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證是指在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事實等方面進行調查、聽取當事人的申辯意見和證據的一種程序。聽證結束后,行政機關會根據聽證結果作出處罰決定書。那么,這份處罰決定書應該如何處理呢?
一、履行告知義務
行政機關在作出處罰決定時,應當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并告知當事人復議、訴訟的期限和途徑。同時,還應當告知當事人如何繳納罰款、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等相關事項。
二、送達當事人
行政機關在作出處罰決定書后,應當及時將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應當在收到處罰決定書后15日內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否則將面臨更嚴厲的處罰。
三、留存備案
行政機關在作出處罰決定后,應當將處罰決定書留存備案,并及時公示。同時,還應當將處罰決定書報送上級行政機關備案。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時,可以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復議決定書或者行政機關未作出復議決定的情況下,6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總之,聽證結束后的處罰決定書應當及時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有關復議、訴訟的權利和期限,同時行政機關也應當留存備案并公示。當事人如對處罰決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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