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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使用刑事訴訟法第65條1款1項或2項,釋放用哪條?
1、取保候審釋放適用于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補充 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
2、交納保證金或者提出保證人,向辦案機關申請取保候審。
3、《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是(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4、《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羈押期限屆滿時,案件仍未處理完畢,且有必要繼續羈押則應考慮取保候審。此規定旨在確保法律公正與效率并存,避免長時間無法律依據的羈押。取保候審的執行機構為公安機關。
5、《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主要圍繞取保候審制度進行了規定。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當存在以下四種情形之一時,可以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措施:首先,若嫌疑人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此情況適宜取保候審。
6、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內容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逮捕釋放依據什么法條
法律分析:刑事拘留后因證據不足釋放的,可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因情節顯著輕微,不構成犯罪或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可適用《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刑事拘留期限屆滿,因偵查需要變更為其他刑事強制措施的,可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所涉及到釋放人員的相關條款,主要涵蓋以下幾項內容:即第八十四條、第九十二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六條以及第一百七十四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第九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
刑拘釋放轉取保候審的法律條款
1、法律分析:刑拘轉取保的釋放條款是: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2、法律分析:在被刑事拘留之后馬上就能申請取保候審。但是要符合一些特定的條件才可取保,保證方式就是兩種,繳納保證金或者找個人來當擔保人,兩個選擇一個就行了。保證金金額的話1000塊錢以上,上不封頂,就是要出一種讓被刑拘的人稍微有點肉疼的價格,根據被羈押人身家來等比的來進行保證金的確認。
3、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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