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孕婦勞動仲裁賠償標準,以及孕婦勞動仲裁申請需要什么手續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錄一覽:
- 1、懷孕勞動仲裁
- 2、懷孕被辭退勞動仲裁賠償標準
- 3、孕婦勞動仲裁賠償標準
懷孕勞動仲裁
關于懷孕勞動仲裁的解答為法律規定四十五天內裁決,至遲不超過六十日。1建議協商解決,如果不成,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 。2可以收集相關證據,如工資條,工資卡、考勤記錄、工作證、工作往來信息、同事證明、錄音等可以證明你存在勞動關系證據,要求單位支付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3可以要求單位支付拖欠或克扣的工資及其拖欠或克扣工資額25%經濟補償金;4可以要求單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或辭退的經濟補償金;5單位行為屬于違法,可以要求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6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img]懷孕被辭退勞動仲裁賠償標準
職工懷孕期間被辭退的,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一般來說,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懷孕女工的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撤銷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
勞動者不愿意繼續在本單位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女性在孕期、產期或者哺乳期的時候,都是受到勞動法的保護的,如果公司將女性辭退,是要按照相關的法律條例對女性進行補償的。
當公司違法解除解除懷孕期間員工勞動合同,有兩種 *** 方案,第一種,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并且支付工資損失到合同再繼續履行時。
若在案件處理過程中勞動合同到期,則仲裁或法院會撤消用人單位的解除勞動合同決定,認定雙方勞動合同終止,并會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到勞動合同終止之日的工資和經濟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
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各單位在執行國家退休制度時,不得以性別為由歧視婦女。
孕婦勞動仲裁賠償標準
勞動合同法孕婦賠償金標準是: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女職工懷孕是勞動合同延續的法定事由,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如果勞動合同屆滿,用人單位應當將其勞動合同的期限順延至孕期、產期、哺乳期期滿為止。應當執行原勞動合同的薪資待遇。如果出現爭議可以進行勞動仲裁。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要求支付懷孕期至哺乳期的工資、賠償金6個月工資。
我國法律關于辭退懷孕員工的相關規定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關于孕婦賠償標準的規定
1、《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2.《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3.《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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