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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下來意味著什么
1、法律分析:起訴書下來意味著檢察院要進行起訴。檢察院起訴則意味著公安機關的偵查工作結束。審查起訴活動是人民檢察院職權之一,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必經程序。在審查起訴當中,人民檢察院對偵查階段所查明的犯罪事實和搜集的證據進行全面的復查,也是對偵查工作的檢查和驗收。
2、起訴書下達后,意味著人民檢察院已決定對某一案件提起公訴。 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表明偵查機關的偵查工作已經完成。 審查起訴是人民檢察院的法定職責,也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必須程序。
3、起訴書下來意味著已經正式啟動了訴訟程序。當起訴書下來時,它標志著法律程序的一個起點。以下是詳細解釋:起訴書是法律程序的正式啟動 起訴書是起訴階段的開端,它由公訴機關或原告人提出,包含了對被告人的指控和證據。一旦起訴書被法院正式受理,意味著訴訟程序正式開始。
刑事控告書應該交給公安機關還是法院?
1、法律分析:刑事控告書交給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
2、刑事控告書應該交給公檢法哪一個機關,是按照案件的性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管轄來決定。但也可以交到公檢法任何機關。因為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
3、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該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
4、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如果不愿公開自己的姓名和報案、控告、舉報的行為,應當為他保守秘密。
5、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
刑事申訴書提交給什么部門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書交到哪里了:刑事案件刑事訴訟書交到哪里了的申訴書應當提交至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書交到哪里了,當然被害人也可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條 對于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
法律分析:申訴書可以交到以下機關:寄到檢察院,應當寄到檢察院控告申訴部門刑事訴訟書交到哪里了;到法院,應當寄到法院的立案庭。申訴,是指公民或者企業事業等單位,認為對某一問題的處理結果不正確,而向國家的有關機關申述理由,請求重新處理的行為。
法律分析:刑事申訴書提交給什么部門:申訴狀。 申訴要遞交申訴狀,申訴狀可以由申訴人自己寫,也可以請律師或其他人代書。但申訴狀應當寫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聯系方式以及申訴的事實與理由。 原二審判決書、裁定書等法律文書。
刑事申訴由檢察院控告申訴部門處理,所以如果有刑事申訴直接把對應的申訴材料寄到對應的處理部門,如果是本人親自去交的話,那么就應該交到對應的處理部門,當然這個一般都是對刑事審批結果不服的情況下才會出現的情況。
刑事申訴狀可以遞交到原審法院或原審法院的上級法院。申訴狀是訴訟當事人對已生效的裁定、判決、調解書,認為有錯誤,請求原審人民法院或上級法院給予復查糾正而寫的司法文書。受理申訴或者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處理。
刑事案件去法院領取起訴書
法律主觀:算,檢察院向法院立案庭移送案件材料,立案庭在7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受理后轉刑事審判庭,刑事審判庭接到案件后,一般在1至2日內就會向被告人送達起訴書副本,送達起訴書10日后才能開庭審理。
法律分析:法院通知當事人去拿起訴決書一般是屬于民事案件,民事案件是不會判刑的,如果是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已經被關押了,所以是不用去取起訴決書的。
收到法院要求領取起訴書的通知,并不意味著即將開庭。 刑事案件中,法院必須將檢察院的起訴書送達給被告人,這是法律規定的程序。 如果案件屬于簡易程序審理,法院通常會在收到案件后的20天內通知開庭,大約在10天左右的時間。
法院要求您領取起訴書,這并不意味著即將開庭。 同樣,這一行為也不意味著您需要繳納罰金。 在刑事案件中,一旦案件到達法院,法院必須將檢察院的起訴書送達給您。 如果案件較為簡單,法院可能會通過電話通知您,預計在10天內開庭。
如果法院認為你的案件屬于應當判處罰金的,一般會提前通知你去交納。以上就是法院叫去拿起訴書并要帶罰金的情況說明。【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根據需要巡回審理,就地辦案。
收到法院通知領取起訴書,通常表明你已成為一起法律糾紛的被告,或者與某起案件有關聯。 在領取起訴書時,你可以了解原告的指控內容,并有機會對案件發表意見或提出抗辯。 法官可能會詢問你關于案件的相關情況,但參與審理是自愿的。即使你選擇不發言,也不會影響案件的進行。
檢察院制作的刑事抗訴書如何送達
一般都是直接或郵寄送達。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三款,以及人民檢察院實施刑事訴訟法規則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在法定時限內,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這通常被稱為第二審程序的控訴。
由提出抗訴的下級人民檢察院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制作支持刑事抗訴意見書,闡明支持或者部分支持抗訴的意見和理由,送達同級人民法院,同時通知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不支持抗訴的,應當制作撤回抗訴決定書,送達同級人民法院,并向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書面說明撤回抗訴理由。
抗訴狀并非遞交同級法院,而是向上級法院呈送。人民檢察院如認為下級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裁決存在違法行為時,應依法向上一級法院提出抗訴,必須使用書面形式。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抗訴期滿后3日以內將抗訴書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并且將抗訴書副本送交當事人。上級檢察院認為抗訴正確的,應當支持抗訴;認為抗訴不當的,應當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抗訴,并且通知下級檢察院。下級檢察院認為上級檢察院撤回抗訴不當的,可以提請復議。
不論是按哪種程序提出抗訴,都必須制作抗訴書,送達人民法院。制作刑事抗訴書,是引起人民法院第二審或再審的法定程序之一。控訴提出后,人民法院就要根據抗訴書,對全案進行審查,依法作出判決或裁定。
人民檢察院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并且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原審人民法院將抗訴書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并且將抗訴書副本送交當事人;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抗訴不當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抗訴,并且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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