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chuàng)尳僮锛又胤冈趺唇鉀Q,以及搶劫罪的結果加重犯怎么認定?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錄一覽:
- 1、司法考試刑法命題人張明楷:如何處理搶劫罪中的疑難問題
- 2、搶劫罪加重類型
- 3、想問如何確定搶劫罪的加重情節(jié)
- 4、為什么搶劫罪結果加重犯處刑比故意殺人罪重
- 5、搶劫罪的結果加重犯
- 6、搶劫罪加重犯會怎么處罰?
司法考試刑法命題人張明楷:如何處理搶劫罪中的疑難問題
搶劫罪,是指以不法所有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搶劫是嚴重且常發(fā)的案件,但司法實踐中存在許多問題,需要正確處理。
1.如何理解搶劫罪中的暴力手段與強取行為?暴力是指不法行使有形力。暴力一詞在不同場合具有不同含義和不同要求。首先,搶劫罪中的暴力必須針對人實施,而不包括對物暴力。這是搶劫罪與搶奪罪的關鍵區(qū)別。搶奪行為只是直接對物使用暴力(對物暴力),并不是直接對被害人行使暴力;行為人實施搶奪行為時,被害人來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壓制不能抗拒。其次,搶劫罪中的暴力手段必須達到足以抑制對方反抗的程度,但不要求事實上抑制了對方的反抗。因此,以不足以抑制對方反抗的輕微暴力取得他人財物的,應認定為敲詐勒索罪。例如,乙經(jīng)常邀約甲的妻子打麻將,為此導致甲夫妻不和。某日乙又將甲妻邀至乙家打麻將,甲得知后來到乙的住處,掀翻麻將桌,打了乙?guī)锥猓σ艺f:“你破壞了我的家庭,必須賠償5000元。”甲雖然對乙實施了暴力行為,但從當時的環(huán)境來看,并不足以抑制乙的反抗,故不應認定為搶劫罪,而應認定為敲詐勒索罪。附帶說明的是,搶劫罪中的脅迫與其他方法,都必須達到足以抑制對方反抗的程度。
強行劫取財物,是指違反對方的意志將財物轉(zhuǎn)移給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通常包括四種情況:一是行為人自己當場直接奪取、取走被害人占有的財物;二是迫使被害人當場交付(處分)財物;三是實施暴力、脅迫等強制行為,趁對方?jīng)]有注意財物時當場取走其財物;四是在使用暴力、脅迫等行為之際,被害人由于害怕而逃走,將身邊財物遺留在現(xiàn)場,行為人當場取走該財物。應予注意的是,一方面,對于“當場”的理解不能過于狹窄。暴力、脅迫等方法與取得財物之間雖然持續(xù)一定時間,也不屬于同一場所,但從整體上看行為并無間斷的,也應認定為當場取得財物。例如,A對B實施暴力,迫使B交付財物,但B身無分文,A令B立即從家中取來財物,或者一道前往B家取得財物的,應認定為搶劫罪。行為人實施暴力后,發(fā)現(xiàn)被害人身無分文,然后令被害人日后交付財物,原則上應認定為搶劫(未遂)罪與敲詐勒索罪,實行并罰。另一方面,對“當場”的理解不能過于絕對。筆者認為,如果行為人當場實施了足以抑制對方反抗的暴力,令對方事后交付財物,也應認定為搶劫罪。例如,某甲在村口遇本村4個10歲至12歲的小孩玩耍,遂向前找他們要錢,4個小孩說沒錢。甲揪出其中一小孩乙,將其捆綁、倒吊、用鞭子抽打,并用煙頭燙,造成輕傷。然后告訴乙和其他3個小孩第二天到指定地點交錢,否則后果會比乙更嚴重。次日,每個孩子向甲交20元、30元不等。筆者認為,對甲的行為應認定為搶劫罪。因為搶劫與敲詐勒索的區(qū)別,既不在于是否當場實施了暴力行為,也不在于當場取得了財物;敲詐勒索也可能實施了輕微暴力,敲詐勒索也可能當場取得財物。在行為人當場實施了暴力的情況下,如果足以抑制對方的反抗,則應認定為搶劫;否則只能認定為敲詐勒索。所以,不能簡單地以當場是否得到財物來區(qū)分搶劫罪與敲詐勒索罪。換言之,搶劫不一定要當場取得財物,只要當場實施暴力或者當場以暴力相威脅,并足以抑制對方反抗即可。所以,認定甲的行為成立搶劫罪是合適的。
2.如何理解準搶劫中的“犯盜竊、詐騙、搶奪罪”?根據(jù)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關于搶劫罪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由于盜竊罪要求“數(shù)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詐騙罪與搶奪罪也要求“數(shù)額較大”,故對“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的理解關系重大。筆者認為,盡管刑法的表述是“犯盜竊、詐騙、搶奪罪”,但并不意味著行為事實上已經(jīng)構成盜竊、詐騙、搶奪罪的既遂,也不意味著行為人所盜竊、詐騙、搶奪的財物達到了“數(shù)額較大”的標準,而是意味著行為人有犯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的故意與行為,這樣理解,才能談得上盜竊、詐騙、搶奪罪向搶劫罪的轉(zhuǎn)化。一方面,明顯的小偷小摸的行為,無論如何不能轉(zhuǎn)化為搶劫,因為行為人沒有犯盜竊罪的故意。另一方面,搶劫罪的成立也沒有數(shù)額限制,故事后搶劫也不應有數(shù)額限制。因此,行為人以犯罪故意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只要已經(jīng)著手實行,不管是既遂還是未遂,不管所取得的財物數(shù)額大小,都符合“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的條件。例如,甲深夜?jié)撊胍壹抑行懈`,甲從窗戶翻入廚房后進入客廳里,被乙發(fā)現(xiàn)。乙抓捕甲時,甲為了拒絕抓捕而對乙實施暴力,導致乙輕傷。由于甲具有犯盜竊罪的故意,并且該罪過支配了著手實行犯罪,故符合“犯盜竊罪”的條件,應認定為搶劫罪。又如,15周歲的甲潛入乙家,從乙的抽屜里竊得5000元現(xiàn)金。恰逢此時,乙的兒子丙(14歲)放學回家。甲為了窩藏贓物而對丙實施暴力,導致丙輕傷。甲雖然沒有達到對盜竊罪負刑事責任的年齡,但其盜竊行為仍然是在盜竊故意支配下實施的,故符合“犯盜竊罪”的條件,應認定為準搶劫。
3.如何認定搶劫罪的共犯?下面聯(lián)系幾個案例來討論。例一,A與B共同犯盜竊罪時,被C發(fā)現(xiàn),A與B逃跑,A逃走了,但B被C抓捕后,對C實施暴力導致C重傷。顯然,A與B的行為構成盜竊罪的共犯,但由于B另觸犯了搶劫罪,所以,對B只能認定為一個搶劫罪。例二,甲邀約乙為自己的盜竊行為望風,乙同意,并按約定前往丙的住宅外望風;但甲在盜竊時,為窩藏贓物而當場使用暴力,乙卻對此一無所知。顯然,甲的行為構成了搶劫罪。問題是,對乙應當如何處理?如果否定甲與乙成立共同犯罪,則意味著對乙的行為不能作為犯罪處理。這明顯不合理。對乙的行為也不能單獨認定為盜竊罪,因為沒有實施任何實行行為。所以,在這種場合,應當采取部分犯罪共同說,認定甲與乙在盜竊罪的范圍內(nèi)成立共同犯罪,對乙以盜竊罪的共犯論處,對甲單獨認定為搶劫罪。根據(jù)刑法的規(guī)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為共同故意犯罪行為,但這并不意味著只有當二人以上的故意內(nèi)容與行為內(nèi)容完全相同時,才能成立共同犯罪,而是意味著只要二人以上就其中部分重合的犯罪具有共同故意與共同行為,就成立共同犯罪。在上例中,沒有共同犯罪的前提,就不能認定乙的行為構成盜竊罪。再者,如果對甲、乙完全分別按搶劫罪與盜竊罪論處,而不考慮乙在盜竊罪中的共犯關系,就不可能認定乙為從犯,因而對乙不能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按照部分犯罪共同說,甲與乙在盜竊罪的范圍內(nèi)成立共犯,乙便是盜竊罪的從犯。例三,張三教唆李四犯盜竊罪,而李四在犯盜竊罪的過程中轉(zhuǎn)化為搶劫罪,對此應如何處理?首先,對李四應認定為搶劫罪。其次,對張三應認定為盜竊罪的教唆犯,而且不能適用刑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因為事實上,如果沒有張三的教唆,李四不會實施盜竊行為,更不會轉(zhuǎn)化為搶劫行為;張三的教唆行為與李四的搶劫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根據(jù)部分犯罪共同說,張三與李四在盜竊罪的范圍內(nèi)成立共犯。換言之,由于李四所犯之罪包含了盜竊罪,所以不符合刑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條件。
4.如何區(qū)分搶劫罪與綁架罪?由于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關于綁架罪的規(guī)定比較簡單,司法實踐中常常出現(xiàn)望文生義地理解“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現(xiàn)象。綁架罪的本質(zhì)特征,是將使用暴力等手段將他人作為人質(zhì),進而使第三者滿足行為人的不法要求。所以綁架罪的完整定義應為:利用被綁架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人對被綁架人安危的憂慮,以勒索財物或滿足其他不法要求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實力控制他人的行為。因此,綁架罪中的索取財物,只能是向被綁架人以外的第三者索要財物,否則就談不上將被綁架人作為“人質(zhì)”了。不難看出,搶劫罪與綁架罪的關鍵區(qū)別在于,前者是直接迫使被綁架人交付財物,而不是向第三者勒索財物;后者只能是向被綁架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有關人勒索財物。行為人使用暴力、脅迫手段非法扣押被害人或者迫使被害人離開日常生活處所后,仍然向該被害人本人勒索財物的,只能認定為搶劫罪,不應認定為綁架罪。
5.搶劫罪的結果加重犯是否存在未遂?回答是肯定的。首先,必須指出的是,不能認為凡是屬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guī)定的入戶搶劫等8種情形的,一旦著手實行均為搶劫既遂。根據(jù)財產(chǎn)犯罪的本質(zhì),屬于8種情形的搶劫,也可能只成立搶劫未遂。例如,入戶搶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等行為,沒有使被害人喪失對財物的控制的,仍然成立搶劫未遂。其次,行為人本欲當場殺害他人然后取走財物,但實際上未能殺害他人的,應適用結果加重犯的法定刑,同時適用總則關于未遂犯的規(guī)定。例如,甲等三人共謀將出租車司機乙殺死后搶劫其財物,甲等三人上車后,讓乙將車開往偏僻處,隨即對乙實施暴力,并勒乙的脖子。乙休克后,甲等三人以為乙已死亡,將出租車內(nèi)的現(xiàn)金劫走后潛逃。乙事后蘇醒,僅受輕微傷。如果將甲等三人的行為認定為一般搶劫顯然不合適。如果因此而將甲等三人的行為認定為故意殺人罪,也不合適,因為人民法院2001年5月22日《關于搶劫過程中故意殺人案件如何定罪問題的批復》中規(guī)定:“行為人為劫取財物而預謀故意殺人,或者在劫取財物過程中,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殺人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所以,應當認為,搶劫罪中的故意“致人重傷、死亡”存在未遂。于是,對甲等三人的行為應適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對8種情形所規(guī)定的法定刑,同時適用未遂犯的規(guī)定,這樣便與故意殺人罪相協(xié)調(diào)了。
[img]搶劫罪加重類型
1、入戶搶劫。對于“戶”的理解。主要有兩種觀點:其一,認為所謂“戶”是指公民私人住宅;其二,認為所謂“戶”除公民私人住宅外,還包括國家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社會團體的辦公場所,供公眾生產(chǎn)、生活的封閉性場所。后一觀點主要認為進入其他公共建筑物搶劫,其危害性更為嚴重,因此應予處罰。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公共交通工具是指供公眾使用的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等。所謂公共,即指該交通工具是供不特定人或者多數(shù)人使用。對此,有些人認為公共交通工具是指供公眾(不特定的多數(shù)人)使用的交通工具,因而供單位內(nèi)部使用的交通工具如工廠學校班車并非是公共交通工具。這一定義來源于對“公共”的不同理解,它實際將特定的多數(shù)人和不特定的少數(shù)人均排除于公共之外。對于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搶劫行為作加重處理,是由于在此交通工具上所實施的搶劫對于社會的危害更大,對于社會秩序的侵害也更加嚴重。在刑法將個人人身、財產(chǎn)等合法權益抽象為社會利益予以保護時,應當重視其社會性,即重視量的多數(shù)性。3、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所謂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是指人民銀行和商業(yè)銀行,以及除銀行以外的其他依法參加金融活動、開展金融業(yè)務的機構,如信托投資公司、證券公司、融資租賃公司、財務公司、信用社和保險公司。有的學者將該種情形解釋為搶劫金庫,人為地將上述規(guī)定限定過窄的范圍,并不符臺立法規(guī)定。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3月17日施行的《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guī)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的“盜竊金融機構”是指盜竊金融機構的經(jīng)營資金、有價證券和客戶的資金等,如儲戶的存款、債券、其他款物、企業(yè)的結算資金、股票,不包括盜竊金融機構的辦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財物的行為。4、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shù)額巨大的。這實際是將同種數(shù)罪作為加重情節(jié)處理的典型。多次搶劫是指搶劫次數(shù)在三次或者三次以上。“多次搶劫”的適用,并不以每次搶劫行為已經(jīng)既遂為前提,并且只要多次搶劫行為是在刑法規(guī)定的追訴時效期限內(nèi)即可。所謂數(shù)額巨大應當認為是指從客觀而言其既遂后的實際所得數(shù)額,不應當包括所謂以主客觀原則認定數(shù)額巨大。5、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這一情節(jié)在1979年刑法中就已存在,但至今對此仍然存有爭論。作為結果加重犯,上述規(guī)定包括過失致人重傷或者過失致人死亡情形,在理論和實務中均受到認可;同時,由于存在著暴力的手段行為,因此,故意重傷也允許被包容其中。綜上所述,一般來說搶劫的行為和綁架行為之間是不存在牽連關系的,所以法院在審理案件的時候會分別對這兩種行為進行判定,而在法律上也沒有針對搶劫和綁架認定為一個罪行的,所以會進行分別認定,數(shù)罪并罰。
想問如何確定搶劫罪的加重情節(jié)
以下八種情形構成搶劫罪的加重犯。
【法律依據(jù)】
《刑法》第263條規(guī)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1、入戶搶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3、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4、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shù)額巨大的;
5、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6、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7、持槍搶劫的;
8、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更多關于如何確定搶劫罪的加重情節(jié),進入:查看更多內(nèi)容
為什么搶劫罪結果加重犯處刑比故意殺人罪重
搶劫罪結果加重犯處刑比故意殺人罪輕。搶劫加重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故意殺人,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shù)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搶劫罪的結果加重犯
搶劫罪結果加重犯的八種加重處罰情形,具體如下:入戶搶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shù)額巨大的;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法律分析】
可歸責于行為人的結果,加重結果應當與行為人的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如果行為人對該結果的發(fā)生既無故意,又無過失,或與行為人的行為無內(nèi)在規(guī)律引起與被引起的因果關系的結果,就不應歸責于行為人。只有可歸責于行為人的結果,才能成為結果加重犯的加重結果。加重處罰的法定刑,結果加重犯的加重結果必須是被刑法規(guī)定有加重法定刑的結果。所謂加重法定刑是指結果加重犯的法定刑至少重于基本罪的法定刑,否則,就談不上加重。搶劫罪有加重處罰的,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例如:入戶搶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shù)額巨大的;搶劫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冒充軍警搶劫的;持槍搶劫的;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先、救災、救濟物資的等等。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一)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shù)額巨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槍搶劫的;(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搶劫罪加重犯會怎么處罰?
會在法定刑內(nèi)加重處罰,具體怎么處罰根據(jù)情節(jié)而定。法律規(guī)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guī)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jié)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nèi)判處刑罰。
根據(jù)我國《刑法》規(guī)定,搶劫罪的基本法定刑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結果加重犯是在三至十年的刑期范圍內(nèi)從重處罰。
【法律依據(jù)】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shù)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關于搶劫罪加重犯怎么解決和搶劫罪的結果加重犯怎么認定?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本文轉(zhuǎn)載自互聯(lián)網(wǎng),如有侵權,聯(lián)系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