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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道拆遷補償標準(2021年煙臺市地上附著物賠償標準)

adminllh法律知識2025年04月26日 08:31:20510

水道拆遷補償標準(2021年煙臺市地上附著物賠償標準)

大家好,感謝邀請,今天來為大家分享一下水道拆遷補償標準的問題,以及和2021年煙臺市地上附著物賠償標準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還不太明白的話,也沒有關系,因為接下來將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解決大家的問題,下面就開始吧!

本文目錄

  1. 一樓還沒住人下水道堵了誰負責
  2. 中國水法管理條例
  3. 河道管理法
  4. 淮河入海水道二期工程先導段何時開工
  5. 2021年煙臺市地上附著物賠償標準

一樓還沒住人下水道堵了誰負責

一樓未住,下水道經常堵,應該由樓上所有住戶負責,

找物業說明情況,有物業負責和樓上所有住戶溝通協商,共同賠償因下水道堵塞 *** 造成的損失。協商不成走司法程序,起訴樓上住戶。

中國水法管理條例

(1988年1月2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1988年1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一號公布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水資源,防治水害,充分發揮水資源的綜合效益,適應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水資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開發、利用、保護、管理水資源,防治水害,必須遵守本法。

海水的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另行規定。

第三條水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水塘、水庫中的水,屬于集體所有。

國家保護依法開發利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國家鼓勵和支持開發利用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的各項事業。

開發利用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應當全面規劃、統籌兼顧、綜合利用、講求效益,發揮水資源的多種功能。

第五條國家保護水資源,采取有效措施,保護自然植被,種樹種草,涵養水源,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態環境。

第六條各單位應當加強水污染防治工作,保護和改善水質。各級人民 *** 應當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加強對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國家實行計劃用水,厲行節約用水。

各級人民 *** 應當加強對節約用水的管理。各單位應當采用節約用水的先進技術,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

第八條在開發、利用、保護、管理水資源,防治水害,節約用水和進行有關的科學技術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 *** 給予獎勵。

第九條國家對水資源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分部門管理相結合的制度。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工作。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協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有關的水資源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同級人民 *** 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的水資源管理工作。

第二章開發利用

第十條開發利用水資源必須進行綜合科學考察和調查評價。全國水資源的綜合科學考察和調查評價,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統一進行。

第十一條開發利用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應當按流域或者區域進行統一規劃。規劃分為綜合規劃和專業規劃。

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的流域綜合規劃,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編制,報國務院批準。其他江河的流域或者區域的綜合規劃,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有關地區編制,報同級人民 *** 批準,并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綜合規劃應當與國土規劃相協調,兼顧各地區、各行業的需要。

防洪、治澇、灌溉、航運、城市和工業供水、水力發電、竹木流放、漁業、水質保護、水文測驗、地下水普查勘探和動態監測等專業規劃,由縣級以上人民 *** 有關主管部門編制,報同級人民 *** 批準。

經批準的規劃是開發利用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活動的基本依據。規劃的修改,必須經原批準機關核準。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引水、蓄水、排水,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服從防洪的總體安排,實行興利與除害相結合的原則,兼顧上下游、左右岸和地區之間的利益,充分發揮水資源的綜合效益。

第十四條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首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統籌兼顧農業、工業用水和航運需要。在水源不足地區,應當限制城市規模和耗水量大的工業、農業的發展。

第十五條各地區應當根據水土資源條件,發展灌溉、排水和水土保持事業,促進農業穩產、高產。

在水源不足地區,應當采取節約用水的灌溉方式。

在容易發生鹽堿化和漬害的地區,應當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地下水的水位。

第十六條國家鼓勵開發利用水能資源。在水能豐富的河流,應當有計劃地進行多目標梯級開發。

建設水力發電站,應當保護生態環境,兼顧防洪、供水、灌溉、航運、竹木流放和漁業等方面的需要。

第十七條國家保護和鼓勵開發水運資源。在通航或者竹木流放的河流上修建永久性攔河閘壩,建設單位必須同時修建過船、過木設施,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妥善安排施工和蓄水期間的航運和竹木流放,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負擔。

在不通航的河流或者人工水道上修建閘壩后可以通航的,閘壩建設單位應當同時修建過船設施或者預留過船設施位置,所需費用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由交通部門負擔。

現有的礙航閘壩,由縣級以上人民 *** 責成原建設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采取補救措施。

第十八條在魚、蝦、蟹洄游通道修建攔河閘壩,對漁業資源有嚴重影響的,建設單位應當修建過魚設施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十九條修建閘壩、橋梁、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筑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通航標準和其他有關的技術要求。

因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設施而擴建、改建、拆除或者損壞原有工程設施的,由后建工程的建設單位負擔擴建、改建的費用和補償損失的費用,但原有工程設施是違章的除外。

第二十條興建水工程或者其他建設項目,對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或者航道水量有不利影響的,建設單位應當采取補救措施或者予以補償。

第二十一條興建跨流域引水工程,必須進行全面規劃和科學論證,統籌兼顧引出和引入流域的用水需求,防止對生態環境的不利影響。

第二十二條興建水工程,必須遵守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和其他有關規定。凡涉及其他地區和行業利益的,建設單位必須事先向有關地區和部門征求意見,并按照規定報上級人民 *** 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三條國家興建水工程需要移民的,由地方人民 *** 負責妥善安排移民的生活和生產。安置移民所需的經費列入工程建設投資計劃,并應當在建設階段按計劃完成移民安置工作。

第三章水、水域和水工程的保護

第二十四條在江河、湖泊、水庫、渠道內,不得棄置、堆放阻礙行洪、航運的物體,不得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桿作物。

在航道內不得棄置沉船,不得設置礙航漁具,不得種植水生植物。

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不得在河床、河灘內修建建筑物。

在行洪、排澇河道和航道范圍內開采砂石、砂金,必須報經河道主管部門批準,按照批準的范圍和作業方式開采;涉及航道的,由河道主管部門會同航道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五條開采地下水必須在水資源調查評價的基礎上,實行統一規劃,加強監督管理。在地下水已經超采的地區,應當嚴格控制開采,并采取措施,保護地下水資源,防止地面沉降。

第二十六條開采礦藏或者興建地下工程,因疏干排水導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枯竭或者地面塌陷,對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生活和生產造成損失的,采礦單位或者建設單位應當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

第二十七條禁止圍湖造田。禁止圍墾河流,確需圍墾的,必須經過科學論證,并經省級以上人民 *** 批準。

第二十八條國家保護水工程及堤防、護岸等有關設施,保護防汛設施、水文監測設施、水文地質監測設施和導航、助航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壞。

第二十九條國家所有的水工程,應當按照經批準的設計,由縣級以上人民 *** 依照國家規定,劃定管理和保護范圍。

集體所有的水工程應當依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的規定,劃定保護范圍。

在水工程保護范圍內,禁止進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動。

第四章用水管理

第三十條全國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的水長期供求計劃,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計劃主管部門審批。地方的水長期供求計劃,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上一級人民 *** 主管部門制定的水長期供求計劃和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報同級人民 *** 計劃主管部門審批。

第三十一條調蓄徑流和分配水量,應當兼顧上下游和左右岸用水、航運、竹木流放、漁業和保護生態環境的需要。

跨行政區域的水量分配方案,由上一級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門征求有關地方人民 *** 的意見后制定,報同級人民 *** 批準后執行。

第三十二條國家對直接從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實行取水許可制度。為家庭生活、畜禽飲用取水和其他少量取水的,不需要申請取水許可。

實行取水許可制度的步驟、范圍和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三條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需要申請取水許可的,建設單位在報送設計任務書時,應當附有審批取水申請的機關的書面意見。

第三十四條使用供水工程供應的水,應當按照規定向供水單位繳納水費。

對城市中直接從地下取水的單位,征收水資源費;其他直接從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可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決定征收水資源費。

水費和水資源費的征收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五條地區之間發生的水事糾紛,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團結協作的精神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由上一級人民 *** 處理。在水事糾紛解決之前,未經各方達成協議或者上一級人民 *** 批準,由國家規定的交界線兩側一定范圍內,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引水和蓄水工程,不得單方面改變水的現狀。

第三十六條單位之間、個人之間、單位與個人之間發生的水事糾紛,應當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請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或者其授權的主管部門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對有關人民 *** 或者其授權的主管部門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水事糾紛解決之前,當事人不得單方面改變水的現狀。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 *** 或者其授權的主管部門在處理水事糾紛時,有權采取臨時處置措施,當事人必須服從。

第五章防汛與抗洪

第三十八條各級人民 *** 應當加強領導,采取措施,做好防汛抗洪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參加防汛抗洪的義務。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 *** 防汛指揮機構統一指揮防汛抗洪工作。

在汛情緊急的情況下,防汛指揮機構有權在其管轄范圍內調用所需的物資、設備和人員,事后應當及時歸還或者給予適當補償。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根據流域規劃和確保重點兼顧一般的原則,制定防御洪水方案,確定防洪標準和措施。全國主要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中央防汛指揮機構制訂,報國務院批準。

防御洪水方案經批準或者制定后,有關地方人民 *** 必須執行。

第四十一條在防洪河道和滯洪區、蓄洪區內,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防洪的要求。

第四十二條按照天然流勢或者防洪、排澇工程的設計標準或者經批準的運行方案下泄的洪水、澇水,下游地區不得設障阻水或者縮小河道的過水能力;上游地區不得擅自增大下泄流量。

第四十三條在汛情緊急的情況下,各級防汛指揮機構可以在其管轄范圍內,根據經批準的分洪、滯洪方案,采取分洪、滯洪措施。采取分洪、滯洪措施對毗鄰地區有危害的,必須報經上一級防汛指揮機構批準,并事先通知有關地區。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應當分別對所管轄的滯洪區、蓄洪區內有關居民的安全、轉移、生活、生產、善后恢復、損失補償等事項,制定專門的管理辦法。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取水、截水、阻水、排水,給他人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障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可以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一)在江河、湖泊、水庫、渠道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航運的物體的,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桿作物的,在航道內棄置沉船、設置礙航漁具、種植水生植物的;

(二)未經批準在河床、河灘內修建建筑物的;

(三)未經批準或者不按照批準的范圍和作業方式,在河道、航道內開采砂石、砂金的;

(四)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圍墾湖泊、河流的。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可以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整治河道、航道的;

(二)違反本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擅自向下游增大排泄洪澇流量或者阻礙上游洪澇下泄的。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罰款;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毀壞水工程及堤防、護岸等有關設施,毀壞防汛設施、水文監測設施、水文地質監測設施和導航、助航設施的;

(二)在水工程保護范圍內進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動的。

第四十八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治安管理處罰不服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九條盜竊或者搶奪防汛物資、水工程器材的,貪污或者挪用國家救災、搶險、防汛、移民安置款物的,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主管部門以及水工程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對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與國際或者國境邊界河流、湖泊有關的國際條約、協定,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第五十二條國務院可以依據本法制定實施條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依據本法,制定實施辦法。

第五十三條本法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

全國人大常委會

河道管理法

答:

條例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已經1988年6月3日國務院第七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總理 *** 1988年6月1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發揮江河湖泊的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區、蓄洪區,滯洪區)。

河道內的航道,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

第三條開發利用江河湖泊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應當全面規劃、統籌兼顧、綜合利用、講求效益,服從防洪的總體安排,促進各項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國務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國河道的主管機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是該行政區域的河道主管機關。

第五條國家對河道實行按水系統一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長江、黃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遼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的邊界河道以及國境邊界河道,由國家授權的江河流域管理機構實施管理,或者由上述江河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河道主管機關根據流域統一規劃實施管理。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市、縣的河道主管機關實施管理。

第六條河道劃分等級。河道等級標準由國務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七條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實行地方人民 *** 行政首長負責制。

第八條各級人民 *** 河道主管機關以及河道監理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加強河道管理,執行供水計劃和防洪調度命令,維護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第九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河道堤防安全和參加防汛搶險的義務。

第二章河道整治與建設

第十條河道的整治與建設,應當服從流域綜合規劃,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通航標準和其他有關技術要求,維護堤防安全,保持河勢穩定和行洪、航運通暢。

第十一條修建開發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類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等建筑物及設施,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河道管理權限,將工程建設方案報送河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履行審批手續。

建設項目經批準后,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機關。

第十二條修建橋梁、碼頭和其他設施,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所確定的河寬進行,不得縮窄行洪通道。

橋梁和棧橋的梁底必須高于設計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運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設計洪水位由河道主管機關根據防洪規劃確定。

跨越河道的管道、線路的凈空高度必須符合防洪和航運的要求。

第十三條交通部門進行航道整治,應當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機關對有關設計和計劃的意見。

水利部門進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應當兼顧航運的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部門對有關設計和計劃的意見。

在國家規定可以流放竹木的河流和重要的漁業水域進行河道、航道整治,建設單位應當兼顧竹木水運和漁業發展的需要,并事先將有關設計和計劃送同級林業、漁業主管部門征求意見。

第十四條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閘、泵站和埋設的穿堤管道、纜線等建筑物及設施,河道主管機關應當定期檢查,對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

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設施,必須經河道主管機關驗收合格后方可啟用,并服從河道主管機關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條確需利用堤頂或者戧臺兼做公路的,必須經上級河道主管機關批準。堤身和堤頂公路的管理和維護辦法,由河道主管機關商交通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城鎮建設和發展不得占用河道灘地。城鎮規劃的臨河界限,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城鎮規劃等有關部門確定。沿河城鎮在編制和審查城鎮規劃時,應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機關的意見。

第十七條河道岸線的利用和建設,應當服從河道整治規劃和航道整治規劃。計劃部門在審批利用河道岸線的建設項目時,應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機關的意見。

河道岸線的界限,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交通等有關部門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劃定。

第十八條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規劃進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當地人民 *** 調劑解決。

因修建水庫、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屬于國家所有,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 *** 用于移民安置和河道整治工程。

第十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以河道為邊界的,在河道兩岸外側各十公里之內,以及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河道,未經有關各方達成協議或者國務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禁止單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第三章河道保護

第二十條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區,兩岸堤防及護堤地。

無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圍根據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確定。

河道的具體管理范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負責劃定。

第二十一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水域和土地的利用應當符合江河行洪、輸水和航運的要求;灘地的利用,應當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土地管理等有關部門制定規劃,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二條禁止損毀堤防、護岸、閘壩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設施、水文監測和測量設施、河岸地質監測設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設施。

在防汛搶險期間,無關人員和車輛不得上堤。

因降雨雪等造成堤頂泥濘期間,禁止車輛通行,但防汛搶險車輛除外。

第二十三條禁止非管理人員操作河道上的涵閘閘門,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干擾河道管理單位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四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種植高桿農作物、蘆葦、杞柳、荻柴和樹木(堤防防護林除外);設置攔河漁具;棄置礦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在堤防和護堤地,禁止建房、放牧、開渠、打井、挖窖、葬墳、曬糧、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

第二十五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必須報經河道主管機關批準;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批準:

(一)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鉆探、挖筑魚塘;

(三)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筑設施;

(四)在河道灘地開采地下資源及進行考古發掘。

第二十六條根據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質條件等,河道主管機關報經縣級以上人民 *** 批準,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圍的相連地域劃定堤防安全保護區。在堤防安全保護區內,禁止進行打井、鉆探、爆破、挖筑魚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動。

第二十七條禁止圍湖造田。已經圍墾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進行治理,逐步退田還湖。湖泊的開發利用規劃必須經河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

禁止圍墾河流,確需圍墾的,必須經過科學論證,并經省級以上人民 *** 批準。

第二十八條加強河道灘地、堤防和河岸的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河道淤積。

第二十九條江河的故道、舊堤、原有工程設施等,非經河道主管機關批準,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毀。

第三十條護堤護岸林木,由河道管理單位組織營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壞。

河道管理單位對護堤護岸林木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采伐及用于防汛搶險的采伐,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免交育林基金。

第三十一條在為保證堤岸安全需要限制航速的河段,河道主管機關應當會同交通部門設立限制航速的標志,通行的船舶不得超速行駛。

在汛期,船舶的行駛和停靠必須遵守防汛指揮部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山區河道有山體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災害的河段,河道主管機關應當會同地質、交通等部門加強監測。在上述河段,禁止從事開山采石、采礦、開荒等危及山體穩定的活動。

第三十三條在河道中流放竹木,不得影響行洪、航運和水工程安全,并服從當地河道主管機關的安全管理。

在汛期,河道主管機關有權對河道上的竹木和其他漂流物進行緊急處置。

第三四條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設置和擴大,排污單位在向環境保護部門申報之前,應當征得河道主管機關的同意。

第三十五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堆放、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體的物體。禁止在河道內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容器。

河道主管機關應當開展河道水質監測工作,協同環境保護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章河道清障

第三十六條對河道管理范圍內的阻水障礙物,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由河道主管機關提出清障計劃和實施方案,由防汛指揮部責令設障者在規定的期限內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揮部組織強行清除,并由設障者負擔全部清障費用。

第三十七條對壅水、阻水嚴重的橋梁、引道、碼頭和其他跨河工程設施,根據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由河道主管機關提出意見并報經人民 *** 批準,責成原建設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改建或者拆除。汛期影響防洪安全的,必須服從防汛指揮部的緊急處理決定。

第五章經費

第三十八條河道堤防的防汛歲修費,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分別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負擔,列入中央和地方年度財政預算。

第三十九條受益范圍明確的堤防、護岸、水閘、圩垸、海塘和排澇工程設施,河道主管機關可以向受益的工商企業等單位和農戶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其標準應當根據工程修建和維護管理費用確定。收費的具體標準和計收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制定。

第四十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取土、淘金,必須按照經批準的范圍和作業方式進行,并向河道主管機關繳納管理費。收費的標準和計收辦法由國務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凡對堤防、護岸和其他水工程設施造成損壞或者造成河道淤積的,由責任者負責修復、清淤或者承擔維修費用。

第四十二條河道主管機關收取的各項費用,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設、管理、維修和設施的更新改造。結余資金可以連年結轉使用,任何部門不得截取或者挪用。

第四十三條河道兩岸的城鎮和農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 *** 可以在汛期組織堤防保護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義務出工,對河道堤防工程進行維修和加固。

第六章罰則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河道主管機關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物體的;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桿植物的;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二)在堤防、護堤地建房、放牧、開渠、打井、挖窖、葬墳、曬糧、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的;

(三)未經批準或者不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工程安全標準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

(四)未經批準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機關的規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鉆探、挖筑魚塘的;

(五)未經批準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筑設施,以及開采地下資源或者進行考古發掘的;

(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圍墾湖泊、河流的;

(七)擅自砍伐護堤護岸林木的;

(八)汛期違反防汛指揮部的規定或者指令的。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河道主管機關除責令糾正違法行為、賠償損失、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損毀堤防、護岸、閘壩、水工程建筑物,損毀防汛設施、水文監測和測量設施、河岸地質監測設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設施;

(二)在堤防安全保護區內進行打井、鉆探、爆破、挖筑魚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動的;

(三)非管理人員操作河道上的涵閘閘門或者干擾河道管理單位正常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治安管理處罰不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七條對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國家、集體、個人經濟損失的,受害方可以請求縣級以上河道主管機關處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河道主管機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八條河道主管機關的工作人員以及河道監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對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可以根據本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第五十條本條例由國務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淮河入海水道二期工程先導段何時開工

你好!招標公告是這樣說的:根據省 *** 的部署要求,爭取在今年年內開工組織實施淮河入海水道二期先導段工程。

先導段工程主要建設內容為:北深泓開挖,南北堤加高培厚,堤坡、河坡防護,部分堤段防滲處理以及防汛道路、水土保提供、環境保護、移民征遷等。先導段工程投資估算約4.7億元(不含鐵路橋和公路橋防洪影響補償工程投資)。

2021年煙臺市地上附著物賠償標準

一、煙臺征地補償新標準內容是什么?

1、一類區片區片范圍:建成區內所有集體土地;養馬島辦事處的所有行政村;寧海街道辦事處的所有行政村;文化街道辦事處除高格莊、永安莊、義和夼、嵎峽河、顧家莊、閻家疃以外的其它行政村;魚鳥河街道辦事處的北官莊東、北官莊西、南官莊東、南官莊西、七里店、姜村、小埠子、于家莊村、直格莊村、張家村、北留德莊村;武寧街道辦事處的常留莊村、南塂村、上武寧村。

補償標準:區片價:62000元/畝;基本農田:74400元/畝;建設用地:62000元/畝;未利用地:49600元/畝。

2、二類區片區片范圍:文化街道辦事處的高格莊、永安莊、義和夼、嵎峽河、顧家莊、閻家疃;魚鳥河街道辦事處除北官莊東、北官莊西、南官莊東、南官莊西、七里店、姜村、小埠子、于家莊村、直格莊村、張家村、北留德莊村以外的其它行政村;武寧街道辦事處除常留莊村、南塂村、上武寧村以外的其它行政村;大窯街道辦事處、姜格莊街道辦事處、高陵鎮、龍泉鎮、玉林店鎮、觀水鎮、王格莊鎮、水道鎮和莒格莊鎮的所有行政村。

補償標準:區片價:57000元/畝;基本農田:68400元/畝;建設用地:57000元/畝;未利用地:45600元/畝。

以上補償標準僅包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用,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標準由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 *** 調整并公布,與征地區片綜合地價配套實施。

好了,文章到這里就結束啦,如果本次分享的水道拆遷補償標準和2021年煙臺市地上附著物賠償標準問題對您有所幫助,還望關注下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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