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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案自首之后什么時候判刑
1、在刑事案件中,犯案人主動投案并承認罪責者,可適用速裁程序進行判刑,審判周期通常在10日內完成,然若刑期可能超過1年,則判決期限將延長至15天。另外,對于自首的罪犯,法院有權給予從輕或減輕其處罰。
2、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后,法院受理案件后,應該在二個月內作出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3、投案自首后一般兩個月左右能判,有可能會更長。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4、對于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后什么時候能宣判這個問題,法律是沒有明確規定的,但如果法院已經受理案件的,應該在二個月內作出宣判。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5、自首逮捕后,一般五個月內判刑。自首與判刑時間沒有關系,只與量刑力度有關。犯罪嫌疑人自首后的公安機關偵查階段、檢察機關起訴階段及法院的審判階段的期限要根據刑事案件的重大程度、復雜程度來判斷,具體的時間是不一定的。
行政案件主動投案需要傳喚嗎
1、主動投案需要傳喚證。投案自首可能也需要傳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對不需要逮捕、拘留刑事訴訟法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刑事訴訟法投案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2、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對自動投案或者群眾扭送到公安機關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是可以依法進行傳喚的,傳喚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
3、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可以強制傳喚。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
4、法律主觀刑事訴訟法投案:法律規定中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派出所、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經出示人民警察證,可以口頭傳喚,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違法嫌疑人到案經過、到案時間和離開時間。
5、律師解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刑事訴訟法關于自首的規定
依據刑事訴訟法投案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自首行為系指犯罪者在犯案后能主動投案,且真誠地陳述自身刑事訴訟法投案的罪行。自動投案涵蓋以下三種情況刑事訴訟法投案:首先,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偵查機關察覺;其次,即便已察覺但犯罪嫌疑尚未接受詢問或受強制措施;最后,犯罪者在偵查機關等方面還未獲知信息之前就自行、主動地去報告。
刑事訴訟法則賦予了以下處理原則:罪犯自首者,得視情形予以減、輕之罰,尤其罪行輕微者,尤可予以免罰。累犯者,應加重其刑,且不得適用緩刑及假釋制度。【法律依據】《刑法》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根據新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供自首的對象有:(1)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2)其所在單位。(3)城鄉基層組織。(4)以上單位的有關負責人員。
根據刑事訴訟法投案我國法律的規定,犯罪嫌疑人有自首情節的,可以酌情進行減輕、從輕處罰。因此自首對于量刑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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