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是我國刑法中的一種犯罪類型,指的是為了滿足個人私利或者其他非法目的,進行尋釁滋事、打架斗毆等行為,影響社會治安和公共秩序,給社會帶來不良影響的行為。而在某些情況下,尋釁滋事罪可能會被認定為輕傷罪,但并不是所有情況下都是如此。
根據(jù)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guī)定,尋釁滋事罪的構(gòu)成要件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尋釁滋事,即故意制造事端,與他人發(fā)生爭執(zhí)、打架斗毆等行為;二是情節(jié)嚴重,即對社會治安和公共秩序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給他人身體健康或者財產(chǎn)造成重大損失。
而對于輕傷罪來說,其構(gòu)成要件為一是行為人故意犯罪,即有明確的犯罪故意;二是行為人造成了輕微的身體傷害,即輕傷。
因此,在某些情況下,如果尋釁滋事行為造成了輕微的身體傷害,那么就有可能被認定為輕傷罪。但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在情節(jié)較輕,且僅僅造成了輕微的身體傷害的情況下,才可能被認定為輕傷罪,否則仍然會被認定為尋釁滋事罪。
2018年,某男子因與他人發(fā)生爭執(zhí),持刀將對方刺傷致輕傷。此案中,男子被判處尋釁滋事罪,但由于其行為僅僅造成了輕微的身體傷害,因此被認定為輕傷罪,終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
另外,還有一些案例中,尋釁滋事罪即使造成了輕微的身體傷害,也未被認定為輕傷罪。比如,2019年,某男子因與他人發(fā)生爭執(zhí),將對方打傷致輕傷。但由于男子事先曾經(jīng)制造事端,并對他人進行辱罵、毆打等行為,情節(jié)較為嚴重,因此終被判處尋釁滋事罪。
綜上所述,尋釁滋事罪不一定會被認定為輕傷罪,具體還需要根據(jù)案件的情節(jié)來進行認定。同時,我們也應該注意避免進行尋釁滋事等違法行為,維護社會治安和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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