基本一致,但一直缺乏立法性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出臺,為時效中止提供了法律依據,但行政部門是否適用最高法司法解釋還是存在一定的問題,本次新辦法徹底解決了這一問題。

山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根據《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簡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職工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第三條 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省的工傷保險工作。

市、縣(市、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第四條 公安、民政、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衛生和計劃生育、煤炭工業、工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協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做好工傷保險工作。

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依法對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第五條 社會保險行政及有關部門制定工傷保險的政策、標準,應當征求工會組織、用人單位代表的意見。

工會組織應當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工作實行監督。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職業病防治責任制,采取措施預防工傷事故的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用人單位應當自參保繳費之日起30日內或者參保繳費情況變更之日起15日內,在本單位公示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名單、參保時間、繳費情況等。

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第七條 工傷保險基金由下列項目構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

(二)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延遲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滯納金;

(四) *** 在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不足時依法給予的補貼;

(五)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八條 工傷保險基金在設區的市實行市級統籌,逐步實行省級統籌。

第九條 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當根據用人單位登記的業務范圍,按照行業基準費率確定用人單位初次繳費費率;業務范圍跨行業的,按照用人單位主業所適用的行業費率標準確定。

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當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情況、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所屬行業費率檔次內,確定用人單位繳費費率。

難以按照工資總額計算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建筑施工企業、小型服務企業、小型礦山企業等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辦法,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工傷保險基金應當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用于下列項目的支出: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九)工傷認定調查核實費和勞動能力鑒定費;

(十)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等費用;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用于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

第十一條 統籌地區應當建立工傷保險儲備金制度。工傷保險儲備金應當用于統籌地區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

儲備金的提取比例,根據統籌地區的產業結構和發生重大事故工傷保險費用占工傷保險總費用的比例確定,一般不超過當年基金征繳總額的20%。儲備金滾存結余總額不應超過當年基金應征繳總額的30%。儲備金不足支付的,由統籌地區人民 *** 墊付。儲備金的使用辦法,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經省人民 *** 批準后施行。

第十二條 中央駐晉和省直用人單位的職工的工傷認定,按照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辦理。

其他用人單位的職工的工傷認定,由用人單位參保登記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辦理。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職工發生事故傷害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有工傷認定管轄權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特殊情況,經報有工傷認定管轄權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90日。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有工傷認定管轄權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勞動、聘用合同文本復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人事關系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受傷害職工的社會保障卡或者居民身份證等其他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日內,將工傷認定決定書送達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并抄送經辦機構。

第十六條 省和設區的市應當依法建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設立辦事機構,負責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日常工作和勞動能力鑒定組織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對下列事項進行鑒定和確認:

(一)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初次鑒定和復查鑒定;

(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初次鑒定和復查鑒定;

(三)停工留薪期和延長停工留薪期的確認;

(四)安裝配置輔助器具的確認;

(五)舊傷復發的確認;

(六)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勞動功能障礙程度的鑒定;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鑒定和確認事項。

第十八條 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對下列事項進行鑒定:

(一)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再次鑒定;

(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再次鑒定;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鑒定事項。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決定書復印件;

(二)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資料;

(三)工傷職工的社會保障卡或者居民身份證等其他身份證明復印件;

(四)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再次鑒定的還需提交勞動能力初次或者復查鑒定結論復印件。

第二十條 初次勞動能力鑒定和確認所需費用,用人單位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用人單位承擔。

申請再次鑒定或者復查鑒定的,鑒定結論與原鑒定結論一致的,鑒定費用由申請人承擔。鑒定結論與原鑒定結論不一致的,用人單位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鑒定費用由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鑒定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勞動能力鑒定和確認的收費標準,由省價格管理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和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一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經收治的醫療機構出具證明,由用人單位派人陪護。經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同意,用人單位可以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一人的標準按月支付陪護費。

第二十二條 工傷職工經復查鑒定,傷殘等級發生變化的,以復查鑒定結論為依據,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但不包括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經復查鑒定,符合領取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傷殘津貼以復查鑒定結論作出之日前12個月本人平均月繳費工資為基數核定,生活護理費以復查鑒定結論作出前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核定。

第二十三條 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自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次月起計發。供養親屬撫恤金從職工因工死亡的次月起計發。

第二十四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和六級傷殘的,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第二十五條 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對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進行調整。調整時間和幅度參照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調整進行。

第二十六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傷殘的,按照《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聘用關系的,由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聘用關系之日前12個月的本人平均月繳費工資為基數,按下列標準計發:

(一)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五級傷殘為3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33個月的本人工資,七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15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五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七級傷殘為15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5年為基數每少1年遞減10%。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或者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期間多次發生工傷的,按照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發生工傷的最高傷殘級別,計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二十七條 職工在用人單位工作不滿1年發生工傷的,經辦機構應當以職工實際工作月數的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核定其工傷保險待遇。

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第三款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其職工發生工傷的,經辦機構在核定工傷保險待遇時,有本人工資的,以本人工資為基數;難以確定本人工資的,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

第二十八條 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由該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

第二十九條 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第三十條 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勞動、聘用關系發生爭議的,當事人應當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由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確定勞動、聘用關系。依法定程序處理人事勞動爭議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的時限內。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工傷保險基金損失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處基金損失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冒充參保職工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

(二)編造住院、康復、配置輔助器具事實,制作虛假病歷、檔案的;

(三)將不符合基金支付的藥品或者診療、康復服務、配置傷殘輔助器具項目納入基金結算的;

(四)采取其他方式騙取工傷保險待遇或者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

第三十二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經辦機構工作人員在工傷保險管理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工傷保險基金損失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追回損失的工傷保險基金;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7年 6月1日起施行。2004年1月19日山西省人民 *** 公布的《山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試行辦法》(山西省人民 *** 令第170號)同時廢止。

;

山西省工傷保險條例

山西省十級工傷傷殘的賠償標準及計算方法如下:

《山西省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七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15個月的本人工資。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七級傷殘為15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以5年為基數每少1年遞減10%。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或者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擴展閱讀:【保險】怎么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山西工傷保險條例雙賠的介紹就聊到這里吧,感謝你花時間閱讀本站內容,更多關于、山西工傷保險條例雙賠的信息別忘了在本站進行查找喔。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本文轉載自互聯網,如有侵權,聯系刪除。

本文鏈接:https://qkqwhg.com/ls/93eb4e2f7115.html

您暫未設置收款碼

請在主題配置——文章設置里上傳

掃描二維碼手機訪問

文章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