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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現代的刑事訴訟構造模式
1、刑事訴訟形式的歷史類型(一)彈劾式 彈劾式訴訟的特點 不告不理。訴訟的進行主要是依靠當事人雙方的積極性,訴訟是否提起完全取決于受害人。 法官在訴訟中處于消極仲裁者的地位,法官只負責審判不執行控訴職能。 需要依靠神明裁判時,就會采用決斗等辦法并根據所謂神示的結果作出判決。
2、刑事審判模式,是指控、辯、審三方在刑事審判程序中的訴訟地位和相互關系,以及與之相適應的審判程序組合方式。歷史上最早出現的是彈劾式審判模式,中世紀歐洲又出現了糾問式審判模式。
3、傳統的糾問式訴訟 特點:(1)控申不分,法官是唯一訴訟主體。(2)庭前調查活動秘密進行,審判一般不公開。(3)進行刑訊,被告成為被拷打的對象。近現代刑事訴訟模式 職權主義訴訟模式:特點:(1)法官推進訴訟進程。
一事不再理原則的雙重內涵及其現代刑事訴訟應用
一事不再理原則源于古羅馬法的“訴權消耗”概念,其核心是禁止對同一訴權或請求權進行二次訴訟。訴訟系屬,即法院對法律關系的管轄,一旦產生,案件就在該法院的管轄下進行,直到判決結束。
一事不再理原則起源于羅馬法的“訴權消耗”理論。所謂“訴權消耗”,是指所有訴權都會因訴訟系屬而消耗,對同一訴權或請求權,不允許二次訴訟系屬。訴訟系屬是指因為訴的提起,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就有爭議的法律關系受有管轄權的法院審判的狀態。
狹義說認為,“一事不再理”原則指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以及法院正在審理的案件,當事人不得再起訴,也即對于同一行為,在法院正在審理過程中,或者在法院作出產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后,不允許當事人再次啟動新的訴訟程序。
但是隨著審判方式改革的不斷推進,現行民事訴訟調解制度的缺陷也日益顯露,因此,應進一步改革完善調解制度,以建立現代化調解制度,進而充分發揮民事審判職能。我國民事訴訟調解制度的發展及其現實意義法院調解作為民事訴訟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和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重要方式,具有廣泛的適用性。
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數字經濟與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汪慶華注意到,實踐中,一些規范性文件將個人的違法行為界定成失信,并將違法行為列為失信懲戒對象,帶來了對當事人行為的雙重乃至多種懲罰,和行政法上的一事不再罰原則容易產生沖突,而懲戒的后果往往會限制公民的基本權利。
刑事審判的模式有哪些,刑事審判的任務
1、刑事審判模式,是指控、辯、審三方在刑事審判程序中的訴訟地位和相互關系,以及與之相適應的審判程序組合方式。歷史上最早出現的是彈劾式審判模式,中世紀歐洲又出現了糾問式審判模式。
2、審查判斷證據與犯罪事實。控方向法院提起指控,就必須承擔舉證責任。刑事審判的任務也是內容之一就是審查并判斷控方提出的證據、指控的犯罪事實是否存在,是否為被告人所為,證據是否確實、充分。刑事審判的這一任務體現在判決書必須對控方指控的犯罪事實以及提供的證據作出認定與否的宣告。
3、合議制 合議制是一種集體審判的制度,即案件的審判,由審判人員數人組成合議庭進行。合議制是人民法院審判案件的基本組織形式。除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判案件可以采用獨任制外,人民法院審判刑事案件均須采取合議庭的組織形式。
4、審判階段是刑事案件審理的核心階段,法院會組織庭審,聽取控辯雙方的陳述和辯論,審查證據,認定事實和罪名,并依法作出判決。審判過程中,法院會嚴格遵守法律程序,確保公正、公平、公開。執行階段 執行階段是刑事案件審理的最后階段,主要是對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進行執行。
5、第一審程序。這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審判管轄的規定,對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和自訴人自訴的案件進行初次審判的程序。第二審程序。這是指人民法院對上訴、抗訴案件進行審判的程序。特殊案件的復核程序。包括死刑復核程序以及人民法院根據刑法第63條第2款的規定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的復核程序。
6、刑事審判活動由審理和裁判兩部分活動所組成。所謂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辯雙方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調查核實證據、查明案件事實并確定如何適用法律的活動。所謂裁判,是指人民法院依據認定的證據、查明的案件事實和有關法律,對案件的實體和程序問題作出處理結論的活動。
中國近代法制發展史——從皇權到人權的演變
1、近代法制是建立在古典自然法學的基礎上,理論基礎為“天賦人權”、“社會契約”,目的是為了以人權對抗神權,以“天賦人權”對抗“君權神授”,以分權對抗集權,以民主對抗專制。在專制主義下,法律是為維護神權和君權而存在的,規定神權和君權神圣不可侵犯,近代為了反對專制主義和封建主義,于是提出人權不可侵犯的近代法制。
2、法律體系的不同:清朝實行的是封建法制,以《大清律例》為代表,強調皇權和封建統治,而民國時期則實行的是近代法制,以《六法全書》為代表,強調法治和人權的保護。 法律理念的不同:清朝的法律強調維護皇權和封建統治,而民國的法律則強調法治和人權的保護。
3、中央集權的君主專制制度下,皇帝對全國的人民土地財富的控制、管理權。包括行政、軍事、立法、司法、文教等大權。在當時社會,皇權是至高無上的,無法被超越的權力。表現為皇帝個人的獨斷專權。
4、第四章至第七章分別關注皇權與行政法、家族傳統與民權民法、商事立法的近代化以及刑法改革的進程,從不同角度揭示了法制的復雜性和變遷。第八章與第九章則集中討論了司法訴訟制度的近代化,包括司法體制的演變、訴訟法制的從獄訟到訴訟的轉變,以及監獄制度的改革。
一事不再議原則
法律分析:“一事不再理”是民事訴訟中的重要原則,又稱“禁止重復起訴”原則,起源于羅馬法的訴權消耗理論,意思是對于已經裁判并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的訴權已經消耗,不得再行提起訴訟,否則構成重復起訴。此原則對于已經起訴或者正在審理的案件也適用。
法律主觀:民事訴訟中,一事不再理原則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第一,當事人不得就已經向法院起訴的案件重新起訴;第二,一案在判決生效之后,產生既判力,當事人不得就雙方爭議的法律關系,再行起訴。從法院角度講,就是不得再受理。所謂“一事”是指同一當事人,就同一法律關系,而為同一的訴訟請求。
法律分析:一事不再理原則:一事不再理原則,就是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再次起訴和審理。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撤訴或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后,當事人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事不再理原則,指的是對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被告人不得再次起訴和審理。這是為了防止濫用訴訟權利,保障法律的嚴肅性和穩定性。詳細解釋 定義與內涵 一事不再理原則,是法治社會的重要訴訟制度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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