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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罰量刑重了要簽字嗎
肯定不能簽字,認罪認罰從寬是指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對于指控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意見并簽署具結書的案件,可以依法從寬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jié)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xiàn);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img]認罪認罰從寬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一、認罪認罰從寬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對于指控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意見并簽署具結書的案件,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檢察機關根據犯罪事實和對社會危害程度以及認罪認罰的情況,依法提出從寬處罰的量刑建議,人民法院在做出判決時一般應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 罪名 和量刑建議。 現(xiàn)行刑事實體法和程序法對認罪認罰案件的適用程序及從寬量刑均有規(guī)定,但都散見其中,未成體系。如 刑法 第六十七條、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二款、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二第二款對 自首 、坦白情節(jié)及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 貪污罪 、 行賄罪 、 介紹 *** 罪 規(guī)定了或從輕、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的適用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以下簡稱《量刑指導意見》)對自首、坦白、當庭自愿認罪、退贓退賠、賠償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諒解、達成 刑事和解 等情節(jié)在量刑上確定了從寬幅度。 刑事訴訟法 規(guī)定了簡易程序、刑事和解制度、附條件不起訴制度,試點中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也是簡化此類案件辦理流程的新探索。 有觀點認為,現(xiàn)有相關審理程序、 訴訟 制度體現(xiàn)程序從簡有余,但實體從寬不足,從寬情節(jié)大多是“酌定型”或“可以型”,從寬的決定權仍在法院,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產生有效的認罪認罰吸引,提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應當是一種獨立于現(xiàn)有認罪認罰規(guī)定的制度創(chuàng)新,其設立的目的在于通過量刑協(xié)商,鼓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審前自愿認罪認罰,以達到實體法上的剛性從寬,并帶來辦案程序的簡化、高效。“獨立說”在制度設計中強調控辯雙方通過協(xié)商達成較法定量刑更為優(yōu)惠的量刑協(xié)議,法院對認罪認罰的自愿性和量刑協(xié)議的合法性審查確認后徑行判決。 筆者認為,現(xiàn)行認罪認罰案件訴訟程序及相關制度適用的前提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承認犯罪事實并接受刑事處罰,其認罪認罰情節(jié)在客觀上也必然帶來量刑從寬的效果,理應歸屬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體系之中。雖然從寬的裁量權在法院,但《量刑指導意見》對于從寬情節(jié)的類型及量刑幅度已經做了明確規(guī)定,基本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設計、完善的過程中,如何有效激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審前自愿認罪認罰,如何保障量刑協(xié)商及程序選擇的自愿性、合法性,如何協(xié)調實體從寬與現(xiàn)有制度、程序間的關系才是應當考慮的問題。 二、量刑協(xié)商——對訴辯交易制度的合理借鑒 現(xiàn)行 刑事訴訟 簡易程序、速裁程序運行機制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能夠帶來辦案程序的簡化和辦案效率的提高,但時間和程序上的縮簡并不足以吸引犯罪嫌疑人自 立案 之初自動選擇認罪認罰,且審理程序的適用是事后的,對被追訴人而言,量刑減讓才是認罪認罰的最大心理動因。因此,充分發(fā)揮量刑激勵機制的作用是認罪認罰制度的基礎。 量刑激勵機制發(fā)揮作用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量刑結果有合理預期,其自愿認罪認罰能夠獲得量刑減讓,并在庭前就量刑與控方有一定的協(xié)商空間。自首、坦白、退贓、賠償等認罪認罰情節(jié)已為《量刑指導意見》所確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專業(yè) 律師 的幫助下或檢察官的釋明下對量刑結果形成合理預期不存在障礙,但控辯雙方就量刑減讓可協(xié)商的空間和幅度是多少卻值得研究。筆者認為,在罪刑法定原則下,控辯雙方的量刑協(xié)商仍應以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既有量刑情節(jié)為依據,減讓幅度則以《量刑指導意見》確定的幅度為限,以避免“花錢買刑”或同罪所判 刑罰 差距過大等損害法律統(tǒng)一和司法權威的現(xiàn)象發(fā)生。但在制度完善的過程中,有必要對《量刑指導意見》做進一步細化,明確不同階段不同程度的認罪認罰情節(jié)所適用的具體從寬幅度,一來有利于控辯雙方對案件的量刑結果有趨于一致的預期,二來不至造成量刑協(xié)議與法官的裁量差距過大。另外,量刑激勵還可以體現(xiàn)在強制措施的變更、 罰金 與 管制 的協(xié)商適用以及非監(jiān)禁刑的從寬適用上。對于犯罪情節(jié)較輕、人身危險性較小并積極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進行量刑協(xié)商時可考慮變更 羈押 措施、單獨適用罰金刑,對于符合 社區(qū)矯正 條件的可從寬考慮適用管制、 緩刑 等。 我國關于認罪認罰從寬量刑的標準,都規(guī)定在各個法律當中,但是并沒有,形成一套完整的體系,他只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話,對于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那么,檢察機關進行量刑意見的時候,就會考慮這些情景,進行從輕處罰量刑意見。
法院覺得檢察院量刑重認為判的重
檢察院量刑不會比法院重,對于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
對于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后仍然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認罪認罰量刑能減刑多少
對于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ji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根據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應當減輕處罰;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不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jié)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以內從輕處罰。
《刑法》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guī)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jié)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刑法》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guī)定的減輕處罰情節(jié)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guī)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還沒有判刑和執(zhí)行刑罰,不存在減刑問題,而是“從輕減輕處罰”。
至于如何從輕減輕處罰,根據犯罪性質、犯罪情節(jié)和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酌情決定。如果不是惡性刑事犯罪案件、犯罪情節(jié)輕微、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最輕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惡性刑事案件,指的是社會危害重大、嚴重威脅公民生命安全和公共安全之類的犯罪案件(如,故意殺人罪、搶劫罪、其他嚴重的破壞性犯罪)。
減刑,指的是判刑以后,在執(zhí)行刑罰期間,表現(xiàn)較好,符合減刑條件的,依法給予減去一部分刑期,縮短原判刑罰。
檢察院量刑過重,但已簽署認罪認罰怎么辦
法律分析:檢察院的量刑建議書只是向法院提出的建議,最終怎么判刑還是法院根據實際案情而定的,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影響組織和個人的干涉。這時候建議當事人要委托律師辯護,爭取判緩刑。
緩刑制度的意義體現(xiàn)在:
第一,緩刑有助于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最優(yōu)化地發(fā)揮刑罰功能。緩刑的具體適用,能夠使犯罪分子在感受到刑罰的威懾力,對暫緩執(zhí)行的刑罰隨時可能被實際執(zhí)行所有顧忌的條件下,在不被關押、由特定機關予以考察的過程中,更自覺地檢點自己的行為,改惡從善,從而避免被實際執(zhí)行短期自由刑而帶來的社會隔絕、重返社會困難、罪犯間的交互感染等諸多弊端,并能較好地實現(xiàn)懲罰與教育、改造犯罪人的刑罰功能。
第二,緩刑有助于更好地實現(xiàn)刑罰目的。在以自律為主的社會生活中獲得的特殊預防效果,比將犯罪收押與監(jiān)禁設施內執(zhí)行刑罰,以他律為主的監(jiān)禁生活中獲得的特殊預防效果更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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