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刑事訴訟法119條
1、法律分析: 第一百一十九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訴訟法釋義119,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2、刑事訴訟第119條主要涉及公安機關在偵查活動中對與犯罪有關的財物、文件的查封、扣押問題。根據該條規定,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如果發現與犯罪有關的財物、文件,應當立即進行查封、扣押。這一措施旨在確保相關證據不被篡改、毀滅或轉移,從而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
3、《刑事訴訟法》第119條指出,對于不需要逮捕或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地點或其居住地進行訊問,但需出示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傳喚、拘傳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避免以連續傳喚形式變相拘禁嫌疑人。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的規定,當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時,公安司法機關應當指派或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這一法律條文明確了鑒定的法律依據,確保了鑒定活動的合法性和權威性。鑒定在刑事訴訟中扮演著多重角色。
5、《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內容是: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刑事訴訟法釋義119;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刑事訴訟法119條的內容
1、法律分析: 第一百一十九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2、刑事訴訟第119條主要涉及公安機關在偵查活動中對與犯罪有關的財物、文件的查封、扣押問題。根據該條規定,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如果發現與犯罪有關的財物、文件,應當立即進行查封、扣押。這一措施旨在確保相關證據不被篡改、毀滅或轉移,從而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內容是: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4、法律分析:新刑事訴訟法中關于拘傳的法律條款主要有兩條,即第六十六條和第一百一十九條。拘傳是一種強制的措施,是對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的一種強制措施,強制其到指點地點接受訊問。
5、《刑事訴訟法》第119條指出,對于不需要逮捕或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地點或其居住地進行訊問,但需出示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傳喚、拘傳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避免以連續傳喚形式變相拘禁嫌疑人。
直接拘傳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直接拘傳是刑事訴訟中的一種強制措施刑事訴訟法釋義119,允許在無需傳喚的情況下直接拘捕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法律規定如下: 《刑事訴訟法》第119條指出刑事訴訟法釋義119,對于不需要逮捕或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地點或其居住地進行訊問,但需出示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根據法律規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1)拘傳的對象是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于已經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直接進行訊問,不需要經過拘傳程序;(2)拘傳的目的是強制就訊,而不是強制待偵、待訴、待審,因此拘傳沒有羈押的效力,在訊問后,應當將被拘傳人立即放回。
拘傳,是指偵查機關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強制其到案接受 訊問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它通常是對經合法傳喚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采用,在特殊情況下,不經傳喚也可以直接進行拘傳。如果犯罪嫌疑人抗拒拘傳,偵查官員可以使用戒具。
拘傳規定確保司法公正與人權保障。需嚴格掌握條件,拘傳必須基于傳喚無效且無正當理由,旨在使嫌疑人到案接受訊問。慎重使用戒具,僅在強制時適用,一旦嫌疑人到案即停止。對非關押嫌疑人在指定地點訊問,地點限于嫌疑人工作生活所在市、縣內的公安局、公安派出所、基層組織及所在單位。
法律分析:根據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釋》之規定,拘傳的適用對象包括兩種:經合法傳喚沒有正當理由而不到案的;根據案件情況有必要直接拘傳的。
暫無相關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