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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執行法官在執行時發現判決有誤該怎樣解決
1、可以向執行法官所屬法院反映執行錯誤問題。根據民事訴訟法和司法解釋民事訴訟實體錯誤的規定,發現執行法官執行錯誤的,你可以直接聯系執行法官要求糾正。可以向執行法官所屬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反映執行錯誤問題。可以向執行法官所屬的監察委員會反映執行錯誤問題。
2、法律分析:民事案件執行法官在執行時發現判決有誤的,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3、民事案件發現法院判錯案可以這樣追責:如果法官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判錯案的,一般不會被追責。如果法官故意判錯民事案件的,可能構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犯此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民事訴訟實體錯誤;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綜上所述,如果法院判決發生了錯誤,并且判決還沒有生效,是可以在規定上訴時間內進行申訴的,如果過了上訴期限,就要像上級法院繼續申訴,如果認為法院有做違背公正的事,可以向檢察院進行舉報。上訴權是法律給予每位當事人的一項基本權利,當事人可以充分行使。
5、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法院判決不公,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級人民法語上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9條百度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3、新《民事訴訟法》第209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3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根據這一條款,在人民法院依當事人申請再審過一次之后,當事人唯一的程序權利就是向檢察院申請再審檢察建議或抗訴。
訴訟書有錯別字怎么辦
一)起訴書中被告名字出現筆誤的,可采取以下的措施: 如果法院尚未立案的,可以直接與法院聯系,將錯誤的訴狀換回來。 如果已經立案的,尚未向被告送達的,應該及時與承辦法官和立案庭聯系,如果立案名稱沒有錯誤的,可以爭取將訴狀換回來。
法律分析如果法院尚未立案的,可以直接與法院聯系,將錯誤的訴狀換回來。如果已經立案的,尚未向被告送達的,應該及時與承辦法官和立案庭聯系,如果不能換回來的,可以在開庭時首先說明訴狀筆誤,予以更正,如果對方同意繼續審理的,可對訴訟不會有影響,如果對方不同意的,那就只能撤訴后再行起訴了。
如果原告在授權委托書中注明了代理人有權變更訴訟請求等,那么原告代理人的更改并按指紋就有效。要是原告沒有給代理人以上權限,那么原告最好再向法院申請變更。
民事案件上訴理由是什么?
可以成為當事人上訴理由的民事訴訟實體錯誤,主要有以下情形:⑴上訴人認為原裁判認定事實錯誤民事訴訟實體錯誤,或者原裁判認定事實不清民事訴訟實體錯誤,證據不足。⑵上訴人認為原裁判適用法律有錯誤。⑶上訴人認為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民事訴訟實體錯誤,影響到案件正確判決的。
根據《 民事訴訟法 》第153條的規定以及司法實踐經驗,可以成為當事人上訴理由的,主要有以下情形: ⑴ 上訴人認為原裁判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裁判認定事實不清, 證據 不足。
上訴人認為原裁判認定事實錯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原裁判適用法律有錯誤,上訴人認為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53條的規定以及司法實踐經驗,可以成為當事人上訴理由的,主要有以下情形:⑴上訴人認為原裁判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裁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上訴理由主要有:事實不清,判決裁定的根據不足,適用法律不當民事訴訟實體錯誤;違反訴訟程序等。上訴理由正確,就可成為撤銷或變更原審裁判的根據。正當的上訴理由一般有:原審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不當,定罪量刑有錯誤。違反訴訟程序并因而影響裁判的正確性。
民事上訴狀上訴請求可以有哪些民事上訴狀上訴請求可以有:(1)上訴人認為原裁判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裁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2)上訴人認為原裁判適用法律有錯誤;(3)上訴人認為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影響到案件正確判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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