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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
1、構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1)未造成傷害后果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2)致一人重傷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3)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非法拘禁人數、次數、拘禁時間、致人傷亡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3、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1)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4、為索取合法債務、爭取合法權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在我們國家如果限制他人的人生自由,如果并不是有關的機關工作人員,為了調查相關的案件的話,那么肯定是需要受到一定的懲處,也有可能構成非法拘禁罪,而非法拘禁罪在進行一個辯護理由陳述的時候,是可以從犯罪構成要件來分析他并不構成該罪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68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68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68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非法拘禁罪量刑標準
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可以知道,非法拘禁罪主要有下面幾個量刑幅度:
第一,如果犯罪嫌疑人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二,如果犯罪嫌疑人對被拘禁者采取毆打、侮辱等手段,屬于嚴重情節的,從重處罰;
第三,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實施非法拘禁的過程中,致人重傷的,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致人死亡的,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實施非法拘禁的過程中故意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五,如果犯罪嫌疑人是以索取債務為目的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
第六,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非法拘禁的,從重處罰。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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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的最新量刑標準是什么?
根據《刑法》第238條第1款、第2款的規定,犯非法拘禁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非法拘禁罪的,從重處罰。所謂具有毆打、侮辱情節,是指為實行非法拘禁而在拘禁過程中進行毆打或侮辱。作為非法拘禁罪嚴重情況的毆打、侮辱是否包括毆打、侮辱行為獨立構成犯罪的情形,應當包括輕傷罪和侮辱罪在內,但是不應包括重傷害的故意傷害罪在內,對于過失造成重傷的,應適用非法拘禁罪的加重結果犯之法定刑;故意造成重傷的,則應根據本條第2款的轉化犯規定,以故意傷害罪論處。所謂致人重傷、致人死亡僅僅是指過失致人重傷、致人死亡,且不包括以輕傷為故意而過失地造成重傷的情形在內,因為這種情形仍為故意重傷罪的范疇。所謂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指的是為索取合法債務的情形。行為人為索取非法債務而扣押、拘禁他人的,應以本法第239條的綁架罪定罪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非法拘禁罪從重處罰,僅限于利用職權的情形;沒有利用職權的,不得從重處罰。另外,應當注意,行為人非法拘禁具有多個從重處罰情節的,應在更大幅度上從重處罰。比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又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就屬于這種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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