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刑事審判庭當中,甲是審判長,乙和丙都是審判員,請問下次審理另外的刑事...
1、不一定的、但是是甲的可能性最大。一般就是經驗最豐富的審判員擔任審判長。如果他是院長、庭長。那么也是他擔任,以后換了一個案件,有院長的,院長擔任,庭長的庭長擔任。這個審判長不是固定的,法律依據 《人民法院組織法》第10條規定:“合議庭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審判長。
2、刑事法庭中,被害人坐在公訴人旁邊。【法律分析】在刑事訴訟中法院的座位安排如下:法庭旁聽席正對面的正中間是審判長,審判長兩邊是審判員、人民陪審員。書記員坐在審判人員席位的下前方。審判人員座位的兩邊,一邊是公訴人席,另一邊是辯護人席。
3、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如,不具備審判員、助理審判員或人民陪審員法定資格的人參加合議庭;實際參加法庭審理的法官與法律文書中署名的審判長、合議庭成員不一致;審判委員會在委員未過半數的情況下研究并決定案件等。
4、概念不同。審判長是法院合議庭審理案件時,負責組織審判活動的審判人員;范圍不同。審判長都是法官,但是法官不一定是審判長,普通案件要組成合議庭開庭,坐在中間負責此案的法官就是審判長,審判長是每個個案負責的法官,如果是只有一個法官審理的,該案件就不存在審判長。法官又可以被叫作審判員。
審判長的作用大不大
法律分析:大。(1)擔任案件承辦人,或指定合議庭其他成員擔任案件承辦人;(2)組織合議庭成員和有關人員做好庭審準備及相關工作;(3)主持庭審活動;(4)主持合議庭對案件進行評議,作出裁判;(5)對重大疑難案件和合議庭意見有重大分歧的案件,依照規定程序報請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在地位上,審判長通常具有較高的職務等級和權威,其意見和建議在合議庭中往往具有較大的影響力。而法官則根據其所在的法院級別和職務等級享有相應的地位和待遇。在權限方面,審判長作為合議庭的主持者,享有對庭審活動的指揮權和對裁判結果的審核權。
主審法官制度將實行當庭結案,極大地提高了審判效率。由于主審法官的職責是坐堂問案,居中裁判,從而保證案件的裁判質量。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法律文書上會寫清審判長和審判員或者代理審判員或者人民陪審員等,由這些人員組成合議庭。
綜上所述,審判長在法院工作中扮演著重要角色,其職責涵蓋了案件管理、庭審組織、裁判決定、法律文書審核等多個方面,對維護司法公正、提高審判效率具有關鍵作用。
法院開庭有哪些人在場
法庭開庭過程的文字記錄人員:書記員。案件的當事人:原、被告(人)、第三人。及刑事案件中的公訴人。為當事人提供法律幫助的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其他出庭法庭的人:翻譯人員、鑒定人、證人等。
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和公訴人必須親自出席開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公開審理的案件允許公民旁聽,但精神病人、醉酒的人以及未經人民法院批準的未成年人不得旁聽。 外國人以及無國籍人,只要持有有效證件,并參照中國公民旁聽的規定,也可以申請旁聽。
法院開庭時,參加的人員通常包括一名法官、三名法官、五名法官,此外還會有書記員等輔助人員。關于法院開庭時只有法官一人的情況,可能是指簡易程序下的審理,此時可以由一名法官獨立審判。在此過程中,法官的審判行為應當遵循相關法律法規,確保公正無私,不存在舞弊現象。
開庭都有的人物如下:法院方面: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書記員、法警;原告方面:原告、原告代理人/辯護人、原告代理律師;被告方面:被告、被告代理人/辯護人、被告代理律師;其他可能相關人員:相關證人、公訴人、旁聽人員。開庭審理的流程如下:開庭。
第三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陪審員在執行陪審職務時,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義務。
法院開庭時,一般需要以下人員到場:(一)法院方面: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書記員;法警。(二)原告方面:原告;原告代理人/辯護人;原告代理律師。(三)被告方面:被告;被告代理人/辯護人;被告代理律師。
暫無相關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