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文章給大家聊聊關于污染廢液補償標準,以及由于污染造成的損失能否得到賠償?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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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污染的事例?
1、四川沱江特大水污染案,3人被判環境監管失職罪?????
2004年2—4月,四川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將工業廢水排入沱江干流水域,造成特大水污染事故,給成都、資陽等5市的工農業生產和人民生活造成了嚴重的影響和經濟損失。經農業部長江中上游漁業生態環境監測中心評估,僅天然漁業資源損失就達1569萬余元。?????
9月9日,成都市錦江區法院分別對涉及沱江水污染事故的被告人何立光、吳貴鑫、李儉等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案和被告人宋世英、張明、張山等環境監管失職案做出一審判決。相關責任人最高獲刑5年,處罰金人民幣4萬元。
2、浙江東陽畫水鎮化工污染,引發惡性 *** ?????
2005年4月1?0日,浙江省東陽市畫水鎮爆發大 *** 。東陽市 *** 將數家化工廠、農藥廠遷到當地建成“化工工業園”。
據農民投訴,自從化工廠遷入后,環境嚴重污染,稻田不生,山林被“毒死”。農民因不滿化工廠污染環境,占據化工廠,與入廠警察發生沖突,致數十人被打死,逾千人受傷,遭推翻或破壞的警車多達數百部。
3、松花江特別重大水污染責任事件,12人受到黨紀、政紀處理?
2005年11月1?3日,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雙苯廠硝基苯精餾塔發生爆炸,引發松花江水污染事件。???
國務院事故及事件調查組認定: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雙苯廠“11.13”爆炸事故和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是一起特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和特別重大水污染責任事件。
據此,給予12名事故責任人做出黨紀、政紀處理。其中:吉林市環保局局長吳揚,對事件負有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吉林省環保局局長、黨組書記王立英對事件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大過、黨內警告處分。污染事件發生后,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局長解振華喬辭去職務。
4、湖北省竹山垃圾場14年污染,環衛局遭索賠266萬元???
2001年2月20日,竹山縣環衛所與城關鎮蓮花村在未經原告14戶58名村民同意的情況下,簽訂了該村聶家溝公路邊建垃圾場的協議。
由于垃圾場缺乏有效治理,空氣、水、土均受到了嚴重污染,導致263棵果樹死亡,糧食減收10萬余元。由于食用了受污染的水及土地種植的糧食、蔬菜,58名村民的身心均受到了嚴重的損害。
2006年5月29日,湖北省竹山縣城關鎮蓮花村14戶58位村民起訴該縣城建局、環衛所環境污染人身及財產損害賠償,起訴標的266萬余元。
5、四川瀘州電廠燃油泄漏事故污染長江水體,被定為重大環境污染事件?
2006年11月15日,按照調試計劃,四川瀘州川南電廠工程施工單位在污水設施尚未建成的情況下,開始燃油系統安裝調試,造成柴油泄漏混入冷卻水管道外排,導致長江水體污染。
當天,企業報告進入長江的柴油為0.38噸;11月16日下午,經國家環保總局西南環保督查中心督查,再報進入長江的柴油為16.945噸。國家環保總局認定,這起事故造成污油進入長江,導致瀘州市城區停水,并進入重慶境內形成跨界污染,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構成重大環境污染事件。
污水排放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關于污水排放的規定具體如下:
1、第二十一條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應當明確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濃度、總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
2、第三十三條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或者劇毒廢液。
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3、第三十四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規定和標準。
4、第三十五條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采取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準。
5、第三十六條含病原體的污水應當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后,方可排放。
6、第三十七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應當采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
擴展資料
人民網北京10月16日電據中國 *** 網消息,《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第六章明確規定,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補辦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提出了5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具體如下:
1、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及其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準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條例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排污許可證后不實施監督檢查的,對核發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3、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或者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不予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由于污染造成的損失能否得到賠償?
確定環境污染的損害賠償方式如下:
一、對污染損害進行定性,即確定污染物損害是否由污染引起當企業在發生環境污染事故或者排放較多的污染物之后,附近的農作物、經濟作物、畜禽、水域養殖等會出現一些異常的現象。但農作物被污染物危害后產生的癥狀,常與病蟲害、用肥過量或不足、微量元素缺乏和農藥用量不當等所產生癥狀有相似之處;畜禽類、魚類污染所致損害與流行性瘟疫也往往容易混淆,難以做出準確的判斷。這時就應在當地環保部門的主持或指導下,會同各有關方面的專家進行周密的調查和細致的監測、綜合分析,確定此次受害是否由企業排污所致。
二、對污染損害的責任進行定性,即確定污染損害的責任是否在企業根據有關環境法律法規規定,由下列原因造成污染危害,企業不承擔污染損害賠償責任:一是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并經及時采取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水污染損失的,免于承擔責任;二是污染損失由第三者故意或者過失所引起的,第三者應當承擔責任。如施工單位在企業進行施工時,不聽勸阻或在企業不知情的情況下未經處理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油類、酸液、劇毒的廢液等造成的污染危害;三是污染損失由受害者自身的責任所引起的,如由于附近居民在應該知道污水危害的情況下,將污水引入農田進行灌溉,或擅自使用工業廢渣,或故意將污水引入養殖水域,這類情況下造成的污染危害損失,企業不承擔污染責任,可以不進行賠償。在碰到污染損害賠償事件時,當事企業必須拿出確鑿的證據,環保部門必須掌握必要的監測數據。如果企業無法提供確鑿的證據以證明其無環境污染責任,企業就應按照自己應負的責任承擔環境損害賠償。三、對污染損害進行定量,即對污染損害賠償數額進行合理確定污染危害一旦確定是因企業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或企業應負有責任,企業必須承擔污染損害賠償責任。污染損害賠償的具體數額大體包括以下幾項:由于企業污染物的排放造成他人的直接經濟損失或間接的經濟損失;受害者為恢復生產或為減少污染損害所支付的費用;受害者為消除污染危害所實際需要的費用。
地下水污染防治條例?
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條例
1985年9月28日北京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簡稱水污染防治法),防治北京地區的水體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合理地開發利用水資源,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結合本市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管轄的河流、水庫、湖泊、溝渠等地表水體和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
第三條本市各級人民 *** 必須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規劃和計劃,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對策和措施。每年用于水污染防治的費用應當占財政預算的適當比例。
第四條市環境保護局和區、縣人民 *** 環境保護部門是對水污染防治實行統一監督管理的機關,主要負責監督檢查轄區內各部門、各單位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的情況,組織有關部門編制水污染防治規劃和計劃,組織水污染防治的科學研究,組織水質監測和匯總監測資料,組織調查、處理水污染糾紛和事故。
第五條本市各級人民 *** 下列各部門應當結合各自的職責,協同環境保護部門對水污染的防治實施監督管理:城鄉建設規劃管理部門負責規劃建設中的水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水利管理部門負責地表水污染的監督管理,地質礦產部門負責地下水污染的監督管理,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公用部門負責飲用水源的衛生監督管理,市政工程管理部門負責城市下水道系統污水的監督管理,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防止城市垃圾、糞便對水體污染的監督管理,農業、漁業部門負責防止施用農藥、污水灌溉和養殖等對水體污染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一切企業、事業單位(含個體經營者,下同)都應當按照“誰污染誰治理”、“誰開發誰保護”的原則,采取措施,積極防治水污染。
各企業、事業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和領導所屬單位貫徹實施水污染防治法和本條例。
第七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責任保護水環境,并有權對污染損害水環境的行為進行監督和檢舉。
因水污染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
第二章污染源的監督管理
第八條嚴格控制新的污染源。凡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水的新建、擴建、改建項目,必須將水污染的防治設施和建設項目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建設單位和有關部門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水污染防治所需資金、材料、設備應當和主體工程統籌安排,納入計劃。違反這項規定的,計劃部門不得批準。
(二)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和防治污染的設計文件,必須報經環境保護部門批準;未經批準,城鄉建設規劃管理部門不得簽發施工許可證。
(三)水污染防治設施必須經環境保護部門會同有關監督管理部門驗收,合格的發給污水排放許可證,不合格的不得發給許可證,該建設項目不準投產或者使用。
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追究責任人員的責任。沒有建設水污染防治設施的,由環境保護部門責令限期補建,水污染防治設施不合格的限期改進。
第九條凡排放工業廢水、醫院污水、含放射性的物質或者其他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向所在區、縣環境保護部門申報登記擁有的污染物處理、排放設施和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提供防治水污染的技術資料,并抄送水利或者市政工程管理部門。
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和處理設施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
第十條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單位,應當依法繳納排污費;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單位,應當依法繳納超標準排污費,并負責治理。
排污費和超標準排污費的征收辦法由市人民 *** 制定。
第十一條對造成水體嚴重污染的單位,責令限期治理。
對中央或者市屬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市環境保護局提出意見,報市人民 *** 決定。對區、縣以下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區、縣環境保護部門提出意見,報區、縣人民 *** 決定,并報市環境保護局備案。
對中央或者市屬企業、事業單位內單一小項目的限期治理,由市環境保護局決定或者由所在區、縣的環境保護部門提出意見,報區、縣人民 *** 決定,并報市環境保護局備案。
第十二條因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必須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向環境保護部門和其他直接有關的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及時幫助發生事故的單位妥善處理。
第十三條各級環境保護部門及有關協同監督管理部門對管轄范圍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和監測的時候,被檢查的單位必須如實提供情況和必要的資料。檢查機關有責任為被檢查的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三章防治地表水污染
第十四條根據本市轄區內水體的主要功能、水質現狀及其所處的位置,將地表水體分為三類,按照國家《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進行規劃、評價和管理。
(一)第一類水體主要是作為飲用水源和飲用水源輸水河道的水體。在該水體的第一級保護區內,執行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在第二級保護區內排放污水,執行《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規定的第一級標準。
(二)第二類水體主要是作為風景觀賞的水體。在該水體流域范圍內排放污水,執行《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規定的第二級標準。風景名勝區水體保護區內,執行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
(三)第三類水體主要是第一、二類水體以外作為其他用途的水體。向該水體內排放污水,執行《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標準。
以上三類水體的具體范圍和第一、二類水體的保護區由市人民 *** 劃定。區、縣人民 *** 可以根據本地區飲用水源保護的需要,劃定本區、縣的水源保護區。
第十五條在第一類水體流域范圍內,不得建設石棉制品、硫磺、電鍍、制革、造紙制漿、煉焦、漂染、煉油、有色金屬冶煉、磷肥和染料等對水體有嚴重污染的項目。
在第二、三類水體流域范圍內,對上述建設項目,應當嚴格控制,確保水體不受污染。
違反以上兩款規定的,依照國務院頒發的《城市規劃條例》和《北京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新建衛星城鎮和改建縣城,應當逐步建立和健全排污系統和相應的污水處理設施。
第十七條將水污染物排入市政下水道的,執行《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的有關規定。
已建成污水截流管的河段,嚴禁排入污水。
第十八條禁止向地表水體排放或者傾倒工業廢渣和有毒有害廢液。
禁止向地表水體傾倒城市垃圾和其他生活廢棄物。
禁止在河道兩側隔離帶內建設畜禽養殖場、堆放垃圾和其他可能污染水體的廢棄物。
禁止使用 *** 、農藥、炸藥捕殺魚類和危害其他水生生物。
禁止在地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車輛或容器。
第十九條使用農藥,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使用的規定和標準。
運輸、存貯農藥和處理過期失效農藥,必須加強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章防治地下水污染
第二十條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利用滲坑、滲井、裂隙、溶洞以及漫流等方式排放、傾倒工業廢水、醫院污水和其他有毒有害污水以及廢棄物。已排放、傾倒的,必須向所在區、縣環境保護部門申報登記,按區、縣人民 *** 的決定,在限期內進行治理。
第二十一條禁止將可溶性劇毒廢物和含放射性的物質直接埋入地下。
堆放、埋棄含有毒有害物質的廢渣、廢液和城市垃圾,必須采取有效的防止污染措施。堆放、埋棄地點的選擇,由市環境保護、規劃、公安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查批準。
第二十二條輸送液體原料、油類和有毒工業廢水的管道,必須有防滲漏措施,污染地下水的必須限期治理。
第二十三條污染地下水質的水井,應當限期改進,消除污染。人工回灌直接補給地下水,回灌水的水質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和有關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灌溉用水的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農田灌溉水質標準》,防止污染地下水。
第二十五條在勘探和打井工程中,需要揭露和穿透含水層的,必須按照有關規范要求,嚴格做好分層止水和封孔工作,防止地下水的污染。
第二十六條市、區、縣人民 *** 在開發、利用地下水資源的時候,應當統籌兼顧,節約用水,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限制過量開采。
第五章防治飲用水源污染
第二十七條密云水庫、懷柔水庫和京密引水渠的保護區內,禁止一切直接或者間接污染水體的行為。
北京市人民 *** 制定的《北京市密云水庫、懷柔水庫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護管理暫行辦法》,必須嚴格執行。
第二十八條官廳水庫、永定河山峽河段,永定河引水渠的水源保護,必須按照北京市、河北省、山西省人民 *** 聯合頒布的《官廳水系水源保護管理辦法》嚴格管理。南旱河河道兩側各一百米范圍內,應當按照該管理辦法一級保護區的規定進行管理。
第二十九條嚴格保護城市自來水廠的地下水源,禁止一切污染地下水的行為。由市人民 *** 劃定地下水水源防護區和補給區,制定防治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一切單位和個人不得污染井水、泉水和其他飲用水水源。郊區村鎮飲水水源的防護,依照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的要求,由鄉、鎮人民 *** 和村民委員會組織實施。
第六章監測
第三十一條市環境保護局監測中心組織市地質礦產、水利、公用、市政工程管理、衛生防疫、工業等部門和各區、縣環境保護部門的監測單位,組成監測網,對全市地表水、地下水和污染源進行監測,對排放的污水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市環境保護局監測中心負責水污染糾紛、排污收費爭議的技術仲裁。
區、縣環境保護監測站參加有關水污染事件的調查,提供監測數據。
第三十三條排放工業廢水、醫院污水和其他有毒有害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建立監測制度,設置機構或者專人或者委托有關部門,對排放的廢水水量、水質進行定期、定項監測,并向所在區、縣的環境保護部門報告。
第七章獎勵與懲罰
第三十四條對水污染防治作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由市、區、縣人民 *** 、環境保護部門或者企業、事業單位,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認真執行水污染防治法和本條例,成績顯著的;
(二)綜合利用廢水或者減少廢水排放量,降低污染物排放濃度,成績顯著的;
(三)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水污染事故,避免、減輕損失的;
(四)對水污染防治有發明創造、技術革新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議,確有效益的;
(五)對造成水污染事故或者違 *** 污染防治法和本條例的行為,進行檢舉揭發,經查證屬實的。
第三十五條違 *** 污染防治法和本條例有關規定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關于法律責任的條款處理。
第三十六條違 *** 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和本條例禁止性條款的單位,可以給予警告或者按下列規定罰款:
(一)情節較輕的,處三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情節和后果較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情節和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罰款不滿五千元的,由區、縣環境保護部門決定;罰款五千元至五萬元的,由區、縣環境保護部門報區、縣人民 *** 決定;罰款超過五萬元至十萬元的,由市環境保護局決定;罰款超過十萬元的,由市環境保護局報市人民 *** 決定。
第三十八條違 *** 污染防治法和本條例的規定,造成水污染,情節較輕的,環境保護部門對責任人員可處二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情節和后果較重的,對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和后果特別嚴重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條排污單位對繳納超標準排污費有異議的,可在收到繳費通知書之日起十日內向所在區、縣環境保護部門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收費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拒不繳納排污費的,作出收費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第四十一條各級環境保護部門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法,忠于職守。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可視情節和后果,給予行政處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是為了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態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而制定的法規。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1995年10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8號公布,自1996年4月1日施行。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和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等兩款做出修改。
2020年4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修訂通過,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OK,關于污染廢液補償標準和由于污染造成的損失能否得到賠償?的內容到此結束了,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